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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于何种原因,欧洲各国的制度几乎完全相同,同时又全面衰落

那些推翻罗马帝国并最终建立了近代国家的北方民族,在部族、国家、语言方面彼此各异,唯一的相同之处就是他们都尚未开化。自从定居在原属于罗马帝国的领土上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们彼此只会不停地厮杀。当混乱结束,欧洲再次重回稳定时,他们发现自己与他人已被自己亲手制造的一片片废墟隔离开来。文明尽遭毁灭,秩序荡然无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愈发凶险,欧洲已被肢解为一个个彼此或隔离或敌对的小社会。

就在这片支离破碎的混沌中,一部统一的法律突然出现了。

这部法律并非是对罗马法的效仿,相反,它与罗马法截然对立,而后人正是用罗马法一再更改甚至废除了它。 [1] 这部法律与人类之前颁布的任何法律都不相同。其条文匀称、彼此呼应,构建出的严密的法律体系丝毫不逊于现代法典。这部精深的法律是为半野蛮社会量身设计的。

这部法律是如何形成、推广并被欧洲各个社会普遍接受的,对此,我不想做讨论。我可以确定的是,早在中世纪时,这套法律体系就已经遍布欧洲大陆的每一个角落,在很多国家,它排除其他一切法律并占据统治地位。

我曾有机会研究法国、英国及德意志各邦国在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制度。随着研究的步步深入,我惊异地发现,尽管这些民族彼此不同也互不相干,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却有惊人的相似性。尽管在具体细节方面,它们有不同的变化及发展,但其基础却完全一致。当我在德意志的古老法律中看到某种制度、规则或权力时,我便确信,如果我再继续探究下去,肯定会在法国和英国的有关文献中找到本质相同的东西,而事实上我也确实找到了。对于法、英、德这三个国家,只需研究明白一个,其他两个就很容易理解了。

这些国家的政府遵循同样的准则与规范,议会的组织结构相同,其所拥有的权力也一样。社会被以同样的方式划分,不同阶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阶级制度。贵族的地位是一样的,特权、面貌、特征也都一样;不同国家的贵族毫无差别,处处一样。

它们的城市结构彼此相似,对乡村的治理手段也几无不同,农民的境遇也大同小异——以同样的方式拥有、占据、耕种土地,并承担同样的义务。从波兰边境到爱尔兰海,领主们的庄园、法庭,贵族们的采邑、租贡、劳役,封建义务以及行会等,都相差无几,有时甚至连名字都一模一样。更引人注意的是,所有这些相似都源于同一种精神。可以说,尽管当今文明似乎一直在开辟种种途径,清除种种障碍,但相比起来,14世纪的欧洲在社会、政治、行政、司法、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所具有的相似性,恐怕远高于今天。

我要做的并不是去解释欧洲的旧制度是如何逐渐衰落并崩溃的。 [2] 我要指出的是,在18世纪,欧洲各国的旧有体制都在崩溃瓦解。总的来讲,这种衰败在大陆西部的情况远比东部突出,但从整体来看,旧制度的衰落确实随处可见。

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院的工作场景,同一时期其他国家的法院也基本如此。

关于中世纪古老制度的衰落,我们可以从当时相关的档案中找到。那时,所有的庄园或领土都有名为“土地赋税清册”的账簿,其中记录了几百年来土地的边界、地租的欠付、应服的劳役与当地的风俗。我曾研究过14世纪的一些清册,其内容条目清楚、清晰准确,甚至可用“杰作”二字形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时间愈趋当下,尽管人们的知识已普遍提高,但土地赋税方面的内容却变得模糊、混乱,甚至残缺不全。可见,当市民社会渐趋文明,政治社会便渐趋野蛮。

相较于法国,欧洲的旧制度在德意志诸邦保留了更多的原始特征,然而即便是在这些地方,旧制度中的许多内容也早已消失殆尽。时间是如何将之摧毁的,对于这个问题,考察那些残存下来的东西要比去发掘业已失去的东西更有效。

早在14世纪前后,城市自治制度就已使德意志的一些主要城市成为一个个富裕文明的小共和国。 [3] 尽管到了18世纪,这些城市只剩下徒有形式的外表,但这种制度还是保留了下来。过去的那套行政方式仍在被有名无实地执行着:官员保留着原来的名字,并且好像仍在履行原来的职责。然而市民以往那些对公共事务的积极热情,对城市的深沉之爱,以及城市自治制度曾培育出的具有创造力的种种美德,如今都已消失不见。旧制度形如枯槁,它仅是存在着,却全然失去了生命力。

自中世纪留存至今的一切权力都好像患上了相同的疾病,致使它们显得气衰力竭、死气沉沉。即便那些本不属于中世纪的事物,一旦与之发生联系,也都会感染上这种疾病,并迅速丧失生命力。贵族阶级就是这样一群典型的病人。在中世纪,政治自由可谓颇有成效,然而到了今天,如果它还保留着中世纪的种种特征,它就不会再产生任何成果。省议会将古老的政治法律完好地保留了下来,但它只能妨碍而无法推动文明的进步。它丝毫不受时代变化的影响,并似乎总与新的时代精神格格不入。于是,人民离弃了它,转而投向君主。悠久的历史并不能使某种制度受到尊重,相反,它越是古老,越会失去人心。但最让人感到奇怪的是,逐渐衰弱的旧制度所能造成的危害无疑也逐渐减小,但它所激起的仇恨却越来越大。在旧时代,一位支持旧制度的德意志作家曾这样写道:“人们似乎都以现存的事物为耻,并对一切过往不屑一顾。这种情绪甚至会在家中出现,并扰乱生活的秩序——家庭主妇都无法再忍受家里的那些古董家具了。”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时期,德意志诸邦与法国一样,社会中的一切都欣欣向荣、蒸蒸日上。但请注意,所有这些繁荣的事物都是新生的,它们与旧事物完全对立。

中世纪时期,很多城市以独立自治的方式变成了一个个小共和国。

这些新生事物的根源就是王权。这里所说的王权和中世纪君主制下的王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在权力、地位、精神与情感等方面都毫无共同之处。在地方权力的废墟上,国家行政机构向各个方面迅速扩张,官员等级制度逐渐取代贵族统治。所有这一切都是全新的,遵循着在中世纪或未听闻或被拒绝的原则与方法;所有这一切都关系到某种生活在中世纪的人们无法想象的社会状态。

如果我们将视线移到英国,一开始,我们会以为像德意志诸邦一样,欧洲的旧制度仍在那里运行着,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我们把那些旧名称与旧形式抛到一边,我们就会发现,英国的封建制度实际上在17世纪时就已基本被废除:不同的阶层互相通婚、彼此渗透,贵族阶级已然消失,贵族政治走向开放,财富成为权力的象征,所有人在国家法律与纳税义务面前一律平等,出版与公开辩论的自由也得到了保证。上述所有事物在中世纪都是不存在的。然而正是由于这些新事物巧妙地逐渐渗入到这个古老国家的各个方面,为老旧的形式注入了新鲜的活力,英国才得以恢复生机,同时免于崩溃瓦解。因此,17世纪的英国已然完全是一个现代国家,虽然在它内部还保留着中世纪的某些遗痕,但也都被做了妥善处理。

我认为,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下文,对法国以外的情况做一番概述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我确信,如果谁不研究法国之外的情况或者将研究仅局限在法国,那他永远也无法真正理解法国大革命。 6Vz+3rNNo8FsbTRhN1+MABxm05oB0zRgUDX6smlFwc/4Fyqh64oHu9mmSQ5BBV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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