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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征

【案例】 2017年11月,梁一思准备开设一家咖啡馆,因资金短缺,便以自有的价值280万元的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60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梁一思3年后归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归还,就将梁一思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梁一思在拿到借款后,就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但杨女士却没有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大功告成了。谁知事隔1年之后,梁一思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房屋、咖啡馆设备等全部卖给了刘某,并同刘某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当时刘某也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梁一思在得到房款后,于2019年8月因涉嫌诈骗潜逃,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梁一思和刘某起诉到法院。

【问题】 杨女士要求刘某退房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物权主体方面的对世性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物权是由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斥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任何人侵害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权利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请求或诉讼。

(二)物权内容方面的支配性

民法中的权利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这种分类构成了民法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基础。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就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的内容。例如,汽车所有人出租自己的汽车,或者在自己的汽车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自己驾驶。

(三)物权客体方面的特定性

客体的特定是物权支配的前提。从实际生活来看,在物权支配范围内的物,是具体而特定的物,总能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的。但最高额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有些例外,设定在不特定的物上,但物权实现时则必须特定。取水权固然以不特定的水资源为客体,但它是一种准物权,不属于典型物权,所以,这不影响上述针对典型物权所抽象出来的性质。

(四)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绝对性

当物权正常行使时,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物权的义务人只需承担不侵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

(五)物权效力方面的排他性

首先,对于他人非法妨碍,物权具有直接排除的效力。其次,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效力相等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设定要遵守一物一权的原则。

案例中,杨女士与梁一思签订了抵押合同,房屋设定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杨女士尽管取得了梁一思交付的房产证,但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而杨女士不能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只能是梁一思的普通债权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故杨女士只能要求梁一思承担还款责任,而不能对梁一思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刘某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是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因而杨女士无权要求刘某退房,法院不能支持杨女士的请求。 QxLT2aPEK4sCb7FXUt2uAOAAGwZxDTVPUJP0SpNdCBleSmNQ79tNQ4oikr6bnn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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