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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

【案例】 张公平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 该车的所有权归谁?张公平是否有权从己处要回自行车?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追及效力是物权的支配权和绝对权的体现,当权利人丧失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从而恢复对物的直接支配利益。善意取得是例外情形,为保护交易安全起见,善意取得阻断了物权的追及力。

有了追及权效力后,真正物权人的权利便可因此而获得充分保障。例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而债务人届期又未清偿其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此时虽已移转于第三人,抵押权人可追及该不动产,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本案中,张公平基于所有权可以直接从己的手中取回自行车。张公平的自行车并不因为盗窃而丧失所有权,乙的盗窃是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其抛弃行为并未导致张公平的所有权消灭。丙拾得该车并未得到所有权,赠与无效,丁也没有所有权,所以无法继承给戊,戊是无权处分,己不构成善意取得,得不到所有权。 kV0V3GU8XGB3retYx1Mw8hOOe6ecrHZWRYIBbbRkpoFRs8oozG0fMaG4GSeuuZ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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