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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案例】 2009年,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科技项目,中科公司与某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实际占有、开发建设案涉工业用地。在中科公司积极投资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案涉土地被政府单方收回并由某县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中科公司的投资建设被拆除,其损失未获赔偿。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某管委会和某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本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 中科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侵犯如何进行保护?国土局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我国《民法典》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一方面采用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主体标准进行设计,另一方面强调了一切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受保护的权利。

1.这是对《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根据《宪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中所有权制度是对不同所有制类型的民法确认,是宪法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领域中的体现。《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例如,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物权制度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受到平等对待;《宪法》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要使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坚持与完善,就需要通过平等保护,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才能真正发挥《物权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作用。

2.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公平市场环境的需要

针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在所有权的客体、取得方法、保护确认、使用经营以及对产权纠纷的解决处理方面的特殊性,物权制度确立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关键控制力,以便更好地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有效地建立针对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尤其是对私人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是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地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鼓励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合法致富。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损失,未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履行利益损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某县国土局因违约行为的获利、案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利益、中科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资金使用利益的损失及未来经营收益、市场风险等因素,判决某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1000万余元。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尤其是对私人所有权的承认与保护。 cffVvbtHaa3IHe02/myCwZyluNsu3iRjB7VuNRdfp/8XXEoYP1TOsql0Cmesg5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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