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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下的证券公司拥有了推荐企业的职责,客观上要求证券公司提高业务能力和推荐水平,同时也要为其业务行为负责。为了适应发行审核机制的变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做法,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底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由此我国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正式设立。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保荐制度被明确写入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2006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使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更具现实操作性。

2008年10月,为落实关于授权证监会制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修订并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平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形成良性互动。2009年5月,证监会根据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特点,增加了创业板保荐持续督导期间延长一年的特殊要求,并建立了创业板信息披露持续跟踪报告制度。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荐制推动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树立诚信观念,勤勉尽责,从推荐优质企业这一源头把控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保荐制的设立有助于全行业专业素养和知识结构的提升,从长期来看,对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造成市场规模受制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数量限制的问题。 SF8d0Ux13xce/Rtw/0Y3/BPECpIcGvWm9KQ8wTWJ3qU9Ci0Qd2w9ilaZdSEGra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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