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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案例】 振华公司于2018年3月向银行贷款300万元,以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振华公司与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1月,振华公司将抵押的房产转让给了振兴公司,并将转让的情况通知了银行。2019年3月,银行发现有人破坏该房屋,但因振兴公司正在更换董事会的主要成员,无暇顾及房屋破坏的问题。银行便出面阻止,保住了该房屋。2019年6月,银行债权到期,振华公司无力偿还,银行申请拍卖该房屋。但遭到振兴公司的拒绝,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银行对于该房屋享有何种类型的权利?银行是否有权拍卖该房屋?银行是否有权阻止他人损害该房屋?

(一)物权概念的源流

据考察,近代大陆法上的物权概念是由中世纪(11—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解释罗马法时形成的,他们在对罗马法大全进行研究、诠释时,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但物权概念最早出现在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作出了划时代创新的规定,以“物权”为编名,创设物权及其类型。此后,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如《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广泛采用。我国《民法典》将物权编放在总则编之后的第二编。

(二)物权的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一定义可以这样来理解:

1.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物权的主体既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也可以理解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中的物具有如下特征:(1)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自然人的身体或其一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捐赠、无偿献血等均以活人的器官为合同标的物,但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2)物具有独立性。物在物理上、观念上和法律上要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3)物原则上是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有体物,有别于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4)物须是人力控制范围内的物体。超出人力控制范围的太阳月亮便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3.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反映的是一种权利人对物的关系,这一表达包含了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人)、客体(物本身)、权利(对物的各种权利)、义务(善良管理义务、社会性义务等)的各种必要因素。 物权是物权人直接指向物,控制支配该物,而无须他人行为介入的直接支配权。

4.物权是权利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

5.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权利人支配标的物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物权人的现实利益,简要地说,就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例如,担保物权人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案例中,银行享有的是以支配房屋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抵押权,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有权阻止他人损害该房屋。虽然标的物已经转让,但因抵押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银行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在振华公司无力还债时,银行可以拍卖标的物优先受偿。 wp9UuA8eqM6Sh/e6Vrx4dFJPJAmVA1/Bcv2ncNXu/s6s3NCyfMe6PTBNB7CO3b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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