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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定价承销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新股发行定价承销制度方面,改革也围绕着放松管制、不断提高市场化程度的目标展开。

4.3.1 第一阶段:2000年以前定价承销行政化

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需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比如《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此,在2005年以前,结合我们市场的实际情况,证监会主要采用市盈率指导发行定价的方式控制新股首发价格,基本价格都在12~15倍。即便有企业试图采取上网竞价发行方式,也因市场不成熟而中止,直到1998年才有企业开始突破15倍市盈率限制。在配售制度方面,1990—2000年新股配售经历了限量发售认购证、无限发售认购证且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且比例配售、上网定价等方式。1999年,证监会放开4亿股以上股票的上网发行与法人配售,开启了机构配售的模式。

总的来看,行政指导下的定价缺乏科学依据,不真正反映公司的价值差异,也不利于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无法发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4.3.2 第二阶段:2000年以后新股发行市场化探索

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这是1994年之后再次尝试上网竞价发行。2001年11月,新股定价开始使用网上累计投标定价,承销商根据申购认购情况确定发行价格。2004年修正的《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据此,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新股发行引入询价制度。该文件规定,初步询价对象不少于20家,对于发行超过4亿股的,初步询价对象不少于50家。这是采用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重要一步,是市场化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询价机制、强化市场化约束,2009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环节,完善定价约束,逐渐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的机制;优化网上网下发行机制,适度向中小投资者倾斜,并完善了回拨机制和中止情形。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取消中小板、创业板的累计投标询价环节,并在发行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减少获配机构家数,提高每家机构的获配数量;敦促投资者审慎报价,发展长期机构投资者。2012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承销商可推荐5~10名经验丰富的个人投资者进行网下询价,注重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2013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宣布取消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期安排,规定网下获配无须再锁定三个月,并提出了剔除最高报价的方法(承销商剔除比例不得低于总量的10%),以应对机构盲目报高价的冲动。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新股申购流通市值门槛,即所谓的市值申购,规定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取消网下机构获配的数量限制。2015年,新股发行重新启动,证监会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直接定价发行。这一规定在2018年被取消,同时被取消的还有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以减少新股发行对全社会资金的扰动效应。在定价方面,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规定新股定价不得高于23倍市盈率。

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体制改革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变化也在不断优化,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取消了23倍市盈率限制,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发行定价决定机制。

我们可以看出,新股发行定价承销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中,伴随着发行体制的总体改革历程。实际上,市场化也存在反复,比如23倍市盈率的限制就是在2014年才推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指导,有回到2000年之前的感觉。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资本市场仍然不成熟,另一方面证明了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存在反复。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结合投资者机构、证券市场监管能力、投资者定价能力等综合协调,稳妥推进。 NxA+xOOXvSqtxHXVuEBT42Wg+3LMZq5x9PaH8gQgUDNlM7KZUqj5hxL/7xKNl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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