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我指的是某些事物被如此称呼的原因。质存在于事物中,可以在多种意义上被述说。有一种质我们称之为“状态”和“倾向”。状态又不同于倾向,它持续的时间更长、更稳定,是科学和美德的一部分。科学可以持续稳定,又难以发生改变。尽管人们对科学的掌握程度可能一般,但除非发生疾病或是类似的巨大改变,它都是保持稳定的。美德亦是如此,比如公正、节制等,它们似乎难以被取代或是发生改变。
但那些被称为倾向的事物,容易被取代、变化快速,比如热、冷、疾病、健康以及诸如此类的事物。一个人若有了某种倾向之后,便会迅速发生改变,由热到冷,由健康到患疾。其他事物也是以类似方式发生改变,除非有的质经过日积月累,已经成为其本性不可被动摇,或者至少是难以被取代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状态。很显然,那些持续时间长、难以改变的事物应该被称为状态。那些不能对科学保持信条、易于改变的人,不能称之为拥有科学的状态——尽管他们或好或坏地以某种方式倾向于科学。所以状态与倾向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易于改变,而前者更持久、不易被改变。状态也是倾向,而倾向并不都是状态,比如,有某种状态的人会有某种倾向,但有这种倾向的人则不会同时拥有这一状态。
第二种质指的是,由于具有这种质,我们称某人善于拳击或跑步,或是健康的,或是虚弱的。简言之,人们用这种质来描述事物是否具有天生的能力。这种命名并非源自某种倾向,而是源于某种天生的能力或是不具备这种能力,使之易于做某事或是不受苦难的影响。因此,我们称有些人善于拳击或是适合跑步,不是因为他们有这种倾向,而是他们天生拥有这种能力来轻易地做这些事。再则,我们称有些人是健康的,即指他们天生有这种能力使之不易遭受疾病带来的苦难;我们称有些人是虚弱的,则指他们天生没有这种能力来抵抗疾病带来的苦难。类似地,我们称某一事物是“坚硬的”,即指这一事物拥有不易碎的能力,而对于“柔软的”东西,则指它不具有同样的能力。
第三种质指的是“被动的质”和“受动”,比如,甜、苦、酸以及所有同类事物,此外还有温暖、寒冷、白和黑。显然,它们都是质,并且是从其接受者的角度而被称为这种“质”的。比如,蜂蜜是从接受者感到甜的角度而被称为“甜的”,物体是从接受者感受到白色的角度而被称为“白色的”。它们被称为“被动的质”,不是因为其接受者受到了某种作用,如,蜂蜜被称为甜的不是因为其接受者受到了某种作用,其他此类事物亦是如此。冷和热也是以类似方式被称为“被动的质”,不是因为其接受者受到了某种作用,而是每一个上述提及的质都在意识上产生受动,它们被命名为“被动的质”。例如,甜在味觉上产生某种受动,温暖在触觉上产生某种受动,其他此类事物亦是如此。
相反地,白和黑以及其他颜色,虽被称为“被动的质”,但与上述提及的质方式不同,它们本身就产生“受动”。许多源于受动的颜色改变都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一个人害羞时会脸红,受到惊吓时脸色苍白,诸如此类的事物亦是如此。因此,若一个人自然而然地受到这种受动的影响,那么他可能会有一个相似的颜色,因为害羞时身体会相应地产生一种倾向,也可能在自然的体质中产生。因此,相似的颜色就会自然而然地出现。这些表征源于某种难以改变、持久作用的受动,它们被称为“被动的质”。无论是从自然的体质角度,苍白或是黑色都是“被产生的”,它们被称为“质” (我们因它们而被称作具有这种“性质”) 。例如,或是经过长时间的疾病或高温,或是任何此类的事物,由此产生了苍白或黑色,它们不易被改变,甚至会持续一生,这些被称为“质”,我们也是以类似方式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
尽管如此,此类事物由易于消解、可以快速恢复的事物产生,我们称之为“受动”而不是“质”,从这一角度来讲,不能称人们具有这种“性质”。因为一个因害羞而脸红的人,不能说他是红皮肤的;一个因受到惊吓而脸色苍白的人,不能说他是白皮肤的,但可以说他们遭受了某些事情;所以此类事物被称为“受动”,而非质。同样地,灵魂也是“被动的质”,被命名为“受动”。那些与生俱来而又难以被改变的事物,被称为“质”。比如疯狂、愤怒以及此类事物,人们由此被说成具有这种“性质”,即“愤怒的”和“疯狂的”。所以,对于那些并非天生、由其他表征引起的突变,它们都难以被改变或是不可动摇的,它们被称为“质”,被说成具有这种“性质”。
另一方面,由轻易、快速恢复的事物而产生的事物,被称为“受动”。比如,某人因烦恼而变得更加愤怒,则不能称他为愤怒的,他是在烦恼之下更加愤怒;但可以说他是遭受了某些事情,此类事物被称为“受动”,而非质。
第四类质是事物的外形和形式,它与所有事物相关。此外,还有曲、直以及类似的事物,事物由它们而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比如,一个三角形或是正方形被说成是有某种质的事物;再如直线或是曲线,所有事物都因其形式而被说成具有这种“性质”。稀疏的和稠密的,粗糙的和平滑的,它们似乎表示某种质,但或许又与质的划分相异,更准确地说,它们似乎指示的是部分的某一位置。一件事物被称为“稠密的”,即它的各部分相距很近;而“稀疏的”,即指各部分相距遥远。若事物的各部分呈直线分布,则它是“平滑的”;而“粗糙的”则指其各部分高低起伏。也许还有其他形式的质,不过我们已列举的这些是最常见的。
因此,上述提及的都是质,“性质”由“质”同词源命名而来,或是以其他方式源于它们。事实上,在大多数或是所有情况下,它们都是同词源的。比如,“一个白种人”源于“白”,“一位文法学家”源于“文法”,“一个公正的人”源于“公正”,其余的与之类似。在某些情况下,若质没有既定的名称,则不可能称它们是同词源的。例如,“跑步者”或“拳击手”,其称呼源于自然的力量,但没有质来同词源地命名他们。因为在这些人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之后,这些力量没有被赋予既定名称。当相应的科学有了既定名称后,根据这些科学,我们从倾向的角度而称这些人是拳击手或是摔跤手;也因而有了拳击术和格斗术,具有这种倾向的人被同词源地命名为有这种“性质”。
然而,有时某种“性质”的名称被指定了,但却不是同词源地被命名。例如美德,我们说某个人是可敬的,他被称为可敬的是因为拥有这一美德,而非因美德而获得同词源的命名。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此这些事物被称为“性质”,它们由上述提及的质而被同词源地命名,或是以其他方式源于它们。质也存在反对关系,比如,公正和不公正相反,白和黑相反,等等。那些因其存在的事物被命名为性质,比如不公正的和公正的,白色的和黑色的。但并非所有情况都是如此。比如,黄色、苍白或是类似的颜色,尽管它们都是质,但没有相应的反对命题。此外,若其反对命题是质,则其也是质。这一点对于其他范畴来说,同样显而易见。例如,若公正和不公正相反,公正是质,则不公正也是质,除了质没有其他范畴与不公正一致,比如量、关系、所处或是任何其他范畴。质的其他相反者亦是如此。
性质也有更多更少之分。比如,一事物比另一事物“白”,或是没有另一事物“白”;一事物比另一事物“公正”,或是没有另一事物“公正”。同一事物本身也会有所增加,比如“白色的”事物可以变得更“白”,大多数事物是这样的,但并非所有性质都是如此。有人可能会怀疑是否公正,是多大程度上的公正,对于其他倾向亦是如此。有人对此存有疑问,并声称公正和健康没有程度上的不同,但他们说一个人没有另一个人健康,一个人没有另一个人公正,对于合乎文法的以及其他倾向亦是如此。事物因此而被命名,毫无疑问,也有更多更少之分。我们可以称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符合文法”“更健康”“更公正”,其他事物与之类似。但三角形和正方形似乎没有更多更少之分,其他图形亦如此。因为,它们符合三角形或圆形的定义,与三角形或圆形相像;但若不符合同一定义,则不能说一个比另一个更是三角形或更是圆形。例如,正方形不可能比长方形更是圆形,因为它们都不符合圆形的定义。总之,除非二者都符合所提事物的定义,否则不能称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多或更少。因此,并非所有的质都有“更多”“更少”之分。
以上提及的特殊性并非质所特有,但只有质可以被称为“相似的”和“不相似的”。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不相似”,也是从性质的角度而言的,所以这是质所特有的,“相似”和“不相似”也是从质的角度来讲的。
若有人说在提及质时,我们列举的许多事物都是关系词,我们不必对此烦忧。状态和倾向都存在于关系词中。几乎在所有此类事物中,种都被称作关系词,但不是单数词之一。例如,科学作为属,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的,是某一事物的科学。而单数词并非如此,比如,不能称文法是某事物的文法,音乐是某事物的音乐。从属的角度来讲,尽管它们都是关系词,但我们可以说文法是某事物的科学,而不是某事物的文法;可以说音乐是某事物的科学,而不是某事物的音乐。所以,单数词不属于关系词。我们因拥有单一的知识而被称为具有这种性质的人,即因为拥有某种特定的科学而被称为是科学的。所以,根据我们命名的性质,它们可能是单一的质,但不是关系词。此外,若同一事物恰巧既是一种特殊的质又是一个关系词,则在两种属之下就没有可列举的谬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