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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案例】 董敏法将其一块劳力士手表(价值20万元)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18万元。后董敏法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4万元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董敏法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实现其债权15万元。经查,董敏法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 上述权利人的主张如何实现?

物权与债权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被称为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二元体系。尽管晚近以来,物权和债权之分野出现了相对化的动向,但可以肯定,在大陆法系乃至英美法系的现在及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区分物权与债权仍然是十分必要的,维持两者之界限依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两者的联系

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债权是权利主体自由交易的权利,于是产生了相应的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

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既是动态财产权(债权)成立的前提,又是债权运动的结果。民事主体进行商品交易的前提是对其交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交换的结果又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二)两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和义务主体不同

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要求或请求某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 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具有绝对性。债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具有相对性。

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原则上只能是独立物、特定物和有体物。电气、热气、冷气、光和各种能量、能源等,仅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3.权利效力不同

首先,物权具有排他力,债权不具有排他力。其次,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同的债权人应当平等地受到清偿。再次,物权具有追及力,而债权只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标的物并没有追及力。

4.权利的设定和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的设定、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的设立采用合同自由原则,设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物权是通过占有和登记进行公开,而债权往往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第三人无需知情。

5.权利的存在期限和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中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无期限的债权,而债权的保护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的保护,主要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赔偿损失是补充方法;而保护债权主要是通过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

案例中乙主张的动产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中丙主张的留置权可以成立,董敏法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丙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手表,并有权就该手表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普通债权。 tC8CB8FqkHqZQDiCIyE/ewokfCFRultS2OWS/yjunYYSVobzt8DRL5MGHvvdEs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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