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严格、首要且主要的意义来讲,“实体”既不是任何主项的谓项,也不存在于任何主项中,比如“某一个人”或“某一匹马”。而第二实体作为种,第一实体归属于第二实体,这些种的属也一样,比如“某一个人”存在于“人”中,这一种的属是“动物”。因此,这些都被称为第二实体,比如“人”和“动物”。由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些作为主项之谓项的事物,其名称和定义都必须是这一主项的谓项。“人”是“某个人”这一主项的谓项,至少其名称是谓项,因为你会述说“某个人”中的“人”;人的定义也是“某一个人”的谓项,因为“某一个人”既是“人”也是“动物”。因此,其名称和定义都将是某一主项的谓项。但对于那些存在于某一主项中的事物——于其大多数而言——其名称和定义都不是这一主项的谓项;于另一些而言,即使其名称不是谓项,也没有什么能阻碍其名称成为这一主项的谓项。比如,“白”存在于“身体”这一主项中,也是这一主项的谓项 (因为身体被称为“白色的”) ,但有关“白”的定义却不是身体的谓项。
所有其他事物,或是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的谓项,或是本就存在于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中。这一点可由几个明显的例子看出,比如,“动物”是“人”的谓项,因此也是某些“特定的人”的谓项;因为若它不是“特定的人”的谓项,则它也不是普遍意义上“人”的谓项。同样,“颜色”存在于“物体”中,因此它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物体”中;因为若它不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物体”中,则也不存在于普遍意义上的“物体”中。所以,所有其他事物或是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的谓项,或是本就存在于作为主项的第一实体中。因此,若第一实体不存在,则其他事物也不可能存在。
但对于第二实体,种比属更应该被称为实体,因为它更接近第一实体;并且,若有人要解释什么是第一实体,他会通过种而非属来将其解释得更清楚、更恰当。比如,若要更清楚地定义“某一个人”,要用“人”而非“动物”,因为前者更接近“某一个人”的特性,而后者更多地指共性。类似地,若要解释“某一棵树”,则要通过“树”而非“植物”来将其解释得更确切、更恰当。第一实体更应该被称为实体,因为它们隶属于其他所有事物,或是这些事物的谓项,或存在于这些事物中;而且,第一实体与所有其他事物的关系就如同种与属的关系,因为种从属于属,属是种的谓项,但种不会反过来成为属的谓项。由此,种比属更接近于实体。
然而,对于种自身来讲,不存在一个种比另一个种更接近于实体的情况,比如,在介绍“某一个人”时给出“人”的定义,介绍“某一匹马”时给出“马”的定义,不存用“人”的定义来介绍“某一个人”比用“马”的定义来介绍“某一匹马”更恰当的问题。类似地,对于第一实体而言,不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接近实体的情况,因为“某个人”并不比“某头牛”更接近实体。因此,在第一实体之外,其余的种和属都被称为第二实体,因为它们都可以谓述第一实体。所以,若有人给“某一个人”下定义,他将通过种或属来恰当地定义它,并将通过介绍“人”而非“动物”来使其更加清楚。但如果用其他事物来说明,比如“白色的”或是“奔跑”或是任何类似的事物,就不适合了。此外,由于第一实体从属于所有其他的事物,并且所有其他的事物都是其谓项,或是存在于其中,因此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实体;但是,第一实体与其他所有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一实体的种和属与所有其他事物的关系,两种关系是同一的,因此其余所有事物都是其谓项。比如,你会说“某一个人”是“文法学家”,因此你也可以说“人”和“动物”是“文法学家”,其他情况也与之类似。
所有实体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存在于任何主项中。因为第一实体既不存在于一个主项中,也不是任一主项的谓项。而第二实体显然也是如此,它们不存在于一个主项中。“人”是主项“某一个人”的谓项,但不存在于这一主项中,因为“人”不存在于“某一个人”中。同样,“动物”是主项“某一个人”的谓项,但“动物”不存在于“某一个人”中。此外,它们存在于这一主项中,并没有什么阻碍其名称成为这一主项的谓项,但其定义却不能是这一主项的谓项。然而,对于第二实体来说,其名称和定义都是主项的谓项,比如,“人”的定义不只谓述“某一个人”,“动物”的定义亦是如此。所以,实体可能不存在于那些存在于其主项的事物中。
然而,这并不是实体的特性,其种差也不存在于主项中。比如,“步行的”和“两足的”实际上都是作为主项的“人”的谓项,但不存在于主项中,即“两足的”和“步行的”都不存在于“人”中。种差的定义也谓述种差所表述的事物,例如,若“步行的”是“人”的谓项,则“步行的”定义也将是“人”的谓项,因为“人”是“步行的”。
不让实体的部分作为整体存在于主项中,这会让我们困惑,所以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说,实体的部分不是实体。只有这样,事物才不会被称为存在于一个主项中,它们作为部分存在于任何主项中。
的确,实体及其种差具有相似性,即所有事物都应该分别是它们的谓项,因为它们的范畴既是其个体的谓项,也是其种的谓项。第一实体并没有范畴,因为它不是某一主项的谓项。但对于第二实体来讲,种是个体的谓项,属既是种也是个体的谓项,同样的,种差既是种的谓项也是个体的谓项。种和属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第一实体,属的定义也适用于种。因为用来述说谓项的,也适用于主项。类似地,种差的定义也适用于种和个体。这些事物至少都是单一的,其名称是共同的,定义是同一的,所以由实体和种差而得来的同义词分别是其谓项。
尽管如此,每一个实体似乎都表示一个特殊的事物:于第一实体而言,这无疑是真的,即它们表示某一个特殊的事物,表示的是个体,在数上是一;而于第二实体而言,从其称谓上来看,与此类似,它们也表示某一特殊的事物。在提及“人”或是“动物”时,却并非如此。因当其表示某种质时,主项不是一。例如,对于第一实体而言,“人”和“动物”是许多事物的谓项。它们不像“白色的”那样简单地表示某种性质,因为“白色的”除了表示具有某种性质的某一事物外,别无他指。而种和属则决定实体的质,因为它们表示某一实体所有的质。属所确定的范围比种所确定的更宽泛,比如,谈及“动物”时就比谈及“人”时包含的更多。
实体自身没有反对命题,什么可以成为第一实体的反对命题呢?比如某一个“人”或是某一个“动物”,至少对“人”和“动物”来说,它们没有反对命题。但这并非实体的特性,而是许多其他事物的特性,比如数量,因为“两肘”“三肘”“十肘”或是任何其他类似的事物,都没有反对命题,除非有人称“多”和“少”相反,或是“大”和“小”相反。但对于确定的数量而言,没有反对命题。实体似乎不存在更多或更少程度上的不同。我的意思是,并非一种实体比另一种实体不存在更多或更少地接近于实体的情况——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而是实体自身并没有程度上的不同。若某一实体是“人”,无论是和自身比较,还是和另一个“人”比较,他将不会或多或少地是“人”,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比另一个更是“人”,正如一件“白色的事物”不会比另一件更多或更少地是“白色的”,一件“美丽的”事物不会比另一件更多或更少地是“美丽的”,“同一事物”不会更是或更不是“它本身”。所以,若说物体是“白色的”,是指其现在比以前更“白”;若说它是“温暖的”,是指其比其他时间更“温暖”,或者没那么“温暖”。对于实体,它不会被称为更多或更少地是实体,因为“一个人”不会被说成现在比以前更是“一个人”,其他实体也是如此。因此,实体不会更多或更少地是实体。
然而,实体独有的特性似乎是,在数目上能保持同一性的实体有反对命题,而其他非实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性,即在数量上是一,又有相应的反对命题。例如,“颜色”在数上是一,又具有同一性,但一种颜色不可能既是“白色的”又是“黑色的”;一种行为,在数目上是一,但不可能既是“善的”又是“恶的”。除实体之外的其他许多事物,情况都与之类似。但实体在数目上是一,且具有同一性,有与之对应的反对命题。比如,“某一个人”在数目上是一,又具有同一性,有时是白色的,有时是黑色的,时而温和时而冷酷,时而善时而恶。其他事物则并非如此。有人可能会反对这一说法,举例说一个句子或是一种观点会有反对命题,因为同一个句子似乎可以既真又假。例如,如果“某一个人坐着”这一陈述为真,则他站起时,这一陈述就为假。观点的情况也与之类似,如“某一个人坐着”,则认为他坐着的观点为真;若他站起来时,对此还持同样的观点,则这一观点为假。即使承认这一点,但其模式仍存在差异。实体中的一些事物,自身会发生改变,产生反对命题,比如,由冷到热是质发生了改变,还有由黑到白,由善到恶也是如此。其他事物也与之类似,每一种可以改变的事物都有与之对应的反对命题。事实上,句子和观点本身都是固定不变的,但若事物本身改变了,则与之对应的反对命题也随之产生。“某一个人坐着”这一句子本身未发生改变,只是事实发生了改变,因此观点才有时为真,有时为假。同样地,观点的情况也与之相似。这是实体所有的特性,即因自身改变而产生相应的反对命题。但是,若有人认为句子和观点都有反对命题,这种说法则为假。因为句子和观点自身没有反对命题,只是事物发生了改变。而对于其他事物而言,却产生了一个被动的质,在这一情况下,事物是或不是这样,所以,句子可以被称为真或假,而不是其自身有反对命题。总之,若一个句子或一种观点没有发生改变,则它们不会有相应的反对命题,没有被动的质存在于其中。事实上,实体本身可以接受反对命题,则可以被称为有反对命题。例如,实体可以是健康的、患疾的,可以是白的、黑的,并且只要它有此类特点,便可以被称为有反对命题。因此,这就是实体的特性:具有同一性,在数目上是一,自身发生改变时会产生相应的反对命题。有关实体的论述,这些可能已经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