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业几乎没有任何自主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资金的来源都是由统一的计划决定,加之来自留利和奖金的激励比较弱,政治上也过于集中,所以企业几乎没有任何利润动机,也不存在盈亏的概念。随着1979年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及推进,以外资合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劳动、股份公司、合作经济以及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主要是以社区所有制为特征的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非国有经济”的崛起(科斯等将其界定为“边缘革命”),产品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加上国有企业生存环境的巨大变化
,国有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在改革启动之后就整体呈恶化态势。
为了使国有企业摆脱这种经营上的困境(或者说提高国有企业的业绩),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伊始就成为中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从历史的视角看,1992年之前的中国国营企业改革基本是以“扩大企业自主权”基础上的“放权让利”为核心,尝试了“利润留成”
、“利改税”
和“承包经营责任制”
等多种企业改革方式。
从当时的中国国企改革情况看,由于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全局,不仅需要财政、税收、金融、外贸、价格等方方面面配合,而且需要对指导思想实现重大突破才有可能取得效果。但1992年之前的国企改革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一度是“单兵突进”,在指导思想上也基本是在不改变传统国有财产运营体制,或者说政府集社会行政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于一身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效率,导致产权一直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进而企业不具有真正的法人资格)。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这类改革的前提与改革试图达到的目标间都存在矛盾,换句话说,基于企业自主权扩大这样的“放权让利”改革不可能从法律上提供一套激励和约束企业经济行为人的产权规则,因此,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下放的权也罢利也罢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或随意性,客观上导致了企业经理的预期也是不稳定的,从而不可能全力投入企业的运营,而可能把大量的精力耗费在应付行政干预,甚至侵吞国有资产上。
1985年,由政府主导的诸多国企改革方式所导致的诸多问题使得股份制改革这一在当时和社会主义似乎并不兼容的全新概念进入了学术研究的视野
,但股份制试行的探索实践在时间上则要明显早于理论层面的探索——1982年,新设立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就在之前农村合股经营(股份制乡镇企业)探索基础之上推动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广东、北京和上海部分地区的一些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从1983年开始就开展了多种多样的股份制尝试,“股票”
开始出现在中国经济金融舞台上。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股份制随即在中国正式开始试点,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论。
这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社会主义经济改造之后,债券和股票交易被普遍视为资本主义的象征,一直是中国经济的禁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经济要求?当时,关于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一种认为,实行股份制就是将公有制变为私有制(马宾,1986
;关梦觉,1987);另一种则认为,股份制的实行不会改变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代表人物为厉以宁(1986)和刘诗白(1986)。而按照吴敬琏(2018)的分析,正是厉以宁(1986)的《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设想》一文打开了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局面。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 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自此拉开了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序幕。
从当时的实践来看,这一时期的股份制试点不再停留于上一时期单纯注重资金筹集的目的,也带有极为明确的调动投资者的内在积极性,改变企业产权关系和组织制度,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取向。但可惜的是,由于对与股份制相关的现代公司制度的机制机理缺乏透彻的认识,这一时期试点公司的体制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例如,企业股份结构被界定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职工个人股,但企业股的所有者主体模糊不清;基本沿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注重能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机制等,加之传统意识形态对思想的禁锢,致使股份制试点的推广在1992年之前的中国颇为缓慢。
这种状况在1993年发生了重大改变: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意味着国企长期奉行的在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实施的“放权让利”改革进入明晰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阶段,股份制改革在中国进入了快速推广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