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4章

日本战犯的确认与逮捕

确定战争罪犯的原则——提出战犯名单——裕仁天皇和冈村宁次未列入名单——《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的制定——审判日本战犯组织体系和运作流程——各地开始逮捕战犯——设立十个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办理战争罪犯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的司法解释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向中国国民政府递交了投降书。审判日本战犯问题也随之提上议程。在10月8日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3次常务会议上,参谋总长何应钦报告接受日、伪军投降情况,称:“我接受日军投降共分十六区,受降主官除北平孙连仲、济南李延年、台湾陈仪外,余均先后到达指定地区办理受降事宜。总计受降日官兵一百十余万人,所有主要武器及器材亦经悉数点收,日军自九月十日起脱离其大本营隶属,完全听受我陆军总司令部指挥,一切尚属顺利。关于伪军之整理拟稍缓办理,其人数约计六十万人,再各地汉奸曾于九月二十三日下令拘捕,重要罪犯多数就逮,应请速定处置办法。”关于战犯问题,何应钦指出:“同时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亦似应积极展开工作,毋使战争罪犯永久逍遥事外。”

何应钦代表国民政府接受日军投降

对于日本战犯的调查和确定,从伦敦会议之后就着手进行了。军令部首先根据已经掌握的日军情报确定日军主要侵华将领,开列名单。叶笃庄回忆:1941年他到重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特种情报所工作,“我在该所期间的工作,是分析研究日军的情报。我的工作是把战死的日军将校名单在《日本将校名录》上消除。这个名录是日本陆军省的‘极密’文件,中国化了很大的价钱买出来的。原本系由摄影照片制成的。日本战死的军官的名字均在报纸上发表,中国从日本占领区通过秘密渠道把这些报纸和其他书刊运到重庆” 。说明重庆方面对日军将领的情况,一直是密切关注的。

1943年底,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编制了《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之查考》表格一组,包括《敌侵华陆军作战部队查考表》、《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概见表》、《敌侵华陆军部队长(混成旅以上)之查考》。1944年11月,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又编制了《历次主要战役敌部队长姓名调查表》,由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翻印。内容包括正面战场各次战役名称、作战日期、部队番号、部队长姓名、备考等栏,从平津作战开始,涉及40多场战役战斗。1945年6月,该处制成《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包括:甲、陆军罪犯;乙、海军罪犯;丙、空军罪犯;丁、政治罪犯;戊、特种罪犯。8月20日,该处制成《补列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分为:甲、陆军罪犯;乙、海军罪犯;丙、政治罪犯;丁、侵战以来敌陆军部队历次使用毒气之主要罪犯。丁项为此前各种统计所未见,共列入34人,包括姓名、阶级、职务、籍贯、年龄、罪行等项内容。

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伦敦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提供资料和战犯名单。1945年6月7日,外交部召开拟定日本主要战事罪犯名单会议,决议“协助搜集资料,由司法行政部负责拟定后,由各机构送交本部翻译”。然后司法行政部谢冠生部长召集会议商讨,“决定依照军令部所编名单,就陆军方面先编定百人,再交外交部翻译后提送远东分会”。开始通过88名,后来情况有变化,先向远东分会提交军事战犯33名。

日本投降后,审判战犯工作提上日程,远东盟军司令部向国民政府索要日本战犯名单。为此,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一个班子,于1945年9月11、20日连续召开两次拟定日本主要战争罪犯会议。会议由外交部次长刘锴主持,参加者有中央党部秘书处郑彦棻,中宣部罗克典,军令部蒋硕英,政治部梁容浔,司法行政部汤宗舜,国际问题研究所潘世宪,外交部王化成、林定平、杨觉勇。蒋介石明令一周内拿出日本主要政治战犯名单,就是后来的甲级战犯。会议主要研究如何认定日本政治战犯问题,制订下列原则:

1.九一八军政负责人及促成伪满者。

2.七七之军政负责人及促成伪宁(指南京汪伪政权)、伪蒙(指伪蒙疆自治政府)者。

3.新闻杂志界一向主张侵略主义者。

4.注意政治上之关系,斟酌决定。

后来又归纳成三项原则:

1.凡发动主谋并领导侵略战争之责任者。

2.在经济、外交及政治方面协助侵略战争者。

3.主张并鼓励侵略思想者。

会议考虑到:“关于日本主要战犯之政治罪犯部分,因其有关各同盟国家,且亦有关我国对日政策,不能不特别慎重。由司法行政部谢部长负责请示委员长,委员长复交本部合议。故特约请各有关机关派代表审慎商讨决定,以便呈付委员长核定。”

会议审定第一批军事战犯100名(原档96名),第二批军事战犯34名。初步拟定政治战犯48名,请蒋介石审核。包括近卫文麿、杉山元、板垣征四郎、米内光政、广田弘毅、有田八郎、贺屋兴宣、池田成彬、荒木贞夫、中岛知久平(铁道大臣、军需大臣)、平沼骐一郎、石渡庄太郎(藏相)、阿部信行、青木一男、畑俊六、樱内幸雄、松冈洋右、东条英机、丰田贞次郎(外相、拓相)、小仓正恒(藏相)、东乡茂德、野村吉三郎、谷正之(外相)、小矶国昭、中岛寿一、天羽英二、十河信二、河田烈(藏相)、白鸟敏夫、广濑久志、星野直树、大谷光瑞、鲇川义介、川越茂、西田税、南次郎、林铣十郎、芳泽谦吉、驹井德三、岸信介、中西毓宪(伪自治会指导员,满铁理事)、田中国重(明伦会主持人)、菊池武夫、早泽玉成(《外交时报》主笔)、吉冈文六、高石真五郎、世川良一、甘粕正彦。

这个名单表现了认定政治战犯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日本军政要员。但有一些特殊人物,虽然职位不高,也列入战犯名单。如芳泽谦吉,1923年就任驻北洋政府公使,参与处理一系列中日冲突及1928年日本出兵侵略山东。1930年出任驻法大使兼国际联盟代表,为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作辩护。1932年任犬养毅内阁外务大臣,在对华政策上同军部发生矛盾。1932年辞官后不再担任实职,严格说来,日本全面侵华后,他已不在决策层。但由于他参与早期侵略中国的许多决策,中国人对他非常熟悉,因此列入战犯名单。

还有大谷光瑞,日本西本愿寺的第22代法主,探险家。1902年率大谷探险队前往中亚、新疆等地挖掘文物。后来派橘瑞超等人发掘调查吐鲁番、库车等地,获得大量出土物。他长期留住中国,在上海设置电台,从事谍报活动。1933年移居大连,积极支持侵华活动。作为宗教人士,大谷从未在政府任职,但他对中国的文化侵略影响极大,所以也被列为战犯。甘粕正彦虽然是日军少佐,但长期担任“满洲电影株式会社”董事长,主持拍摄了很多歌颂日本军国主义、奴化中国人思想的电影。他没参与战争,但名气很大,所以列入战犯名单。

还有一个版本,为41人,但职务、罪行更为具体。

政治罪犯名单

(续表)

9月25日,蒋介石电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要求一周内提交拟具的战犯名单,令曰:“日本战犯名单希于一星期内拟具呈报为要。”

据军令部部长徐永昌日记,9月29日,“下午开会研讨日本战犯名单”。10月12日,“12时曾家岩会报并午餐”。会后徐再向蒋谈,“日战犯似不可多所罗织,只择其实不容恕者,如九一八、七七当时之实行凶犯,足以对内对外予膺惩,似即可矣”。10月16日“办公厅开会讨论日本战犯,蒋先生手定,仅先提出最著者十二人”。

据蒋介石手稿,这份名单先列出了20人,然后又用笔按顺序标出12人,20人名单上用红笔圈去二人,具体如下:12人为: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用红笔圈去者为:大谷光瑞、甘粕正彦2人。这份一再精简的名单,就是国民政府最高层商议的结果。

10月22日,蒋介石电告外交部甘乃光次长,指示先将上述12人列为日本侵华主要战犯,要求美国政府转告麦克阿瑟将这批战犯逮捕。美国政府外交部积极回应,并转告中国政府可以直接与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联系。

其后国民政府又向美方提交了第二批战犯名单,共计22名:南次郎,荒木贞夫,近卫文麿,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因近卫自杀,实为21名。1946年1月9日,蒋介石电令王世杰将第二批名单交予美方,逮捕这些战犯。2月15日美国大使馆回电:“接准本年2月9日来略开列中国政府所提第二次日本主要战犯之名单一份,业经阅悉。查该名单所列战犯21名业经电请国务院转知驻日盟军总部,以便予以查明,并对未被捕各战犯予以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延安解放区也成立了以吴玉章为主任的战犯罪行调查委员会,并于1945年12月15日提交了一份日本战犯名单。计有冈村宁次、寺内寿一、阿部信行、永野修身、吉田善吾、铃木贯太郎、川古志郎、长谷川清、石原莞尔、丰田贞次郎、原田龙吉、山胁正隆、木村吉太郎、安藤利吉、冈部直三郎、菅原道大、樋口季一郎、近藤信竹、吉田茂等19人。这个名单发表在1946年1月9日的重庆《新华日报》上。吴玉章发表谈话说:“自盟军占领日本三个多月来,所补大小战犯不过318人。这个数目实在微乎其微。”吴玉章当时以国民政府参政员的身份驻重庆,从事国共和谈。中共应该对战犯名单的制订过程有所了解,并在此表明了共产党对审判日本战犯的支持和参与。

战犯名单的确认,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战犯名单,天皇裕仁排在首位。但是战后美国为了长久控制日本,考虑还是保留天皇制度,因此杜鲁门与蒋介石磋商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战犯名单中没有日本天皇。澳大利亚政府曾发表声明,强烈要求将日本天皇列为头号战犯,对此,国民政府外交部亚东司密电驻英美大使馆:“澳洲将日皇列为战犯一节,我国应与美国采取一致态度。在美方表示态度以前,请勿作积极主张。美英方对此问题态度如何,希随时探查电部。”又致电驻苏联大使馆:“标报:澳洲已将日皇列为战犯,苏方态度如何?希设法查明电部。” 尽管外界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但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立场保持了一致。

另一个是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当然是侵华首恶之一。但冈村在抗战期间主要的对手是共产党和八路军,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商议战犯名单之初,1945年9月13日,何应钦就致电国防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外交部长王世杰,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宁次列入,以免影响接受日军投降和遣返等工作。电称:“限即到。密。远东日本战争罪犯名单核定发表前,请先示知,俾可略供意见。例如现在我国境内当有日军一百零九万人,如骤将冈村列入罪犯公开发表,对于缴械事宜恐有影响也。弟应钦。” 这就不是从法律方面去考虑,而是现实政治的原因。

上述名单,都是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交的日本甲级战犯。至于在中国国内,还有大量的日本战犯。这些战犯被归入乙级和丙级战犯,由中国军事法庭组织审判。

审判日本战犯工作既已提上日程,就必须成立一个专门机构。1945年11月6日,中国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负责战犯审判工作。该委员会由军令(后改国防部第二厅)、军政(后改国防部军法处)、外交、司法行政部和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六个机构组成,由军令部负责召集和主持。在成立会议上明确了职责分工:一、政策、计划颁布,逮捕战犯及一切综合性业务,由军令部承办;二、调查编审及提列战犯名单,由司法行政部承办;三、战犯刑度之审核,由军政部承办;四、引渡战犯,翻译名单,由外交部承办;五、审查名单由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承办。委员会成立初期由军令部次长刘斐主持,成员有军令部李立柏、唐启昆,军政部张修敬,外交部杨觉勇,司法行政部王建今、马志振,行政院秘书处张平群,远东分会陈世昌等人。审判工作全面展开后,1947年1月25日由国防部次长秦德纯为主任委员,国防部第二厅第八处处长王丕承、军法处处长刘慕增、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杨兆龙、外交部专门委员李捷才、行政院秘书处科长李祥生、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秘书王之珍等为委员。国防部第二厅厅长第八处科长陈昭凯为总干事,参谋彭明辉、张铁华为该会干事。

委员会成立之初,连续召开会议,制订法规,协调在受降和遣返日军过程中及时抓捕战犯嫌疑人,组建各地军事法庭,与东京盟军统帅部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通报协商有关审判事务。1945年11月6日的成立会议上,就通过了一系列决议:1.“我国为利用美国船舰,以乘其未复员前,将在华日俘遣送回国,并已制定运输计划。故战犯之彻查与逮捕须积极办理。务使于登轮以前从容执行,勿任潜逃。”2.“战犯名单经远东分会审查,第1—7号并呈主席蒋鉴核。除第一、二次经奉批准外,余尚未奉批下。为争取时间,增进工作效率计,拟恳请提前批示。”3.为草拟远东军事法庭战犯起诉书,请外交部汇集该项参考资料。4.《战争罪犯处理纲要》(草案)拟请修正通过。5.“主席蒋批准之第一批日本战犯(共计127名)名单拟以通令全国各受降区查缉,开始逮捕。”6.第三批战犯之日军第118师师团长内田银之助(该部将输送返国)拟签请先行逮捕。

11月13日的第一次会议,集中审议了《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两个法规,会议通过并请蒋介石核准施行。关于中国战区审判日本战犯是否允许律师出庭为战犯辩护的提案,会议决议:“军事法庭审讯,以不许战犯延聘律师出席为原则。虽国际惯例有相左事实,但中国军事法庭则素无常例。且日本律师法仅限于该国臣民充任,于国际间并无互惠规定。依此根据,则中国战区内日本战犯纵准延聘律师出庭,亦仅以华籍者当选为限。”

1945年12月15日第七次会议,通过《战争罪犯处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日本战犯之逮捕,应俟日军缴械集中完毕,在不妨碍受降工作及地方安宁秩序之范围内,由军令部斟酌实际情况,呈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随时以命令行之。

第二条 负有执行投降命令之战犯,应俟投降任务完毕时逮捕之。但在逮捕前,应予以密切之监视。

第三条 全国各受降区日俘进入集中营后,该集中营主任应即发给日军官佐、士兵、雇员《经历表》,令其各填写四份,分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军令部、陆军总司令部及所属战区司令长官部或方面军司令部备查。前项表格经审查后,如发现有战犯时,应令行逮捕之。

第四条 隶属于日军官兵善后总联络部,将《战犯名册》令行各战区司令长官部及方面军司令部,转饬所属驻军及宪兵队等协同各该区之日俘(侨)集中营逮捕之。各战区司令长官部或方面军司令部如确知战犯之犯罪事实,或经人民告诉、告发,罪证确实者,行径行逮捕之。

第五条 隶属于日本政府之战犯由战犯处理委员会函请外交部照会美国政府,转饬日本本土占领军最高统帅逮捕后交付之。

第六条 在东北九省之战犯,由战犯处理委员会函请外交部照会苏联政府,转饬远东征军总部逮捕后交付。

第七条 战犯脱逃者,由军令部令行通缉之。

前项战犯逃出国境后,如确知其所在时,由外交部交涉逮捕之。

第八条 应由同盟国特设机构审判之战犯,经逮捕后,由军政部所设之战争罪犯拘留所羁押之。

1946年1月4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又通过了更为具体细致的《日本战犯之逮捕与审判办法纲要》,全文如下:

甲、逮捕

一、开始时间

A.原则:全国受降区(含越南北纬十六度,东北除外)日军缴械集中完毕,而该集中区域(包括日俘——日军官兵及特务人员,日侨——日工商业及浪人两者之管理者)附近驻有我军(包括野战军、宪兵队、军统局)且能控制该区时,即行开始。

B.步骤:

1.较重要之战犯(如敌军师、旅团长)必须经其办理投降命令者,缴械开始至着手逮捕前,应先予以绵密注意之监视。

2.主要战犯:经日本战犯处理委员会(军令部、军政部、司法行政部、外交部、联合国战罪远东分会等组成)审查并签呈核定之战犯,编印成册,逐次通知各受降区,即行开始。

3.全国各受降区日俘、日侨自缴械完毕开始集中起,该主管机关(各管理所所长)迅须依照颁发之日军官佐、士兵、雇员经历表(如附表一二)各项,造四份分呈战犯处委会(军令部)、陆军总部各战区(方面军)司令长官部。经战犯处委会审查或印证,并确定战罪时,再行分别下令逮捕。

二、逮捕实施

A.隶属于日军官兵善后总联络部之战犯:

1.已列名于上述B项内第(2)之名册者:各战区(方面军)司令长官部奉命后,即转饬辖区内驻军并宪兵分队等,协同各该区之日俘(侨)管理所(所长)将所要之战犯逮捕之。

2.未经列入上述名册战犯,俟填表前述罪行,调查单位经核定后,下令逮捕之。

各战区(方面军)确知战犯罪行之事实,或经辖区人民指名控告,证据确定者,亦可逮捕。

B.属于日本政府及其大本营或经调遣回国之战犯:

由战犯处委会会同外交部照会美国政府,转饬日本之占领军最高统帅(现麦帅总部)代为逮捕、引渡之。

C.属于东北方面之战犯:

由战犯处委会会同外交部照会苏联政府,转饬远东红军总部引渡之。

D.属于盟国之战犯:

盟国认为战犯在中国战区内对于盟俘或其他方面有罪行事实时,获得盟方通知后,亦可代为逮捕。

三、战犯拘禁

A.经核定为我国之主要战犯并涉及其他国家之战犯由各战区(方面军)司令长官部暨英苏盟军递解者,拘禁于直隶于战犯处委会之主要战犯拘留所(国际性战犯)。拘留所编制另定之。

B.未经核定为主要犯,但所犯战罪条款之事迹确已充分、业经决定者,即拘禁于各该战区(方面军)司令长官部之战犯拘留所(普通战犯)。拘留所编制另定之。

四、未获战犯之处理

A.未经捕获之战犯,本区之各该负责逮捕机构(管理所)应即互相通报,并分别呈报长官部、陆军总部及战犯处委会(军令部)。

B.上述呈报之未获战犯,由战犯处委会另行列册,分别命饬各出海港口、交通要点之驻军、海关、地方政府等协力缉捕之。

C.确悉战犯逃逸,已归还日本本土者,按前节二之B项追捕之。

乙、审判

一、重要战犯

A.对我国为主要之战犯,但其罪行牵涉其他盟国者,由战犯处委会筹组国际法庭,邀请有关盟国派遣代表参加审判之。

B.国际法庭由战犯处委会筹组,日军战罪犯审判委员会兼任战罪犯罪状之控诉事项。

二、普通战犯

A.统属我国内各地区所犯罪行之战犯,即在各该战区(方面军)司令长官部筹设军事法庭审判之。

B.各战区(方面军)司令长官部之军事法庭,统由军政部军法司分别派遣军法官,会同各该长官部之军法处,筹组审判组主持之。除军事(部队机关)人员外,并包括地方司法行政官(普通法官)及人民代表等。

至此,国民政府形成了完整的审判日本战犯组织体系和运作流程。1945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7次会议制订了一个示意图《战争罪犯处理表》,从逮捕、拘禁、审判、上诉到审核,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如下表:

战争罪犯处理表

一场对日本战犯的大逮捕开始了。战犯处理委员会将拟定的第一、二、三批战犯名单首先送到天津、青岛等遣返日军、日侨的港口,命令当地宪兵按名单严查战犯,就地逮捕。1945年12月4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有人提议“日本宪兵在华无恶不作,似应全部列为战犯”。委员会决议:“1.仍按一般战犯处理。2.转饬各受降区汇集宪兵罪行,并设法将宪兵名册呈报军令部,以备提列。” 各战区奉命将当地日本宪兵全部扣押,并公告人民检举罪行,这也是后来各法庭审判宪兵占主要比重的原因。

各地日军战俘营,是搜捕战犯的重点。在受降之后,各地日军官兵都在战俘营集中管理,进行审查。国防部《和平日报》记者邹若军到南京日军战俘营采访,到了南京郊区汤山的汤水镇,日军战俘营地处原日军野战医院内。这里叫“南地区队部”,日军头目能势润三少将向记者介绍了在此集中的日军成分。计有

还有记者采访了南京小营的陆军总司令部战犯拘留所。这里原来是日军设置的犯人拘留所,有两幢二层楼房,大小92间房间,有的可容十余人,有的仅可容一人。1946年1月15日南京战犯拘留所开始办公,收容送来的日本战犯。记者采访时,仅有战俘谷正之一人。谷正之是日本驻汪伪政权的大使,日本投降后逃往上海隐居。当国民政府对他发出通缉令后,他被迫投案自首。

上海逮捕日本战犯,开始关押在提篮桥监狱,位于长阳路147号。从1945年12月起,在狱内的“十字楼”设立上海战犯拘留所,关押日本战犯,由提篮桥监狱典狱长兼任战犯拘留所的所长。江公亮为首任所长,后任所长为徐崇文。“十字楼”6层高、建筑面积为5600平方米,设有绞刑房和各种监舍140多间,其中大多为每间8平方米,有固定的铁床、桌凳和抽水马桶,牢房内光线明亮,条件较好。这里原是关押外国籍男犯的地方。1946年1月,提篮桥监狱关押日本战犯51名。同年6月,关押日本战犯71人。其后,又通过从日本引渡,从台湾解押到上海一批战犯。同时还关押过一些德国纳粹战犯。

当时提篮桥监狱内关押的重要日本战犯,有侵华日军第68师团长堤三树男中将、第14独立警备队司令官大井川八郎少将等。个别战犯在狱中自尽或病亡。如日本驻台湾总督、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将于1946年4月19日深夜,吞服藏在衣缝里的剧毒药品自杀死亡。曾任日本第六方面军司令官的冈部直三郎大将于1946年11月28日突发脑溢血死亡。1947年1月16日,在提篮桥的186名日本战犯,移押江湾战犯拘留所。

国防部战犯监狱位于江湾高境庙附近(今宝山区殷高路5号),俗称江湾监狱。该处原系日本人的洗衣场,1946年6月建立上海战犯拘留所,占地面积较大,四周建有电网,派士兵守卫。主要有五幢监舍(均为平房),实际使用了四幢,分别称“博”字监、“爱”字监、“和”字监、“平”字监。狱内设有印刷、缝补、翻译、工艺、建筑等作业,还有一座日文图书馆。监狱附近有江湾火车站。董悌庵上校任所长,后由姚开白上校任所长。1947年8月,经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57次常委会讨论,该战犯拘留所升格为“国防部战犯监狱”,以便将全国各地战犯集中于此执行。任命国防部战犯管理处处长邹任之少将为典狱长。

北平第11战区的战犯拘留所是1945年12月16日开始办公的。原来设在北平警备司令部拘留所,后来迁到市区的东四九条。首批被捕的31人中,有号称“华北煤炭独裁者”的白鸟吉乔,日军驻沧州指挥官加茂正雄,宪兵山口利春、高贝胜等。据管理人员的介绍:“在检举告发战犯之后,第11战区司令长官部便根据所检举的事实,向华北善后官兵联络部提出名单。他们便把所提出的战犯,迅速地送交战犯拘留所,听候审讯。据说被检举的有170人,现在送到的有31个人。据叶所长说:吾人对战犯待遇,在审理之前,是要予以公正与便利,使大国风度促其善良心理的复萌。判决之后,罪有应得,当然不易逃避。”

在战犯处理委员会成立会议上被特别点名的日军原118师团师团长内田银之助,是重点缉拿的对象。据他本人的回忆录说,日本投降时,他的师团驻在青岛。国民政府受降后,他的部队一直在当地等待遣返回国。1946年3月,118师团官兵乘火车从青岛转到天津,准备在那里上船回国。3月25日中午,内田接到战俘管理处命令,到海会寺兵营会见刘之泽少将。刘之泽向内田出示了中国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制订的《第三批日本战犯名单》,内田看到他榜上有名:

内田银之助 中将,第118师团师团长,曾任长独立混成第五旅团旅团长。

罪行

一九四一年五月下旬,一部进犯鲁北沙河镇,十一月中旬,一部参加沂水、蒙阴、临沂地区战斗。一九四二年二月上旬,一部犯文登、青岛。凡侵犯所到之处,任意杀害无辜平民,强奸妇女,抢劫财物及破坏财产等无恶不作。(三批58号)

据此,内田被中国军方逮捕。在天津拘留一段时间后,4月5日,92军的一位中校参谋和四名士兵押解内田从天津前往北平战犯拘留所。从后来新闻报道才知道,拘留所位于北平城内东四九条的一个宅院,原来就是川岛芳子(金碧辉)的住所。前院是法庭的办公室,后院就是囚室。侦讯和战犯管理都在这个院子里。内田把拘留所的平面图绘制如下

不久又有记者到拘留所采访:“走进拘留所一列列的房屋,现在这里共押战犯166名。分九号房间拘留,屋里的阳光很充足,一陈横榻,坐着许多鸠形鹄面的人。他们态度很沉默,许多人手释书卷。所谓‘战犯’这里拘留的实在不多,说因战争的罪恶使他们犯罪则可,而‘战犯’两字,在这里拘留的人还都不够资格。现在拘留所中以宪兵最多,而最高的是一名中将,就是118师团长内田银之助。内田着直贡呢大衣,军服上还露着满金的两个星徽。他的头发都要变得花白了,见到记者入室时,始终低着头避免谈话。犯人都没有戴铐镣,精神和很充足,大部分日人已经变得柔和了。而小部分的宪兵,还是兽性难改。譬如记者见到一位姓池田的宪兵,他依然口口声声狡辩,说日本宪兵并不是欺压人的机关。现在我们的朋友,还有人伤痕未愈。这铁一样的事实,岂是凭口能抵赖的呢!”

随着战犯的不断逮捕,东四九条的拘留所房屋不敷应用。于是赶修西四北石碑胡同新址。1946年2月底又逮捕19名战犯,计有日本驻北平外交官平出禾、小川胜,海军大佐三好俊良,陆军少佐清水丰绪,大尉功力一男等。还有东北行营羁押战犯12名。意大利籍战犯4名,握力凡罗(即李安东)、爱尔培得、保力伽力那、葛爱句。“现意大利战犯与日战犯押在一起,但似较日战犯稍微难缠。”

1946年3月中旬北平战犯拘留所迁到石碑胡同后,天津、河北又送来一批战犯。“天津送来大批韩人战犯,多为商人及剧艺业者。石家庄方面亦送来伪华北交通公司之警务员战犯数名。”加上新逮捕的北平情报机关头目茂川秀和大佐、小泉清一郎宪兵少佐等,在押战犯达152人。

1946年5月,东京法庭调查组和军委会、行政院联合调查组到北平巡视时,与第11战区军事法庭及有关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北平方面汇报:1.11战区法庭已判决战犯案18起,调查起诉16起,扣押者146人。2.战俘管理处已遣返战俘17万8千人,未遣送者包括技术人员、交代人员及山西方面战俘共8000人。3.日本宪兵多为战犯,本战区日本宪兵已全部遣返,不无遗憾。4.日人宫本于我国胜利之后,尚由东北贩运烟土上万两进关,足证日人作恶成性。

根据战犯处理委员会对各地日本宪兵全部扣押的指示,进驻上海的宪兵23团,对原驻上海的日军宪兵实施集体逮捕。据记者采访:“前驻日宪兵,共有1028名。若辈在盘踞上海期间,虐杀同胞,奸淫掳掠,无恶不作,罪行擢发难数,市民对之衔恨入骨。受害者已纷纷向地方检察处、战俘管理处、宪兵23团控诉其暴行。刻宪兵23团已指派负责人员提调此等万恶之罪犯,开始初步侦讯,以便日后提交特种法庭审判。该批宪兵中,内计佐4人、尉47人、士340人、兵553人。军属83人。现押于沪西日华纱厂,由23团指派第1营负责监视看管。战俘管理处副处长邹任之少将特于昨日下午2时,前往该集中营视察。当由前日军上海宪兵队队长山崎直吉大佐、前特高内勤细川功大尉率佐尉40名列队恭迎。邹氏视察全营后,召集佐尉训话,剀切告诫:若辈过去错误,作今后自新之反省。直至4时始毕。”

邹任之前往上海虹桥日俘收容所接收日俘,图中还礼者为邹任之。

鉴于南京、上海区域日军众多,情况复杂。京沪区战俘管理处于1946年3月设立战犯临时管理组,负责调查日军罪行,逮捕战犯。据负责人董悌安说:“本组近正根据上峰交下之五百余名日本战犯名单,从事调查其罪行。一俟上海军事法庭正式成立后,即可开始逮捕,移交该庭审问。” 3月15日上海军事法庭成立,庭长刘世芳说:“在我国,日战犯尚未加以正式逮捕。除驻伪大使谷正之自首外,仅有敌上海海军陆战队内城机关长谷古二郎一名。至于敌方宪兵官兵,全部拘押于日华纱厂及江湾集中营。敌方海陆军人员则拘押于杨树浦及浦东集中营。均将由军事法庭搜集证据后,加以逮捕审问。” 5月军委会、行政院战争罪犯调查组陪同远东军事法庭调查组到上海等地巡视后,6月返回上海,该小组决定暂时留沪,继续处理未竟任务。“此刻仍滞留上海市之日宪兵1700人,暂缓遣返回国,听候侦办。华中区日军大队长以上军官,亦将留沪待讯。”

广州行营逮捕日本战犯的工作也在抓紧进行。除战犯处理委员会提供的战犯名单之外,广州行营自己也制定了一个名单,逮捕中下级日军军官和军曹。逮捕一批就在报纸上公示一次,以便人民群众了解举报。1946年3月9日,广州行营公布第三批已逮捕日本战犯名单,“计有近藤丰大尉、关伊执五郎少佐、山月仁大尉、川畑实兵长、川畑升兵长、大塚文人曹长、阿部保生兵长、中村明中尉、石川正一大尉等15名”。3月26日公布第四批逮捕战犯11人,“计有掘本武男大尉、松井三夫大尉、松山顺市中尉、马场良行少尉、佐藤金人少尉等。以上各战犯均属于日军第130师团。”3月27日公布第五批逮捕战犯名单6人,“计有130师团长近藤新八中将、木下尊裕大尉、大曾根银藏少尉等”。3月31日公布第六批逮捕战犯16人,“计有日本第23独立旅团长下河边宪二少将、牛山寺雄大尉、中尾东准尉、林日出雄中尉、报仓先三中尉、前田董中尉等,已交战犯拘留所看押候讯”。

广州日军集中营位置要图

广州行营日本战犯管理所地处珠江南岸。《大公报》记者1946年5月采访报道:“这战犯拘留所在战前原是太古货仓和屈臣氏汽水厂,战时被日人作为宪兵营房和汽车修理厂。因那里是珠江之滨,环境异常幽美,空气畅快清新。战犯们悠闲地坐在树荫下,或躲在房里。看见记者们来到,都探出身来看,咧开了嘴巴装出怪样子的笑容。‘这里拘留战犯共有560多人’,战犯拘留所的所长袁煦圻少将对记者说:‘其中日宪兵占400多人,日本高级将领也不少。有三个是中将:一是田中久一,一是日军第130师团长近藤新八,一是才押到的第104师团长未藤知文。另有三个少将:一是平野仪一,一是下河边宪二,这两个都是旅团长。另一个是重藤宪文,是个宪兵司令。’袁所长继续说:‘现在他们是分三个地方住,将官们住在一块,宪兵们住在一块,由各地解来的战犯又住在一块。在这范围内可自由活动。田中久一是昨日才解到这里,行营张(发奎)主任特许他带来五个随员:一个侍从副官、一个医生、一个看护、一个勤务、一个厨师。’”记者看到:“田中是一个短小精悍的人物,瘦小的身躯,披上摘下了徽章符号的日军服。脸型瘦削,两肩微耸,眼角有点下垂,鼻梁上架着一副玳瑁眼镜,嘴上留着小胡子,倒是一个典型的日本老军人。”

1946年5月11日,广州行营在报纸上公布已经逮捕的全部日本战争嫌疑罪犯名单,请各界尽量提供其罪行:“广州行营公布全部战争嫌疑罪犯名单,计共622名。其中日本籍者602名,台湾籍者16名,韩国籍者4名。兹按籍贯、阶级及案件办理地区分列如左:广州地区办理,日本籍,中将3名:田中久一、近藤新八、未藤知文。少将3名:下河边宪二、重藤宪文、平野仪一。上校4名:泽荣作、肥后市次、德本光信、长谷川。中校3名:渡边市藏、小林一雄、小野乣。少校9名,上尉31名,中尉8名,少尉11名,准尉33名。上士82名,中士215名,下士58名,兵长12名。上等兵12名,一等兵8名,军曹9名,商人22名,其他18名。台湾籍:商人10名,其他5名。韩国籍:兵长1名,其他3名。海南岛地区办理:日本籍:中校1名:安村对一。少校2名:宫本春一、臼井七郎。上尉10名,中尉3名,少尉5名,上士5名,中士7名,军属1名,其他27名。台湾籍:1名。”公告最后强调:“上列战罪嫌疑犯,包含日宪兵伍长以上士官及部队长392名。行营曾数次登报,请各界人士尽量提供此辈嫌疑犯之罪行事实证据、地点、时间,以佐审讯。最近并将各犯照片公布,以便供人指认。惟为时甚久,检举控告者甚少。而此辈嫌疑犯如迟至五月底仍无人指控时,则将遣送回国。”

在战后受降时,中国与美国商定:中国受降区包含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即后来1954年日内瓦会议划定的越南民主共和国的领土)。北越地区的日军投降后,中国军队在受降同时开始逮捕日军战犯嫌疑人,并移送广州行营军事法庭处理。1946年5月26日,广州行营在报纸上公布了北越日军战犯185人的名单。计有中将2名:土桥勇逸、三国直福。大佐3名:宾户浦次郎、春日馨、菊地登武。少佐2名,大尉7名,中尉4名,准尉20名,曹长54名,军曹46名,伍长41名,台湾籍2名,共185人。 这批战犯情况比较特殊。土桥中将被国防部命令移送南京审判,三国直福在广州受审。法国接管越南后,要求引渡土桥回越南受审。荷兰以土桥在其殖民地东印度群岛犯有罪行,要求引渡到巴达维亚受审。外交手续往返一年,中国政府同意将土桥引渡回越南西贡受审。这些情况在后面战犯引渡一章叙述。而越南日军战犯因为提供证据不及时,多数没有受审,无罪释放。

台湾当时虽然已经归还中国,但接管尚需时日。台湾日本战犯由中美双方共同实施逮捕,首要分子就是前任日本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大将。1946年4月15日台湾报纸报道:“台湾日驻军司令及战时台湾总督安藤利吉,于昨夜为盟方军警逮捕。同时被捕者计有参谋长练山航,两人均将押送至沪,由美军事委员会予以审讯。被捕时两人均在某寓所,参加逮捕工作者共三人,均手持蒋委员长所签发之命令。中方为林筱将军,美方为克劳斯少校及门罗上尉二人。安藤及其参谋长被控之罪状尚未公布,但起诉书已在起草中。内容根据调查结果及前被禁台湾各英美战俘所供述之各点。安藤在日军中地位甚高,1930年初任伦敦日武官参赞,曾参加广州日军工作,在战争期内,自始至终均任台湾日军司令长官,并于1944年任总督。” 几个月后国民政府接管台湾,台湾警备司令部才设置军事法庭,对在台湾的日本和台湾籍战犯进行审判。

抗战期间,日本军方征召大量台湾人和韩国人参军或担任特务、翻译、警察等工作,有些人协助日军残害中国民众,犯有不同程度的罪行。为此,陆军总司令部于1946年3月下令:“各地韩、台籍俘侨中,有改用日人姓名,充任日军职务,恶迹昭著。嗣后日本投降,又改为韩、台人,亦有姓名。为彻底查捕计,经饬严密侦查,并准人民检举告发,予以逮捕,按战犯供讯办理。” 此后各地法庭审判中,都有台湾籍和韩国籍战犯受到惩处,与日本战犯同罪。

抗战期间,有些外籍人士勾结日本人犯法,或充当间谍,或勾结日人从事经济犯罪。这些外国人有德国、意大利、法国、俄国不同国籍,都在中国居住。国民政府决定对这类外籍人也予以逮捕审判。1945年12月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初提此事:“外籍人士于沦陷期间,与日人沟通、勾结犯法者,是否列为战犯暨处理办法。决议:外籍人士与日本勾结,危害中国及盟邦,构成战争罪者,系属共同犯。可依据《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14条处理之。”

1945年12月11日第五次会议,“法向我要求在华法籍战犯与我在法华籍战犯交互引渡。决议:查我国法律系采属地主义,在华有战罪者之法籍犯人以不引渡为原则”

据此,1945年12月26日行政院秘书处秘书长蒋锋致函外交部:

令知各特派员:

司法行政部呈:为外籍人士在沦陷期间勾结日人犯法一案,经由院函准,军事委员会径电陆军总部、各战区长官部、各方面军司令部及台湾警备司令部等,遵照逮捕等由到院。除由院再函转饬各逮捕机关,将此类外籍人犯之证据及有关资料,径送该部密核,并指复外相应函达查照。

这是中国司法的一大突破。自近代开埠以来,西方各国和日本都在中国开辟租界。凡在华之外籍人均享有治外法权。他们在中国国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能审判,必须将他们交给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处理。许多罪犯因此逍遥法外。但是在中国审判外籍罪犯,是件需要慎重处理的事情。接行政院公函后,外交部在1946年1月8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提案:“奉交行政院秘书处函:请核议外交部呈请核定外籍附敌分子标准、办法。”外交部意见:“查外国人如在中国触犯刑事罪嫌,除因国际惯例享有治外法权者外,故应受我国法院之审判。因此同盟国或中立国籍之人,如系战争罪犯,应受我国特设之军事法庭之审判。如系普通罪犯,应受通常法院之审判。至犯罪情节之轻重与罪刑之有无,非经依法审判,不能预为认定;亦不能在法律之外另定其他办法,致损我国法权。”决议:“对外籍战犯,仍依《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及《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为统一法令。”

在拘捕日本战犯同时,有关外籍嫌疑人也开始拘捕。1945年12月18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有提案:“美军葛雷中尉检举法国(维希政府)前驻粤总领事西门为战犯。我第二方面军拟严密搜索,俟得确证后即予以逮捕。”决议:“照办。”

1946年1月29日第十二次会议上通报:“美军葛雷中尉检举法国前驻粤总领事西门及意大利女子贝安加谭二人危害盟国,业经第二方面军拘留,暂交法领事馆看管。该犯等罪行资料请予审查,以便处理。”决议:“饬广州行营将该犯引渡,交我军事法庭审判。”

关于军事法庭审判外籍战犯嫌疑人的情况,我们在后面专章论述。

拘留、逮捕日本战犯,主要是与遣返日本战俘和侨民的过程配合进行的。在此期间,根据各方面的检举和情报,中国政府与日本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和东南亚有关各国协商,又引渡了一批日本战犯回中国受审。还有一些日本战犯匿名隐藏,被侦查捕获,逮捕日本战犯的工作一直持续到1946年10月才基本结束。国防部第二厅公布统计如下:

各地区战犯拘押及宪兵嫌疑犯人数统计表

三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厅调制

附注:本表系根据各军事法庭各拘留所及各机关汇报整理制成。

根据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起,战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其设置和编制,据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46年2月7日给各战区的公函:

现各战区正裁撤变更,兹为便于实施起见,特再规定:

(一)中国陆军总部及广州东北行营第一、第二、第十一、第十二各战区,台湾警备部均应检二月一日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武汉行营,徐州、郑州、衢州各绥靖公署,第一、第二绥靖区司令部应于二月十五日分别成立。战犯少于十名之单位,应暂缓设立。

(二)军事法庭编制表经由本会制定,一律设置军简三(二)阶阶庭长一,军简三阶军法检察长一,军简三阶军法审判长二,军荐一(二)阶二军荐二阶阶主任书记官一,军委一(二)阶书记官五,军荐一(二)阶通译二,上尉副官一,员一(二)等军需佐一,军委三(四)阶二军委文书上士一,下士传达一,上等兵传达二名,二等庖丁二名,三等公役二名,上等炊事兵三名,合计官佐十八员,士兵十一名。

(三)所有编制人员以专任为原则,惟业务较简之单位,可斟酌情形分别调派简任。

(四)编制内之军法人员中,由记左之军事机关或部队遴选军法审判官三人,由所在省返高等法院遴选庭长一人,军法审判官一人及军法检察官一人。

后来经过调整,郑州、衢州未成立军事法庭,其他军事法庭设置及组成人员如下:

十个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从1946年3月起全面展开。

审判日本战犯的法规和实施细则都已制定,军事法庭也已经成立。为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行政部还是非常谨慎,尽量做到未雨绸缪。为此,他们又起草了一个《办理战争罪犯案件应行注意事项》,这个文件没有公开,只供审判人员掌握。在草稿中,对审判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法律,进行了细致的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办理战争罪犯案件应行注意事项》草稿

一、自战争开始之时至敌国至日本签降之时,敌国人民或为其服务之非我国人民,曾利用战争机会在我国领域内有触犯我国刑事法令之行为或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人民犯罪而不能证明系依国际公法或国际惯例者,一律适用我国现行刑事法令论科之。

理由:关于破坏和平、破坏战时法规及违背人道等战争罪行,国际公约及宣言等虽有明文规定禁止,然对于此种罪犯究应如何处罚,在国际间迄尚无律例可循。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强在伦敦签订条约,组织国际军事法庭以裁判此次战争罪犯。惟适用何种刑法论科,曾发生争议。乃决议规定若干种由法官依照情节酌量择用,是论罪科刑一任法官之自由裁夺,实有违背向来罪刑法定主义之原则。法国于战争告终后,对是项问题亦曾感觉困难,因于1944年8月28日颁布《惩治战争罪犯条例》。其第一条明文:“敌国人民或为其服务之非法国国籍人民,自战争开始,曾藉战争机会或利用战争状态在法兰西国土内或在隶属法国之土地内而犯重罪或轻罪,而其被害人为法兰西国民或受法国保护国之人民、法国现役军人或曾服军役之人,在1940年6月17日之前后留法国领土内之无国籍人民或逃留法国之人民,无论其受损害为其本身或其财产以及法国法人所属之财产损害,且其所为不能证明系依国际公法或国际惯例者,均应由法国军事法庭依法国现行法令及本条例判处之。”我国于日本投降后,关于处罚战争罪犯应以何法为准,各方亦议论不一,故特制定《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以作办理是项案件之最高原则。依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战争罪犯之处罚适用国际公法国际惯例,陆海空军刑法,其他特别刑法及刑法。”是战犯审判除应依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论罪外,我国现行一切刑事法令均可适用于战争罪犯,当无疑问。且同《办法》第一条规定:“日本战争罪犯除应由同盟国特设之机构审判者外,依本办法审判之。”(非日籍战犯准用——第九条)又依《刑法》第七、八两条规定:我国对于犯罪之处罚,系采保护规定。故凡由我国军事法庭审判之战犯,无论其犯罪地在我国领土内或我国领土外,均应依照我国现行刑事法令科处之。

二、同盟国战争罪犯委员会所制订之《罪行一览表》所列举之罪行卅三种,是否即为确定战罪范畴之规定,因尚无定论。但就事实而论,所谓战争罪行其范围当不止此,故应视为一种例示性的规定,而可不受其拘束也。其所犯罪行为,该表所未列而系违反国际公约惯例,在我国现行刑事法令有处罚明文者,仍应分别依所犯法条科处之。

三、关于军人或公务员特定身份之刑事法令,对于战争罪犯亦准用之。

理由:按《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战争罪犯之处罚适用陆海空军刑法,其他特别刑法及刑法,是我国一切刑事法令均可适用于战争罪犯,已经明确。况陆海空军刑法乃我国惩治军人犯罪之特别法,既经明定对战争罪犯之处罚可以适用,则其他关于军人或公务员特别身份之刑事法令,如惩治贪污条例者,可适用于战争罪犯中之具有敌国军人或公务员之特别身份者,殆无疑义。且战争罪犯之罪行率以利用战争机会及凭藉其特殊身份而为,情节可恶。仅依普通刑法科处不无轻纵之嫌,更有其罪行为普通刑法所无处罚明文者,若竟不予科处,殊欠允当,而亦有违有罪必罚之原则也。

四、普通刑事法规与特别刑事法规竞合时,适用特别法规,特别刑事法规竞合时,适用其最近者。

理由:此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之普适原则,本无待赘论。惟为提起对于战犯之处罚,应优先适用特别刑事法之注意起见,故特再加注明。

五、战争罪犯依敌国法令所为之行为,或依所属上级官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认为犯罪阻却之原则,但可据为科刑轻重之标准。其犯罪情状有可悯恕者,俾将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理由:关于战犯依敌国法令或所属上级官员命令上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阻却之原因(则?),学者颇为争论。但查敌国法令,既不能视同我国法令,且有违国际公法惯例,自难容其为避免罪责之依据。法国《惩治战争罪犯条例》第三条,对此曾有明文规定。我国《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关于此项问题虽未予明白规定,但依法理及外国法例,亦不应认该项行为为犯罪阻却之原因。

六、关于发布命令之战争罪犯,除另成立独立罪名者外,例如《陆海空军刑法》第卅四条纵兵殃民罪,应依《刑法》第廿九条之规定,以教唆犯依其命令所定之侵害之罪论科之。

理由:关于发布犯罪命令之战争罪犯,有谓以其情节重大应视为正犯者。但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宪法有明文:构成独立罪名者外,应以教唆犯论科之。

七、刑法第卅七条关于褫夺公权之规定,适用于战争罪犯。

理由:关于战争罪犯可否褫夺公权问题,论者意见不一。就法理言,我国一切刑事法令既均可适用于战争罪犯。褫夺公权乃“从刑”之一种,“主刑”既能适用,则“从刑”似无不可适用之理由。且视政治观默论之,凡在战争期间利用机会权势,肆行不法之战争罪犯,非极端法西斯分子即恶性较重之人物。倘使此辈在执行期满释回本国后仍得获有在政治上活动之机会,殊为可虑。故应视其犯罪性质及情节,酌予褫夺公权之宣告。使其在一定期间无复获兴风作浪之阶梯,以杜渐防微,而期万全。

八、关于没收之科处,除应依照《刑法》第卅八条之规定外,其他法律有关财产之没收,对于战争罪犯亦可酌量适用之。

理由:没收亦“从刑”之一种。除违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自当依照《刑法》第卅八条之规定,分别予以没收,应无疑义外。至其他法律为某种特别性质之犯罪,亦可酌量情形予以适用。盖凡我国法律上规定之处罚,既皆可适用于战争罪犯(理由见前项),则此种没收自不当例外。且就事实而论,即以烟毒罪一项为例,战犯中在我国犯有制造运输或贩卖烟毒之罪刑者,指不胜屈。而此种战犯大多获致厚利,俨然巨富。如不酌量予以没收,而仍使安享此非分财富,衡情夺理,亦有所未当也。又此项没收并应及于在其本国之财产,由外交途径执行之。

后来的审判过程中,这些问题在判决和量刑的时候,都曾经遇见过。这个文件强调的原则: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不相吻合时,以国内法优先。二、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以特别法优先,即“后法优于前法”。三、以执行命令和职务行为不承认犯罪的,不予采信。四、对战犯允许采取褫夺公民权和没收财产。各地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都遵循了这些原则。 dL1l7zurQf5GjjsdI0k68OTop/BMg1qoJemy1GmRAw24ZfI41Fw1d4HJ806msnht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