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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主义 |
【案例】 原告张公平与被告梁一思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张小茜。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于2017年8月27日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问题……三、财产处理问题(包括私有住房),双方共有的财产是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双方离婚后,此房屋各得一半,南侧一间归男方,北侧一间归女方……四、债务处理……”2018年1月,梁一思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问题】 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被告所有、北侧一间归原告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一套房屋能分割出两个所有权吗?为什么?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独立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和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不过,数个地役权可以并存于同一宗土地之上。 它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一权目的是产权明晰、定分止争。假如一物对应多个所有权,则会发生公共牧场的悲剧,容易发生产权纷争。独立物既包括单一物,如一本书;也包括合成物,如一套房屋;还包括集合物,如一个运输企业的全部汽车。如《民法典》第396条所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即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集合而成为抵押的对象。
土地稀缺,人口增长,城市化导致居住需要的急剧扩张,伴随着建筑物空间分割技术的进步,公寓大楼因横切和纵切而形成可以供人居住的独立空间为“一物”,并加以产权登记,创设了一种新型所有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于以“地表”“地上”“地下”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维护一物一权主义的背景下,同样通过人为的区分和法技术的运作,将空间作为“一物”,并借登记簿记载和公示,使其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民法典》第345条)。基于同样的道理,地役权也得以“地表”“地上”“地下”为客体,形成区分地役权。
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如汽车上的轮胎,房屋上的门窗,只能是汽车和房屋的一部分。
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有:(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并存,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并存。(2)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同时并存,但用益物权不能并存。如一套房屋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这里面包括所有权和数个抵押权。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对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一套房屋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原、被告双方可以按房屋的评估价进行重新分割,一方得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给另一方房屋评估价的一半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