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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排他效力 |
【案例】 张公平拥有南京市玄武区的空置三居室一套,因其经常出差在外,于2019年3月将该房屋书面委托给好友王某管理,委托书权限:房屋的维护、出租、出售等。2019年5月,张公平和王某朋友关系恶化,张公平以书面通知撤销了房屋的委托,并收回了授权委托书原件,但王某没有交还房屋钥匙。因张公平曾向王某借款6万元没有归还,王某2019年6月悄悄以张某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月租金为1000元(同地段同样的房型租金在5000元左右),租赁期限15年,李某看到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和王某的房间钥匙,相信王某有代理权出租该房屋,并一次交付了5年租金。
2019年8月,张公平因与他人协商卖房事宜,带人看房,方知王某已将其房屋出租给李某,并且李某已经入住。张公平认为王某无权出租其房屋,李某的入住为非法侵占其房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限期搬出并返还其房屋。
【问题】 张公平有权要求李某限期搬出并返还其房屋吗?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权利人对他人干涉享有排斥的权利。排他性效力在于保障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利益。如果否认物权的排他效力,一是会妨害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有效支配;二是将会损害标的物的权利归属,导致交易成本大增。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为了保证实现物权直接支配性的消极功能,主要表现在: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1)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所有权。某特定标的物上的所有权,被他人善意取得时,前一所有权消灭(第311条)。(2)用益物权,因其以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第323条),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但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同(如用水、通行)或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如不作为)的地役权。在同一宗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以成立不同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5条)。(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物之上绝对不允许有两个以上所有权存在。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如用益物权。非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最弱,如抵押权排他效力最弱。 取水权大多没有排他的效力。
这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不法妨碍的效力。《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对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法律确认。
本案所有人张公平对涉诉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效力,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李某对其房屋的非法占有状态。张公平已经撤销委托的情况下,王某在明知其无代理权的情形下,王某仍将房屋出租,租金过低,租期过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侵犯了对张公平的房屋所有权。从承租人李某的角度来看,其租赁行为并非善意,房屋的租金标准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并且租赁期限非常之长,有违常理。复印件并不能作为王某享有张公平之授权的合法依据。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也不是善意承租人,王某的出租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