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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与从物

【案例】 2018年4月底,张公平在江苏淳某通公司处购买东风标致汽车一辆,并于2018年6月7日全额支付车款及牌照办理代理费,江苏淳某通公司交付车辆及钥匙时声称汽车合格证因要办理牌照事宜不能随车给付。现合同约定的上牌时间已过,牌照仍未办理。张公平多次催促未果,后经派出所、工商部门及区政府多次调解,江苏淳某通公司承认已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某商银行武汉支行。张公平没有汽车合格证,不能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上牌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淳某通公司、某商银行武汉支行立即给付东风标致车辆识别代号为LDC973249F2374555车辆的合格证,并协助原告办理上牌手续。

【问题】 张公平有权利请求江苏淳某通公司、某商银行武汉支行交付车辆合格证吗?

(一)含义及其认定条件

按照用途上的相互联系为标准,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在两种以上组合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辅助主物的使用而起次要作用的物为从物。

认定主、从物关系的成立条件是:(1)两者是物理上互相独立的物。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物而不是一个物,如房屋和窗户是一体的,不是独立的两个屋。(2)两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要次要的作用。从物必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如电视机和遥控器。(3)消费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如手机和充电器。(4)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所有,否则,不能构成主物和从物。如甲的手机和乙的充电器,因不属于同一个人所有,所以不构成主从关系。

(二)区分的意义及有关内容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这样有利于维护物的经济上的利用价值,某物既然时常辅助另一个物发挥效用,若把此类二物分别归属于二人,势必减少其效用,对社会经济不利。

《民法典》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主物受让人对于从物的取得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物受让人与主物的所有人达成了主物所有权转让合同。(2)订立主物让与合同中并未对从物的让与问题进行特别约定。既未曾约定从物随主物一并转让,也未曾约定从物不随主物一并转让。

本案中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资料,与汽车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张公平对汽车的所有权及于从物合格证,具有对世性。张公平在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其中也包含要求返还从物的伴随性请求权,即基于主物物权行使从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卖方交付车辆合格证。 BqBMrr8t8J71VtBusz8UYqf+DBf/dQQI69Yaj1ieCtY489thhc9haSiD3/ygf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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