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物权制度的功能 |
【案例1】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因为兔子还没有确定权利的归属,众人就要追逐在野外奔跑的野兔,追逐不是为了对野兔分而得之,而是因为无主的野兔给众人提供了争得所有权的激励。被捕获的野兔,权利归属已定,可以在市场出售,他人也不能随意盗取。
【案例2】 一片没有界定用益权的公共草地,当草地向牧民完全开放时,每一个牧民都想多养一头牛,因为多养一头牛增加的收益大于其购养成本,是有利润的。尽管因为平均草量下降,增加一头牛可能使整个草地的牛的单位收益下降。站在单个牧民的角度来看,增加一头牛放牧的收益就会增加。但推广到所有的牧民,每户都增加一头牛,那么草地将被过度放牧到无草可吃,反而会让牛都饿死,最终养牛的收益因过度放牧导致下降。
【问题】 对于兔子和草地,人们为何要界定其所有权和用益权呢?
《民法典》物权编的首要功能在于确定物的归属,从而平息归属冲突与纷争,实现稳定的财产支配秩序。物权法这一基本功能的发挥,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所决定的:
首先,这是物质财富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无限性的矛盾所决定的。物质财富的有限,就需要定分止争的规范存在,以使个人享有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并避免互相争抢,进而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案例1中野兔之类的东西在所有权未明确的情况下,即使是尧舜等圣人,也会去追逐它。只有界定好所有权,即使是盗贼也不敢随意掠取,这样就避免了大量的纠纷发生。
其次,这是由财产的分配制度所决定的。“在一个不是将现存之物供大家随意共同使用,而是从私有制出发的法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中,必须规定哪些物属于哪个人以及这个人对该物有什么样的权限。”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同样需要物权法承认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注重保护稳定的财产支配秩序,实现经济生活的安全。
《民法典》物权编不仅仅在于界定物的所有权,更在于它通过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创设,鼓励人们通过利用物、担保物来增加流通创造财富,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可以说,物权制度包含着人类对财产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
一方面,用益物权制度使用益物权人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充分实现了物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制度,通过规范担保,促进资金融通,确保债权的实现,充分实现了物的交换价值。
案例2中的草原需要界定用益物权,才能避免公共草地的悲剧,有限的资源注定因不需要承担成本的需求而被过度浪费。单个个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就会因资源有限而引发冲突,竭泽而渔过度放牧,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伊始,法治的不完善,导致物权意识的淡薄,物权制度担负着保护私人物权的法律功能。首先,物权制度确立了对公有和私有物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使私人物权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激发了市场主体创造物质财富的巨大动力。
其次,《民法典》物权编将对私人物权保护的宪法规定通过具体的制度加以落实,真正起到保护私人物权的作用,进一步体现了公正、平等、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对各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物权制度确立的物权类型、物权的取得、消灭以及救济的方式,为市场提供了公正交易和自由竞争的前提和基础。物权制度使物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有恒产者方有恒心”,这种引导机制可以激发人们的进取心和创造力。如布莱克斯通所言:“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焕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