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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行审核制度评价

2.4.1 国际上主流的发行审核制度分类

根据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监管的流程与方法的不同,发行审核制度可大致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其中,每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演变都与当时的市场发展状况相对应。

在审批制下,发行审核完全由政府主导,证券发行的权力由分配到地方的指标与额度控制,地方经筛选后上报,继而预选审核,完全是计划发行的典型模式。在审批制下,企业融资这一市场化行为被行政部门主导,企业能否发行股票由政府行政决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初期各方面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市场供求失衡的实际情况。此时,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和行政干预有利于控制风险,在实际运行中也确实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过这种制度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发行审核工作完全由政府部门主导,没有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可以看作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其次,层层审批的模式缺乏效率。最后,行政审批的介入、规则制度的不完善都给市场寻租留下了空间,因此政府关系方面弱的优质企业往往得不到上市机会,一些地方政府更是将上市作为辖内国企解困的手段,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很难进入资本市场,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

核准制被认为是从审批制到注册制的过渡机制,是与各类市场主体发挥更大作用和承担更多责任、义务相对应的制度。核准制不再采用额度管理,而是强调市场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并由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合规性和适格性,以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检查。对于财务或非财务上存在明显障碍的发行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发行申请予以否决。首先,核准制下的通道制和保荐制实际上是通过证券公司的通道或者保荐代表人的数量进行规模控制,实施前端的宏观调控。其次,历史上多次IPO暂停又重启,也是证监会根据二级市场的情况,在发行节奏方面进行主动调控。最后,核准制取消了人为的额度分配机制,通过立法明确了发行上市的必要程序和相应的违规处罚机制,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保荐制进一步将权责利明确到保荐代表人个人,整体上提升了监管水平和市场效率。

注册制被看作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发行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发行主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中介机构和监管者归位尽责,发行过程相对容易,但制度的约束更加全面,资源配置效率极高,监管重心在于保持制度的震慑力和对违法违规活动的及时发现和处罚,股票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沈朝晖,2011)。在实施注册制的市场中,发行人能以合理的价格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与投资有关的信息得以充分披露,投资者也不会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受损失,一般认为,注册制能实现完全的市场有效和理性的定价。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发行审核制度基本以核准制和注册制为主,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实行注册制;中国香港、德国、英国等经济体实行的是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的混合审核机制(余尘,2015)。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停留在核准制,2019年以来随着科创板的推出,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已经进入向注册制过渡的阶段。表2-3总结了三种发行审核制度的代表性经济体。

表2-3 三种发行审核制度的代表性经济体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注册制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成为目前世界范围内较为成熟和具有效率的审核制度。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继而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并以SEC为核心建立了美国现代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美国注册制的完善有其固有的成熟市场基础,注册制所表现出的“买者自负、卖者自慎”的价值取向(甘培忠和张菊霞,2015),是其政府监管高效率与市场经济高自由度的制度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审核制还是注册制,都必须做好信息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事实上,从各国监管实践来看,无论采用何种审核制度,对新股公开发行的审核批准都是非常严格的,并没有简单的备案即可的做法。

我们目前的注册制引入了交易所的前置审核,由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2.4.2 对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改革的认识

1998年《证券法》规定的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下对额度规模的限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成为自主性行为,企业拥有了公开发行股票的权力,可以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规模管理取消后,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企业的基本权利。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行使股票发行的审批权,但宏观管理的权力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当然,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证监会在对资本市场进行宏观管理方面从未放弃。首先,核准制下的通道制和保荐制实际通过证券公司的通道或者保荐代表人的数量进行规模控制,实施前端的宏观调控。其次,历史上多次IPO暂停又重启,也是证监会根据二级市场的情况,在发行节奏方面进行主动调控,调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节奏、数量、价格和一二级市场配售等方面。核准制通过取消人为的额度分配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发行上市的必要程序和相应的违规处罚机制,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保荐制进一步将权责利明确到保代个人,防范个人与机构由于诉求方面的不一致而引发的冲突,整体上提升了监管水平和市场效率。再次,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加明确,逐步强化发行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企业上市前后的信息披露有了硬约束。复次,审核方面也由合规性审核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多方面的综合判断,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与发展理念保持一致,在减少造假企业上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最后,在发行审核制度方面不断做出有益尝试,进一步增强了发行审核环节的透明度。2003年12月5日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相比1999年9月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首先,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身份不再保密,发行审核会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行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都开始公布,减少了沟通成本;其次,专职委员的设立对提高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有重大意义,委员专业性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最后,审核过程全留痕,并要求委员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同时建立了监督问责机制。2017年成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实行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终身负责制,通过改革不断提升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决定企业上市方面的公开度、透明度和效率。

市场在不断变化,客观上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交易所是自律组织,加之竞争格局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利益冲动,为了争抢优质的上市资源而更加靠近市场。因此,客观上要求有中立的机构代表公众利益,通常来说,由一国行政机关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各国证监会)来履行监管职责,公权力的运行监督能有效防止公地悲剧的产生,尤其对于证券市场这一典型的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领域。一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制定规则,弥补市场不足。市场参与者及中介机构统一按照规则行事,当市场运行再出现问题时就可以及时发现这些问题,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研究发现,二手车市场中卖方由于更熟悉车况,通常比买方拥有更多更有效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足的购买者仅愿意为产品或服务支付较低的平均价格,以尽量减少潜在的未来损失,最终导致卖方可能只愿意销售低劣的次品以获得收益(Akerlof,1970)。因此,信息不对称 对市场造成了较大伤害,事实上,监管并不能保证消除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监管部门的有效震慑手段更有效率,市场监督只是对监管的有效补充。违反规则等一些违法行为发生后,就需要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介入或者市场机构集体诉讼的介入,以形成完整的震慑链条。而在制度和规则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随着市场变化出现漏洞(比如安然事件),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研究介入,不断修订和完善规则,以防被恶劣的市场参与者钻了监管的空子,扰乱市场运行秩序。 dReFSOH/tNGp39Wu7eKEIOPsTZ2WKHF9P1PjXVRNWBzDyOXWl9xkbyXzdtzy7L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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