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瑞塞欧瑞斯 (Chrysaorius),不管是出于哪一个目的——或者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或者提出定义——我们都须认识属、种差、种、特性与偶性的本质;另外,认识其本质也有助于对其进行划分与证明。因此,现在我将以导论的形式向你作一个简明扼要的概述,介绍前人关于这些问题的观点。我会尽可能避开较为深奥的问题,恰当地将注意力集中在较为简单的问题上。在导论中我会略过关于属与种的问题,比如,属与种存在于事物的本质中还是只存在于抽象的概念中;如果存在,它们是实体的还是非实体的;它们是与感觉分离的,还是存在于感觉中,并依赖于感觉的。因为这些问题极其深奥,我们需要更为详细的研究。不过,在这封信里我将试图向你阐释,前人——特别是“逍遥学派”的哲人——如何从逻辑的角度论述属、种以及上述其他概念。
属与种似乎都不是只有一层含义。属是一些相互联系的事物的集合,这些事物在某一方面与另一事物存在联系,并且它们自身也相互联系。正如“赫拉克勒斯族”(Heraclidae)这个属既是根据某个人,即赫拉克勒斯本人来命名的,也是根据与赫拉克勒斯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命名的,因为他们有别于他族。
另外,从另一层含义上看,每个人出生的源头被称为属,属不是源自其祖先,就是源自其出生地。因此,我们称奥列斯特(Orestes)的属源自坦塔罗斯(Tantalus),许洛斯(Hyllus)的属源自赫拉克勒斯。再如,从属的方面来看,品达(Pindar)是底比斯人,柏拉图则是雅典人,因为对于每个人而言,出生的城市就像祖先一样,是出生的源头。这层含义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祖先是赫拉克勒斯的人就是赫拉克勒斯族人,而柯克洛普斯(Cecrops)的后代,包括他们的近亲,都是柯克洛普斯族人。众多子孙后代最早的祖先被称为属。而后,源自同一祖先的子子孙孙越来越多,整个群体也被称为属,比如我们在将赫拉克勒斯的后人与其他人相区别时,就称整个群体为赫拉克勒斯族人。
再从另外一层含义上看,属是由它所包含的各个种之间的相似性而命名的,即某一个属就是归于这个属内各个种的源头,似乎包含所有归于它的东西。由此,属就具有三层含义,哲学家所考虑的属是其第三层含义。他们将属描述为,“对于种方面存在差异的许多事物的本质表述”,比如,动物这个属。有些谓项只能表述某一个事物,比如,“苏格拉底”“这个人”与“这个东西”这些个体词。而其他谓项就可以表述多个事物,比如属、种、种差、特性与偶性。这些谓项都可表述多个事物,而非特指某一事物。比如,“动物”是属,“人”是种,“理性的”是种差,“能笑”是特性,“白色的”“黑色的”“坐”是偶性。不同于那些只能表述一个事物的词,属可以表述多个事物,但属又不同于同样可以表述多个事物的种。原因在于,种虽然也表述多个事物,但这些事物的区别不在种的方面,而在数目方面。比如,人作为种,可用来表述苏格拉底与柏拉图,而两人的差异不在种而在数。动物作为属,可表述人、牛与马,这三者不仅在数目方面存在差异,在种的方面也不相同。属也不同于特性,因为特性只表述具有该特性的某一个种以及归于这个种下的个体,比如,“能笑”这个特性只用来表述作为种与个体的“人”。但属并不是只能表述某一个种,而是可以表述许多在种的方面存在差异的事物。此外,属也不同于种差与共同的偶性。原因在于,即使种差与共同的偶性也可以用来表述多个事物,并且这些事物在种上有所差异,但这两者不能表述事物的本质,而只能表述事物的性质。当某人就被表述的事物的本质发问时,我们就会用这个事物的属来回答,而不是它的种差与偶性。因为种差与偶性不能用来表述事物的本质,而只能表述事物的性质。比如,在回答“人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时,我们说“人是理性的”;在回答“乌鸦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时,我们说“乌鸦是黑色的”。“理性的”是种差,而“黑色的”是偶性。然而,当我们被问到“人是什么”时,我们回答“动物”。动物是人所归于的属。于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属可以表述多个事物,因此不同于只能表述一个事物的个体词;属也可以表述在种的方面存在差异的许多事物,因此不同于作为种与特性来表述的词;属可以回答事物的本质,因此不同于种差、共同的偶性——因为后两者在表述事物时,不能回答事物的本质,只能回答事物的性质与状态。因此,我们已经清晰且充分地阐明了属这一概念,无赘述也无缺漏。
种可以用来表述各种形态,正所谓“形态首先值得被权威定义”,但种是归于属的。我们通常称人是动物的一个种,动物是人的属,正如白色是色彩的一个种,三角形是几何图形的一个种。尽管如此,当我们给属下定义时,通常也会提及种,因为属是在本质意义上表述在种的方面存在差异的许多事物的。而我们称种归于属时,就应该知道,在定义一个词时,我们需要用到另一个词。因为属一定是“种”的属,种也一定是“属”的种,两者联系紧密,以至于在定义两者其中一个时都要提及另一个。因此,哲学前辈给出了如下定义:种归于属,是属用于表述事物本质的概念;种在本质的意义上表述在数目上存在差别的事物。第一个定义只适用于最低级的种,即仅仅作为种存在的东西,而第二个定义适用于普遍意义上的种。
我们不妨将上面阐释过的东西换种方式说:每个范畴内都有最普遍与最具体的类别,其他的则被归为既是属又是种的类别。但最普遍的属上面没有更高级的属,而最具体的种下面也没有更低一级的种。在最普遍与最具体之间,存在那些既是属又是种的属。为了理解它们,我们需要借助最高级的属与最低级的种。在某一个范畴下解释这些或许能更加清楚:实体自身是属,实体其下是有形物,有形物其下是生物,生物其下是动物,动物其下是理性动物,理性动物其下是人,人其下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与其他单个的人。就这一范畴而言,实体是最普遍的属,而且只是属;人是最具体的,而且只是种。而有形物作为种归于实体,作为属又包含生物;动物作为种归于生物,而作为属又包含理性动物;理性动物作为种归于动物,作为属又包含人;人作为种归于理性动物,却仅仅作为最低级的种,不再是任何个体的人的属。所有在个体之前起表述作用的都只是种,不是属。正因为如此,实体作为最高级的属,不再有属高于它;人作为最低级的种,也不再有其他种低于它,也不再有能够划分为种的任何东西。单个的人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西比德以及“这个白人”为个体) 也是种,是最低级的种,也是我们所提到过的最具体最特殊的事物。
介于两极之间的事物,是比它高一级的事物的种,也是比它低一级的事物的属。因此就出现两种关系,属比其种高一级,种比其属低一级。然而,在极端情况下就只有一种关系,比如,最普遍的事物是其下所有事物的最高级属,但在它上面却没有更高一级的事物。它的地位最高,是万物皆有的源头,显而易见,在它之上不可能再有更高级的属。同样地,最具体的事物是其更高一级事物的种,却不是居于其下的事物的属。最具体的事物包含其下所有个体,可视为所有个体的种,而比它更高一级的事物包含它,使它成为更高级事物的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最高级的属:此属并非某一事物的种,在其之上也不再有更高的属。而对于最低级的种可以这样定义:此种并非某一事物的属,也不可以再划分成其他种,且在表述事物本质时,仅能表述它们在数目上的差别。
人们把在两极之间的事物称为次级的种与属,对于不同事物而言,它们既可以是属也可以是种。比最低级的种高级且比最高级的属低级的都被称作次级的属与种。因此,阿伽门农是阿特柔斯(Atrides)的儿子,阿特柔斯是佩洛普斯(Pelopides)的儿子,佩洛普斯是坦塔利斯(Tantalides)的儿子,一代一代追溯到宙斯。这些人的来源是相同的,即宙斯。但属与种却不适合用这个例子来解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存在”并不是万物共同的属,也不能说万物在最高属之下,就都归于同一个属。那么,《范畴篇》中所写到的前十个最高级的属,就像十种最普遍的根源一样。如果有人将所有东西称为“存在物”,他这样说的意思一定是模糊的。因为若“存在”是万物共同的一个属,那么万物就都应被称作“存在物”。但由于最初的根源共有十个,且这十个是在名称上而非定义上彼此相同,它们即为十个最为普遍的属。在另一方面,最具体的种也有某个确切的数目,并非无穷无尽,只是居于其下的个体是无穷的罢了。显而易见,当我们从最普遍的属一路梳理到最低级的种时,柏拉图告诫我们无须多虑,只要对中间的东西用具体的种差进行划分即可。他告诉我们,无穷尽的东西既然不会产生什么知识,就不用多加考虑。在下行梳理至最低级的种时,必须要尽量将多的东西划分出来,而在上行至最高级的属时,要将“多”归为“一”;因为种与属——特别是关于属——是将多个种归到某一本质上。特殊和个别的东西与此相反,经常需要将“一”划为“多”。因为引入了种的概念,“许多人”被归到了“人”这一个种。特殊与个别的事物则由普遍的“一”变成了“多”,个别的事物往往是分开的,而普遍的往往聚集在一起,并可化为“一”。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对属与种的本质进行了阐述,属是“一”而种是“多” (属往往被划分为许多种) ,在表述事物本质时,属往往表述种,就像高级的往往表述低级的一样;但种既不表述与其最接近的属,也不表述更高级的事物。次序是不可逆的。同等地位的东西可彼此表述,就像马的嘶鸣于马而言,或是更高级的可表述低级的,就像动物于人而言。但低级的不可表述更高级的,比如,不可以将动物称作人,却可以将人称作动物。而种所能表述的事物,其归于的属、更高级的属乃至最高级的属也一样可以表述它,比如,我们说苏格拉底是动物,也是实体。因为高级的事物往往可以表述低级的事物,所以既然种可以表述个体,种归于的属与属归于的更高级的属乃至最高级的属一样可以表述种所表述的事物。因为最高级的属可以表述所有位居其下的属、种与个体;最低级的种所归于的属,则可以表述所有最低级的种及其个体;仅仅是种的就只可以表述其下的个体;仅仅是个体的就只可以表述某一个体。比如,某人名叫苏格拉底,他是个白皮肤的人,他也是正走来的索弗洛尼斯库斯(Sophroniscus)唯一的儿子。苏格拉底就被称为个体,而每一个体所同时具有的诸多特性都与他人的不同。苏格拉底的许多特性就无法在其他人身上找到。而某一人——我指的是一个普通人——所具有的许多特性是可以出现在许多人身上,或者所有个体的人身上,只要他们是人。显而易见,人归于其种,种归于其属,属可以被看作是整体,个体可以被看作是部分,而种则可以同时代表整体与部分。种所代表的部分依旧包含种其下的所有事物,只是在其归于的属中代表属的整体的一部分。
关于属与种,我们已说明了最普遍的属与最具体的种,也说明了同时具有属与种身份的情况,说明了什么是个体以及属与种分别有多少含义。
种差可在普遍、特殊乃至最特殊的方式下进行谓述。如果某一事物在性质上的某些方面与它自身不同,或是与其他事物不同,那么它就是与另一个事物在普遍的方式上不同。苏格拉底就在性质上不同于柏拉图;对于苏格拉底自身而言,幼童时期的自己与成人时期的不同,要做某事的自己与不做某事的不同,“他们”总是在性质上的某些方面出现差别。当某一事物拥有其他事物所没有的不可分离的偶性时,我们就说这两者在特殊的方式上不同,这样的偶性可能是蓝眼睛、塌鼻子或者一处疤痕。并且,当某一事物是由于特殊种差不同于其他事物时,两者就是在最特殊的方式上不同,比如,人与马由于特殊种差而不同,即一个拥有理性,另一个没有。一般而言,种差使事物发生变化。普遍的、特殊的种差都会使事物发生性质的变化,而最特殊的种差使其变为另一种事物。因此,使事物变为一个新的种的种差,叫作“特殊种差”,而只是使其性质发生改变的种差,就叫作“普遍种差”。举例来说,当动物被加之以理性,动物就变成了其他东西,这一类理性动物也是归到动物的种。但种差一旦被移除,性质的变化就仅仅区别于剩下的东西。所以特殊种差直接使事物变为另一种事物,而普遍种差仅仅改变事物的性质。
特殊种差可以使属分化出不同种,而且将其加在属上也就形成了定义。然而,普遍种差仅仅能改变事物的特征、差异以及存在状态。再从头说起,我们必须说一些种差是可分离的,一些则是不可分离的。可分离的,比如,运动的与静止的,健康的与患病的,诸如此类;不可分离的,比如,直鼻子与塌鼻子,理性与非理性。关于不可分离的种差,有一些是本质上就存在的,有一些则是偶然存在的。比如,理性的、终将死去的、对知识持怀疑态度的就在本质上属于人;但鼻子是直的还是塌的,对于人而言,就只是偶然而不是本质上就存在的。因此,本质上存在的东西就须要包含在实体的定义中,并且产生一个特殊的本质,而偶性的东西无须包含在实体的定义中,它也无法产生一个特殊的本质,仅仅只能区别特征上的不同。本质上的差异不会变多或变少,而偶性即使是不可分离的,也可能增多或减少。因为属在表述其下的事物时既不多余又不缺漏,将属进行进一步划分的种差亦是如此。这些东西都使得事物的定义变得更为完整。每件事物的本质都是无法增多也无法减少的,然而拥有直鼻子或是塌鼻子,肤色是深或是浅,在程度上是可以增多或减少的。
至此,我们列举了三类种差,一类是可分离的,一类是本质上不可分离的,还有一类是偶然不可分离的。关于本质的种差,有一些是我们将属划分为种的依据,也有一些是使被划分的事物成为某一个种的依据。因此,关于动物本质的差异就包括:有生命的与可感知的、理性的与非理性的、终将死去的与永恒的,等等。有生命的与可感知的,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是有生命的实体,被赋予了感知能力。而理性与非理性是不同动物间的差异,可用于区分“动物”这个属内不同的种。正是这些差异将属划分为种的种差,构成并完成了种的定义。动物可用“理性”与“非理性”划分为两类,或用“终将死去的”与“永恒的”划分为两类。“理性”与“终将死去”是构成“人”这个种的种差,“理性”与“永恒”构成了“神”,而“非理性”与“终将死去”构成了“非理性的动物”。因此,既然有生命的与没有生命的、可感知的与不可感知的将最高实体作了划分,有生命且可感知的种差加在实体之上就代表动物,而仅有生命而不可感知的就代表植物。显而易见,种差不仅可作为构成定义的因素,也可以作为划分种的依据。
对于属的划分与定义来说,这些的确都非常有用,但不包括偶然不可分离的种差与可分离的种差。在定义这些事物时,有人说种差就是种比属多出来的东西,比如,人比动物更具理性,寿命也更长 (否则种如何会有种差) ,而且人与动物之间没有对立的种差 (不然相同的事物之间就会有对立的特征了) 。但他们也断言,动物理论上包含了位居其下的所有种差,但事实上却不包含任何一个。因此,任何一个事物都不是从非实体中诞生,也没有对立的特征存在于同一物体中。
他们也同样如此定义种差:种差是用来表述不同种之间差异的概念,以回答事物性质的问题。比如,人可用“理性”与“终将死去”的种差来表述,这就回答了人的性质,而避开了人的本质。当我们在回答“人的本质是什么”时,我们很可能会说“人是动物”;而回答“人是什么样的动物”时,我们会说“人是理性的、终将死去的动物”。因为事物包含了本质与形式,或类似于本质、形式的体系,比如,一尊雕像就包含铜——本质,也包含形体——形式。再比如,既普遍又特殊的人,本质上与属类似,形式上又与种差类似,但人的本质与雕像一样,包含了动物、理性、终将死去这些种差。于是他们将种差描述为“天然适用于同一属下的不同事物”,比如,“理性”与“非理性”将人与马区别开,而两者都归于动物这个属中。之后,他们如此说,“种差是个体的差异”,比如,人与马在它们所归于的属,即动物上没有差别,而当理性被赋予给人,就将人与马区别开了;再比如,我们与神都是理性的,而“永恒”与“终将死去”将神与人区别开。
而当他们用更为精确的方式讨论种差时,他们说种差并非划分归于属内的事物的偶然特征,而是存在于事物的本质以及本质的定义之中,比如,天然就会乘船航行虽然是人的特性,却不是种差。尽管我们可能会说,人天然就会乘船航行,而其他动物做不到,所以人就凭借这一点与其他动物区分开。然而,事实上,乘船航行的天然能力并不足以完成人的本质的定义,也不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而仅仅是人的一个天赋。这样的种差不是特殊种差。特殊种差既可以将不同的种区别开,也可用于解释事物的真正本质。
关于种差就谈到这里。
他们将特性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仅仅存在于某个种内,但不一定存在于这个种内的每一个个体中,比如,人可以康复或者画出几何图形;第二,不仅仅存在某一个种内,而是存在于整个种内,比如,人是双足的;第三,仅仅存在于某一个种内,并且存在于特定的时期内,比如,每个人在年老时头发都会变白;第四,仅仅存在于某一个种内,并且种内的每个个体总能表现出来,比如,人是能笑的。虽然他不是总在笑,但仍是能笑的。因为他是否具有能笑的特性,不在于他是否一直在笑,而是在于他是否天然地可以笑或者不笑,这是他专有的。同样的道理,马会发出嘶鸣也是专有的。他们认为,这些是特性,因为它们是可以换位的:如果有什么东西是马,那它就能发出嘶鸣;如果有什么东西能发出嘶鸣,那就是马。
偶性的出现与消失不会破坏主体的本质。偶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可分离的,另一种是不可分离的,比如,“睡觉”是可分离的偶性,但是对于乌鸦与埃塞俄比亚人来说,“黑色”是不可分离的。我们或许只能想象,一只“白色的乌鸦”,或者“不是黑色皮肤的埃塞俄比亚人”,但其本质没有发生变化。
他们也这样定义,偶性在同一事物中可能显示也可能不显示,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属,也不是种差,更不是种或者特性,而是事物固有的一种性质。
我们已经定义了上述所有谓项——属、种、种差、特性、偶性,现在我们开始谈论它们的共同特征与专有特征。正如我们所说的,所有这些谓项都可以谓述许多事物。属谓述的是归于属内的种与个体,种差谓述的也是一样;种谓述的是归于种内的个体;特性谓述的是种以及归于种内的个体;偶性谓述的是种与个体。比如,“动物”谓述作为种的马与牛,也谓述作为个体的“这匹马”与“这头牛”;而“非理性”则谓述马与牛以及特定的个体。种仅仅谓述特定的个体,比如人;而特性谓述种以及归于种内的个体,比如,“能笑”谓述作为种的人以及作为特定个体的人。“黑色的”谓述作为种的乌鸦以及作为特定个体的乌鸦,是不可分离的偶性;“运动的”谓述人与马,则是可分离的偶性。然而,“运动的”主要谓述个体,其次才是包含个体的其他事物。
包含种,是属与种差的共性。因为种差也包含种,虽然不像属一样包含所有的种。比如,“理性”虽然不像“动物”那样包含“非理性”,但是它包含“人与神”这两个种。任何谓述属的事物,都谓述归于这个属的种。任何谓述种差的事物也谓述由种差形成的种。比如,“实体”“有生命的”“可感知的”都谓述作为属的“动物”,那么也就谓述归于动物这个属的所有种以及归于这些种的个体。再比如,“理性的”是种差,“运用理性”谓述“理性的”这个种差。然而,“运用理性”不仅仅谓述“理性的”,也谓述归于“理性的”这个种差的种。属与种差还有另一个共性,就是当属或种差不存在时,这两者之下的事物也就不存在。比如,当“动物”不存在时,马与人也就不复存在;当“理性的”不存在时,也就不存在“运用理性”的动物。属的特性在于,它谓述的事物比种差、种、特性、偶性都要多。比如,作为属的“动物”谓述人、马、鸟、蛇;作为种差的“四足的”只谓述四足动物;作为种的人只谓述人的个体;作为特性的“能嘶鸣”只谓述马或特定的马。偶性谓述的事物同样也比属谓述的少。然而我们必须认定,划分属的种差,不是使属变得完整,而是用来划分作为实体的属。
另外,虽然属能够包含种差,比如,动物中,有的是理性的,有的是非理性的,但是种差不包含属。此外,属先于其下的种差而存在,因此属可以消灭种差。比如,如果“动物”被消灭,那么“理性”与“非理性的”也都被消灭。但是种差不会消灭属,因为即使所有种差都被消灭,仍然能够形成一种有生命的可感知的实体,那就是动物。
此外,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属谓述事物的本质,而种差谓述事物的性质,而且,每一个种都会有它所归于的一个属。比如,“动物”是“人”这个种的属,但是“动物”有很多种差,如理性的、终将死去的、有智慧的、有知识的,这些种差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属是本质,而种差是形式。尽管属与种差还有其他共性与差别,但我们所论述的这些就已经足够充分了。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属与种都谓述很多事物,在这一点上存在共性;但是即便某种事物既被当作种又被当作属,种也只是种,而不是属。属与种都先于其谓述的东西而存在,而且每一个都是独立的整体,这也是它们的共性。
然而,属与种之间也存在差别。因为属包含种,种归于属,而不是种包含属,所以属谓述的范围比种的大。另外,只有以属为前提,加上特殊种差才会形成不同的种。显而易见,属天然先于种而存在。同样地,属可以消灭种,但是种不可以消灭属。因为种存在时,属也一定存在,而属存在时,种不一定存在。属以一对多的形式谓述其下的种,而种以多对一的形式谓述其归于的属。此外,属超过种,因为属包含了其下的种,而种超过属是通过特殊种差;而且,种不会变成最高级的属,属也不会变成最低级的种。
属与特性都谓述种,这是两者的共性。比如,如果有什么东西是人,那么其也就是动物;如果有什么东西是人,那么其也就能笑。与此同时,属在同等程度上谓述种,特性也在同等程度上谓述每个共享它的个体,因此人与牛在同等程度上是动物,阿尼图斯(Anytus)与默利图斯(Melitus)在同等程度上能笑。属以一对多的形式谓述种,特性也是以一对多的形式谓述具有这种特性的事物。
然而,属与特性之间也存在差别。因为属是先出现的,特性是后出现的,首先必须存在动物,之后才会依据种差与特性将其划分;并且,属确实谓述多个种,但是特性只谓述具有该特性的某个种。另外,特性与具有特性的种可以互相谓述,但是属与任何事物都不能互相谓述。因为如果有什么东西是动物,那么其不一定是人;如果有什么东西是动物,那么其也不一定能笑;但是,如果有什么东西是人,那么其就能笑;如果有什么东西能笑,其就是人。此外,特性只存在,而且总是存在于具有该特性的所有种中;而属不只存在,而且总是存在于其下的所有种。最后,如果特性被消灭,属不会被消灭;如果属被消灭,具有特性的种也就被消灭;如果具有特性的种被消灭,那么特性本身也随之被消灭了。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属与偶性的共性在于,两者都谓述许多事物,无论是可分离的偶性还是不可分离的偶性,比如,“黑色的”谓述乌鸦、埃塞俄比亚人以及某些没有生命的事物。
然而,因为属在种之前出现,偶性在种之后出现,所以属与偶性之间存在差别。即使是不可分离的偶性,也是在具有偶性的种之后出现的;而且,属的共享者在同等程度上共享属,但偶性的共享者却不是在同等程度上共享偶性的。共享偶性的程度可以有强有弱,但是共享属的情况就与此不同。另外,偶性主要存在于个体中,但是属与种在个体实体之前天然存在。此外,属谓述归于属内事物的本质,而偶性则只是谓述事物的性质或者事物的存在方式。比如,如果问“埃塞俄比亚人是哪种人”,就回答“是黑种人”;如果问“苏格拉底还好吗”,就回答“他生病了”或“他很好”。
我们已经说明了属与其他四类谓项有差别,这五类谓项中的任何一类都与其他四类有差别。那么共有五类谓项,任何一类都与其他四类有差别,四乘以五是二十,所以就有二十个差别。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逐次列举时,第二个谓项少一个差别,因为这个差别已经列举过了;以此类推,第三个谓项少两个差别,第四个谓项少三个差别,第五个谓项少四个差别。那么,四加三加二加一得出十,所以就是十个差别。
首先,我们说明属与种差、种、特性、偶性相区别,那么就有四个差别;在说明属在哪些方面与种差相区别时,也说明了种差在哪些方面与属相区别,接下来就只需要说明种差在哪些方面与种、特性、偶性相区别,那么就有三个差别。在说明种差与种相区别时,也说明了种在哪些方面与种差相区别;在我们说明属与种相区别时,也说明了种在哪些方面与属相区别;接下来就只需要说明种与特性、偶性在哪些方面相区别,那么就有两个差别;最后,我们只需要说明特性与偶性在哪些方面相区别,因为特性与种、种差、属的区别,在之前已经作出说明。因此,属与其他四类谓项有四个差别,种差与其他三类谓项有三个差别,种与其他两类谓项有两个差别,特性与偶性有一个差别,所以共有十个差别。我们已经说明了其中四个差别,就是属与其余四类谓项的差别。
种差与种在同等程度上被共享,这是其共性。比如,个体的人均在同等程度上共享“人”这个种以及“理性的”这个种差。另一点共性在于,它们总是存在于其共享者中,比如,苏格拉底总是理性的,也始终是人。
种差表明事物的性质,而种表明事物的本质。虽然人被认为是某一事物,但并不是完全如此,因为种差加在属上才形成了人这个种。此外,种差存在于许多种之中,比如,“四足的”存在于许多不同种的动物之中,而种只存在于种下的个体之中。另外,种差在由其形成的种之前出现。比如,如果“理性”被消灭,“人”也就被消灭;而如果“人”被消灭,“理性”没有被消灭,因为“神”依然存在。最后,一个种差能够与其他种差相结合 (比如,“理性的”与“终将死去的”相结合形成“人”) ,但是不同的种之间不能相结合形成另外的种。比如,一匹马与一头驴结合形成骡子,但是马与驴这两个种结合并不会形成骡子这个种。
种差与特性在同等程度上被共享,这是其共性。比如,理性的事物在同等程度上是理性的,能笑的动物在同等程度上能笑。另一点共性在于,种差与特性存在于每一个个体中。比如,虽然一个双足的人可能肢体残缺,但是“双足的”这个谓项总是可以谓述他,只因为“双足的”天然地适用于人;又如,“能笑”天然地适用于人,而不是因为人总是在笑。
种差与特性之间也存在差别。一方面,种差通常谓述多个种,比如,“理性的”谓述人与神,而特性只谓述一个具有该特性的种。另一方面,种差谓述具有种差的事物,这是不可换位的,而特性能够与具有特性的事物相互谓述,因为它们可以换位。
种差与偶性的共性在于,两者都谓述许多事物;而且,种差与不可分离的偶性还有一点共性,即两者总是存在于每一个个体中。比如,“双足的”总是存在于人身上,“黑色”同样总是存在于乌鸦身上。
种差与偶性之间也存在差别。种差包含种,而不归于种,比如,“理性的”包含神与人。偶性包含个体,因其存在于许多个体中;偶性又归于个体,因为个体可能具有多个偶性。另外,种差不可以增多或减少,而偶性可以;相反的种差不能融合,而相反的偶性可以融合。
所以,以上所述就是种差与其他类谓项的共性与差别。
我们在说明属、种差与其他类谓项的区别时,已经说明了种与属、种差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别。现在只需要说明,种与特性、偶性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别。种与特性的共性在于,两者可以相互谓述,比如,人能笑,能笑的是人 (我们已经讲过很多次,能笑一定是一种天然适用的 );另一点共性在于,种在同等程度上存在于其共享者中,特性在同等程度上存在于具有特性的事物中。
种差与偶性之间也存在差别。因为种确实可以是其他事物的某个属,但是特性不可能是其他事物的特性。此外,种先于特性存在,而特性后于种出现,比如,先有人的存在,才有“能笑”的存在;种总是在本质上存在于主体,而特性有时潜在地存在于主体,比如,苏格拉底在本质上是“人”,但是他不一定总是在“笑”,尽管“能笑”总是天然适用于他。还有一点,事物的定义不同,事物本身也就不同。种的定义是,在属之下,在本质意义上谓述许多数目上存在差别的事物。有的关于事物的本质,有的涉及事物的本质的类别。而特性的定义是,仅仅存在于一个事物,或者总是存在于每个个体。
种与偶性都谓述许多事物,这是其共性。除了这一点外,这两者基本上没有其他共性了,因为偶性与具有偶性的事物极其不同。
种与偶性之间存在差别。种谓述归于种的事物的本质,而偶性则谓述事物具有哪种性质以及存在状态;而且,每个实体都共享一个种,以及共享很多偶性——可分离的与不可分离的;种先于偶性存在,即使是不可分离的偶性,也是在具有偶性的种之后出现的,因为只有存在偶性的主体先存在,偶性才能自然而然地在之后存在,并且具有从属于实体的性质;此外,对种的共享是同等程度的,但是对偶性的共享,即使是不可分离的,也不是同等程度的,比如,一个埃塞俄比亚人与另一个埃塞俄比亚人相比,虽然都是黑色的皮肤,但肤色深浅可能不同。
最后,我们就只需要讨论特性与偶性,因为特性与种、种差、属如何相区别都已经论述过了。对于特性与不可分离的偶性而言,二者的共性在于,具有特性、不可分离的偶性的事物不能没有它们而存在,比如,不能笑的人不存在,不是黑色的埃塞俄比亚人不存在;而且,特性总是存在于每个个体,不可分离的偶性也是如此。
然而,特性与偶性存在差别。因为特性只存在于一个种内,比如,能笑只存在于人;但不可分离的偶性不只存在于一个种内,比如,“黑色的”不只存在于埃塞俄比亚人,也存在于乌鸦、煤、乌木以及其他事物。此外,特性与具有特性的事物能够相互谓述,并且是在同等程度上,而不可分离的偶性与具有不可分离偶性的事物不能相互谓述;个体对特性的共享是同等程度的,但是对偶性的共享不是同等程度的,有的个体多,有的少。
对于这五类谓项而言,虽然还有其他共同特征与专有特征,但我们所说的已经足够表明它们的共性与差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