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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 |
【案例】 2004年,重庆南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这幢户主为杨某武、吴某苹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吴某最初的愿望就是在原址、原面积和原朝向要相同的房屋。但开发商不同意这一要求,只能根据开发商要求的方式用货币补偿。该补偿协议是地面一层每平方米18841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3785元。而据九龙坡区国土管理局提供的材料,吴某所住的地区系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最中心地区,该地区地下车库已经被炒到1.7万元1平方米了。
【问题】 南某隆房地产公司和杨某武、吴某苹夫妻的权益如何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在法律救济时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地位平等,即所有的物权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没有高低、贵贱、大小之分,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二是适用法律的平等,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为例外。物权主体平等地适用物权制度规定的权利保护和责任形式。三是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特殊规定。例如,在我国,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私人绝对不能取得。而他物权的取得,原则上国家、集体和私人可以拥有同样的资格。
案例中对于南某隆房地产公司和杨某武、吴某苹夫妻的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应当平等保护,一方面,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开发楼盘,另一方面杨某武、吴某苹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也要平等保护。这个平等保护的前提是双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