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一章第四节第十六条(价值创造)
我们认为,劳动、知识、企业家和资本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价值。
对于分配来说,首要问题是确定谁有资格参与到价值分配中来。这看起来是一个非常迂腐的问题,我们身边创业的企业家那么多,没见过有几个讨论这种问题的——当然是谁办了公司,谁就有资格参与公司的价值分配。而华为在这个问题上有更深层次的认知,这使得华为的价值分配有更高的水平,能更好地为企业注入活力。
华为思考价值分配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到底有哪些要素参与了价值创造。它要让创造价值的要素获得分配的权力。
所以,价值分配的第一个问题就变成价值创造了。可以说,华为公司的价值分配制度之所以充满活力,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华为给予了创造价值相关要素充分的认可与参与分配的权力。
第十六条要讨论的问题是“什么创造了价值”。如果企业不能搞清楚到底是谁在创造价值,就不能搞明白谁应该分享价值,也就搞不清楚哪些要素要来参与价值分配。不该参与分配的参与了,或者该参与分配的没有获得,都会阻碍企业发展。
在《华为基本法》起草的第一稿中,起草小组对“价值创造”一条是这么写的:“我们认为劳动,尤其是创造性劳动,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价值。”结果稿子送到任正非那里,他就提出,“基本法应当把创造企业价值的几大要素分离出来,每种要素是怎么一个分配机制,要说清楚”,“在价值分配中,不单是劳动,还要考虑风险资本的作用,要寻找一条新的出路,用出资权的方式,把劳动、知识转成资本,把累积的贡献转成资本”,“在创造利润的要素上,基本法一定要实事求是,一定要承认劳动、资本和企业家的力量”,“华为公司主要考虑的是共同奋斗者的利益,而其他公司主要考虑的是创业者的利益,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黄卫伟,《走出混沌——〈华为公司基本法〉诞生记》,1998年)
在任正非的直接指导下,《华为基本法》中的价值创造问题,在第三稿就确定了“劳动、知识、企业家和资本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价值”这个关键核心理论,之后再没有修改过了。
《华为基本法》提出的四个要素中,知识可以理解为特殊的、高级的劳动形态,而企业家作为价值创造要素,贡献的也是一种劳动。
2017年4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指出:“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要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
2017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一份名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文件,强调了企业家精神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
除此之外,经营一家企业离不开必要的物质基础,也就是必须要投入一些资本。这些资本投到这家企业中,就不能用于别的用途,相当于放弃了一些其他可能的回报。这属于资本的机会成本。同时,经营企业是有风险的,经营好了有收益,经营不好要亏损。所以不管是谁拥有的资本,投入企业,就要承担经营风险,会有血本无归的可能性。这时候我们发现,资本是办企业必不可少的要素,而且还要承担机会成本和经营风险,必须承认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否则企业就得不到资本,也就无法经营。
对这句话,除了要注意《华为基本法》关于价值创造的四个要素是什么,还要留意这四个要素的顺序。
四个价值创造要素,第一是劳动,第二是知识,证明华为是把劳动人民与知识分子放在最前面的,这些就是华为的员工;其次是企业家,也就是表明立场,企业家是价值创造要素,但是顺序排在员工之后。在不说谎的情况下,这样的认知在企业中是很少见的。
“老板是最重要的”这种思想往往更加普遍。所以当人们听说任正非作为创始企业家,只有1.04%的股份时,都会觉得不可思议。而大家对那些企业家持股百分之八九十的情况,都觉得正常。这就是孰轻孰重的问题了。《华为基本法》第十六条在价值创造要素的顺序排布上,将企业家放在员工之后,说明华为更加看重员工的劳动与知识的投入,所以最终员工所释放出的力量,也就让其他企业目瞪口呆了。
在四个价值创造要素中,资本放在最后一位。前面我们讲了,必须承认“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承认了之后又客观地对待它,把“资本”放在“人”的要素之后,体现了华为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成熟的一面。既认可“资本”,也理性看待它的地位。
最后,我们再关注一下这句话中的“全部”这个词。也就是说,这四个价值创造要素,创造了企业的全部价值,而不是部分。这意味着,这四个要素就构成了价值创造的充分条件,今后企业创造的全部价值,都要在这四个要素中分配干净,不再分配给其他要素了。这是一种非常强的理论自信。
第十六条总共二十四个字,是《华为基本法》中最简短的一条,也是最有理论深度的一条。这是华为整个价值分配体系的理论基点,成为华为价值分配行为万变不离其宗的那个“宗”,也为华为的人力资源管理大厦奠定了坚实稳固的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