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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概述

【案例】 1998年9月16日,安某钢集团公司,为照顾作为全国劳模荣誉而分给董敏法一套二居室房屋。2020年6月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董敏法与孙子董小某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董敏法夫妇享有永久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赠与后,董小某因未能偿还第三人债务被法院拍卖该套二居室房屋。原告董敏法向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 董敏法的居住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吗?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对于物权究竟具有何种效力,理论上形成不同的学说,计有“二效力说”(认为物权仅具有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认为物权在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效力之外,尚有排他效力)以及“四效力说”(认为物权除排他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以及优先效力之外,尚有追及效力)等三种学说。但通常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请求权效力”四个方面的效力。

本书持通说的立场,物权在正常行使时以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为两翼,遇到侵害时体现为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承担着突破各种相对法律关系的障碍、锁定侵害人、对抗第三人对该物的合同债权等有关权利这个重任,其作用的发挥阶段处于物权请求权作用领域之前,也有同物权请求权重叠的现象,立法及其学说同时承认物权请求权和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无可厚非。

董敏法的居住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相对于债权又具有优先效力。 qxEmEXK0UAcvGJh9sY90E/Zpfw1myyY4OakMqWm67NKBVf5zZYZmdC06ZRA/cb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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