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作者已出版的三卷本研究(黄宗智,2014)基础上的进一步探索和思考,有三个主要目的:一是说明中国农业三十多年来的变迁,尤其是其中至为关键的“新农业”革命及其特点;二是根据中国的经验实际来论析现有关于农业发展的主要理论,目的在于说明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经典理论的误区和盲点,也在于介绍与它们不同的、比较符合中国经验实际的农业经济理论,并对中国“新型的小农经济”的经验进行新的理论概括;三是对近年来国家所采用的农业政策的评析,指出其三大主要模式的利与弊,并提出具体建议。
本书的出发点是作者之前论述的《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黄宗智,2010)所导致的“新农业”和“新时代的小农经济”(黄宗智编,2012)的广泛兴起。首先,第二章再次说明它是“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育率下降、大规模非农就业,以及三十多年的快速经济增长和人民收入的提高所带来的中国人食物消费的转型——所促成的,并对其经验证据做了经过更新的综述。“新农业”主要是由小规模家庭农场所从事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所组成,如今已经占到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对“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的回应,它既吸纳了更多的现代工业的农业投入,也吸纳了更多的劳动力,对解决中国长期以来“人多地少”的基本资源禀赋制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章最后把中国大陆的经验与英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印度做了比较,借以进一步阐明中国大陆新型小农经济的特点,为本书的主要论点做了经验铺垫和初步的综述。
第三章、第四章对两个主要的现有理论进行梳理和论析。第三章集中讨论中国改革期间占据“主流”地位的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关于“传统农业”及其“转型”的理论。文章首先说明,舒尔茨从其基本理论前提——市场机制必定会导致资源最佳配置,包括劳动力的配置——出发,试图借助印度的经验来“证明”,劳动力过剩不可能存在。但他的“经验证据”其实只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摆设,真正的关键是他设定的理论前提以及据此的循环推理。用于中国,他的理论实际上排除了考虑中国的“人多地少”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基本国情。他更把“传统农业”视作一成不变的、普世的固定体,无视农业经济史中的复杂演变,特别是“人多地少”农业与“人少地多”农业间的关键差别。更有甚者,他把市场经济简单设定为完全的市场,不顾中国明清以来的单向畸形市场实际——由农村为城镇提供食物和奢侈品,绝少反向的物品交流,这与亚当·斯密所看到和设想的螺旋式城乡贸易发展截然不同。同时,他的理论归根到底是把基于工业时代的经济学理论投射于“传统”农业,无视[经济史理论家瑞格理(E.Anthony Wrigley)所论析的]前现代“有机经济”与现代基于“矿物能源”的工业经济间的根本性差别。此外,他的另一基本出发点是来自美国语境中要求排除一切国家“干涉”的(共和党)保守主义(古典自由主义)观点,因此完全无视中国政府在改革期间所起的关键作用。这样,等于是把中国(相互关联)的两大国情——“人多地少”的农业以及政党—国家体制下政府举足轻重的作用——排除在其考虑范围之外。
第四章聚焦于一个比较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借助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的经典著作《农业增长的条件:人口压力下的农业演变的经济学》中文版出版的契机,对以往的农业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和简明的梳理、论述,以此突出博塞拉普的独到见解。她把经典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理论颠倒过来,并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舒尔茨针锋相对,说明人口压力是怎样推动农业技术创新的。博塞拉普的理论乃是从经验到理论概括再返回到经验和实践的理论进路的一个典范,其中关键是有限定经验范围的理论概括,而不是像舒尔茨那样的“普适化”的、理想化的“理论”。她的理论框架明显更适用于理解中国具有诸多技术创新和变化的厚重农业历史。
同时,本章也指出,博塞拉普的理论体系欠缺中国深厚传统的农学中的“地力”概念——它其实可以协助博氏说明她所要澄清的人地关系问题,解释明白农史中伴随人口压力而来的每工时产出逐步递减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博塞拉普只使用了“集约化”(intensification)一词来概括她对人地关系的论析,没有能够充分表达其关于前现代农业演变历史中,过分密集的劳动力在(有限地力的)土地上投入的边际产出递减的洞见。笔者多年来借用吉尔茨(Clifford Geertz)的用词而提倡的“内卷化”/“过密化”概念,则可以更贴切地总结她论述的要点。虽然如此,对中国的历史经验来说,博塞拉普的理论显然要比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以及舒尔茨的市场理论贴切得多。
第五章到第九章是对中国新型小农经济的一系列悖论特色的论析,并借此对现有理论和中国的经验作进一步的评论和理论概括。第五章聚焦于当前中国的“半工半耕”社会形态,即几乎每户农民都有家人在外打工,几乎每一农户家庭都是兼工业打工与农业耕作的单位。中国没有简单从小农经济的社会转化为工业经济的社会,而是长期维持两者的紧密交织,这既出乎舒尔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预料,也完全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预期。它来自中国长期以来,在土地资源禀赋不足的客观情况下形成的,农民同时依赖两种不同生产活动来维持生计的传统:先是历史上的“男耕女织”传统,到明清时期特别突出,即结合农耕与手工副业,两者长期结合于农村家庭,并据此压倒了使用雇工的经营式大农场。它也没有呈现像西欧18世纪以来的农业与手工业分化(后者成为城镇的生产活动)的现象。其后,伴随改革时期的“乡村工业化”及其悖论的“没有城镇化的工业化”,逐步形成了如今普遍的以“半工半耕”兼业农村家庭为主的社会经济形态。
如此“半工半耕”的家庭单位的经济逻辑与一般经典理论的预期十分不同,需要重新概括。它结合主劳动力和辅助性劳动力于单个生产单位,并更多地考虑关乎代际家庭的价值而不是个人的投入—产出的“理性”抉择,更不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扩大再生产。但是,它具有比雇工经营的规模化农场更顽强的经济竞争力:如今,中国的新农业所依赖的主要是农村较廉价的辅助性劳动力——妇女与老人。他们能够低成本地为自家小农场投入密集的劳动力,而又同时依赖其家庭的主劳动力的打工收入来支付其农场所需的“资本”投入,除新农业的设施(如拱棚、猪舍、鸡舍、果园、鱼塘)之外,还包括在旧农业中雇用机器的耕—播—收服务来节省劳动投入。这是因为近年来打工收入多已超过这类服务的费用。如此的兼业小生产农场,比使用雇工的大农场经济效率要高:它不必支付雇用全职劳动力的工资和工人的管理费用,可以完全依赖自家的劳动力与其高效的激励机制。它也可以从本村亲邻朋友廉价租用土地,不必支付比较昂贵的陌生人市场上的地租。据此,其顽强地压倒了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型大农场,与经典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预期都截然相悖。
如今,即便是农业公司,也大多都采用了订单、协议、合同等方式来依赖小农户进行农业生产,而公司本身则聚焦于从加工和销售环节来营利。这样的客观情况和运作机制促成的是,目前只包办加工和销售的(基本是)农业商业资本企业,要远远多于生产性的农业产业资本企业。总体来说,目前较为普遍的公司+农户模式(也包括其中有第三方参与的公司+中间商+农户,或公司+大户+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是个不利于小农户的体系,意味着小农产品的大部分市场收益都将归组织加工和销售的大商业资本所有,而不是小农。
第六章进一步论证,新农业展示的是“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这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的预期直接相悖。这里说的“资本化”指的是,单位土地和单位劳动力现代投入(设施农业以及化肥、除草剂、机械、良种)的提升。即便是在大田农业的“旧农业”中,近三十年来也经历了显著的“资本化”,最主要是借助机械和除草剂等投入来节省劳动投入,为的是腾出部分家庭劳动力来从事非农打工。无论是新农业还是资本化的旧农业,都是以小家庭农场自身的劳动力为主的农业生产。这样的“小农经济”乃是如今的中国农业的主要型式,远远超过资本主义企业型的雇工生产。
本章详细论证,中国农业在近三十年来虽然展示了相当高的“现代化”,但仍然是以小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即便是基于偏向比较“先进”的“示范性”的六万多农户的抽样调查数据中,雇佣劳动也才占到中国所有农业从业人员的5%—8%。而根据最可靠的1996年以来每十年一度的全国“农业普查”的材料和数据来看,2006年,在新农业革命已经进行了26年之后,农业劳动力中仍然只有3%是年雇工,0.4%是短工,其余都是家庭劳动力。
根据最新的2016年的全国农业普查,在中国的2亿(2.07亿)“农业经营户”中,有4百万(39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即在“一年一熟地区,达到100亩及以上耕地的农户,在一年二熟地区,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占25亩及以上”)(国家统计局,2018.7.17,表1-4;国家统计局,2017.12.14,第二号:注2)。也就是说,全国的农业经营户中,有2%是规模化的经营户。
从生产经营人员总数来看,在全国的3亿(3.14亿,包括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人员中,规模经营户人员占1300万(1289万)(国家统计局,2018.7.17,表5-1;国家统计局,2017.12.14,第一号:注7)。其中,应该起码有300万是这些经营户的业主,也就是说,被雇人员不多于1000万,即所有经营人员的3.3%。这样的话,2016年农业被雇人员比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时的3.3%(长工+短工)并没有显著的增加。毋庸说,今天中国农业的主体仍然是小规模家庭农场(“小农经济”),绝对不是“资本主义”企业型农业。这是迥异于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经典理论所预期的演变趋势。笔者因此把它称作悖论的“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
此次农业普查还区分了“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后者是“法人单位”(也包括未经注册的单位),包括主营农业或农业服务业的单位,其中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统计局,20187.17,表5-1;国家统计局,2017.12.14-16,第二号:注3)这显然是个非常含糊的统计范畴,不能简单视为企业化农业。我们还知道,目前许多企业型单位所采用的生产方式不是大规模的雇工农场,而是通过订单、协议、合同等所谓的“公司+农户”模式来由小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以上所有这些“单位”共有人员1000万(1092万),但绝对不可简单等同于农业雇工或“资本主义”农业或规模化农场。(亦见第二、十三章的相关讨论)
同时,在所有200万(204万)的这些“经营单位”中,有共90万(90.5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众所周知,所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包含众多实质上十分不同的单位:其中有真正的小农户合作社(25%?),但也有伪装(为了国家的补贴和税收优惠)为合作社的企业公司(25%?),更有介于两种性质之间的合作社(50%?)(详细讨论见第十章),这同样对我们这里关心的问题(小农户还是企业化“资本主义”经营单位)解释不明确,不可牵强地划归企业化大农户。
最后,我们需要澄清,在“农业经营人员”一词上,第三次农业普查采用了与之前不同的定义。新的定义是,“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国家统计局,2017:第一号)和之前采用的“六个月以上”的以农业为主业的人员的定义十分不同。本书第二章已经详细论证,中国的劳均耕地面积从1990年的5.9亩已经提高到了2010年的10亩,那是根据原来的定义得出的数据,说明在计划生育的影响和农民外出打工的结合的影响下,中国的劳均耕地有显著的提高。但是,有的论者根据第三次普查的定义(3亿多农业经营人员,相对20亿亩耕地)而得出了劳均才7亩的结论。我们需要认识到,从事30天以上6个月以下的人员是以农业为兼业/副业的人员,实在不该被等同于一个全职农业劳动力来得出“劳均7亩”的错误结论。它只能说明如今也许有越来越多的个别农民正在成为以农业为副业性的兼业活动的人员,不可简单将3亿多根据新定义的“农业经营人员”来等同于过去的2亿以农业为主业的劳动力的数据。混淆两者会引起一系列的错误认识。
如今,中国的农业主要由两种类型的农场组成。一是笔者称作“新农业”的高附加值蔬果种植(和肉禽鱼养殖)。他们多是“劳动与资本[即现带投入——如化肥、良种]双密集化”的农业。譬如,一、三、五亩的拱棚蔬菜生产,常由夫妻两人来负担。他们占总耕地面积约1 /3,但占到农业总产值的2/3。另一类则是“大田”谷物种植,占地56%但仅生产农业总产值的16.6%。如今,由于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来自非农就业)上升,小农户多有雇用各地兴起的机耕、播、收服务(在2000-2010年的十年间,上升了76%)[这里使用的是“农业机械总动力”( total power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的历年数据,要比拖拉机数量更为精准。见中国统计年鉴,2019:表12-1]。每亩投入的劳动力已经越来越少,所占农业劳动力总量比例才不到1 /3。也就是说,在机械化的动力下,大田农业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非主业型的)副/兼业型经济活动。而且,已经不简单是一户之中部分人员从事农业,部分从事非农业那样的兼业,而是,越来越多的个别农民也如此兼业。如今被纳入“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但不到之前的6个月以上)的人员数”大多从事这样的农业。“新农业”占耕地面积比例较少但总劳动力投入比例较多,大田农业则相反。两者共同组成了今天中国农业的两大主要部分。正是两种农业的并存,使我们可以理解2016年农业普查得出的每“农业经营户”平均才10亩的数字,大致相当于我们之前得出的劳均10亩数字。
无论在人地关系、人均收入还是“新农业”革命方面,印度是与中国比较相似的农业大国,但如今印度已有45%的农业人口成为无地雇农(而且,总人口中有42%收入居于世界银行定义的贫困线之下),而中国在第二、第三次农业普查中仍然只有约3%的农业人口是全职雇工(而处于贫困线下的人口也才16.9%)。此中关键在于,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与印度的私有产权制度十分不同。它是一个由中国比较独特的历史背景所形成的制度:先是土地改革的均分土地,而后是集体化(但国家保留征用权),其后则是一村一村地均分土地承包权。这也是中国如今“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农业背后的一个关键肇因。
第七章进而论证,与一般预期相悖,小农户本身乃是其农场“资本化”的主要动力,所起的作用要远超过国家的诸多农业和支农投入,更毋庸说农业企业对农业的资本投入。人们一般以为农业现代化的投入要么来自资本主义企业,要么来自国家;但中国的实际是,农业现代化投入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工打工的工资,尤其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的工资。即便是在旧农业中,由于机耕播收的服务价格近年来已经低于外出打工所能挣得的工钱,许多农民主劳动力都选择了外出打工,也等于是用他们所挣的工资来支付那样的服务。至于在新农业中,则先是凭借打工收入来进行必要的固定资本(如蔬菜拱棚、鸡舍、猪舍、果园等)投资,然后借助打工收入来支撑较高的流动资本(化肥、饲料、良种等)投入;当然,也依赖扩增了的农业收入,以此来支撑其高附加值新农业所需的投入。经过对现有数据的系统梳理,笔者与合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小农的总“资本”投入,尤其是流动资本的投入,实际上要远高于国家的支农投资,甚至总额要比它多一倍,当然也远高于企业对农业的投资。也就是说,很大程度上,中国改革期间的农业现代化是主要由小农打工工资推动发展的。但这个事实仍然多被研究者和决策者忽视,他们大多仍然受困于两大经典理论的预期,仍然认为“现代化”的动力只可能来自国家或企业,仍然把小农视作需要外部势力来改造和管制的对象,而不是可以赖以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
第八章论证中国新农业的另一相关特征,即如何导致中国的高附加值农业革命,中国为了节省土地而从“地多人少”的国家进口土地投入相对密集的和相对廉价的大田农产品。率先和突出呈现的是,伴随新农业的大规模兴起和出口,中国越来越多地进口大豆(而中国对其需求主要是受到新农业的刺激,即对饲料的大量需求),如今已经占到中国年消费大豆的80%以上。这是一种转向高附加值农业来提高农业产值,一定程度上也是依赖出口高值农产品来支付进口相对低值农产品的演变趋势和“策略”,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对此问题,人们多出于本土感情,也出于中国多个世纪以来,由于农村人口过剩所导致的大规模生计危机所形成的对“粮食安全”的敏感,错误地以为中国因此失去了其自主性,陷入必须依赖跨国公司的粮食供应的危险状态。殊不知,中国如果要完全依赖自身生产其所需的大豆,还要投入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随之而放弃的将会是许多产值(和吸纳劳动力)高得多的新农业用地。大豆生产和进口的经济逻辑其实是中国新农业革命的一个佐证,并再次阐明了其特征。一定程度上,中国改革期间的新农业革命是一个借助进口低值农产品来扩大国内高值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现代化过程。
以上论述可以协助我们理解一个反直觉的现象:中国农业劳动力价格远低于出口大豆的美国,但中国的大豆价格却高于美国,而因此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并促使中国大规模地进口大豆,为什么会如此?本章论证,首先,大豆乃是个相对来说土地密集的农业生产(单位面积产量较低,需要大量土地来供应中国快速扩增的饲料需求)。在这方面,地多人少的“新大陆”美国以及巴西和阿根廷占到一定的“比较优势”,可以说抵消了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其次,美国、巴西和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主要特征是其“抗农达”的能力,使其能够大规模使用草甘膦除草剂进而节省劳动力。再次,由于中国非农就业和新农业的兴起,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一直在上升,削减了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最后,在流通领域中,大豆主要依赖国家原有的相对低效、高成本的“纵向一体化”体系(供销社)也是个因素。所以,在饲养业快速发展而对饲料的大量需求推动下,中国才会大规模进口(比中国自己生产的天然大豆)更适用于作饲料的转基因大豆。
第九章进一步论析当前中国新农业(商业)公司+农户的基本农业结构。分散的新型小农户,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其产品加工和销售来应对大市场。目前,如此的“纵向一体化”主要是由大商业资本来提供的,但两者之间权力悬殊,小农户只能眼看着大商业资本攫取其产品的大部分市场收益。这是一个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关注的“生产关系”问题十分不同的问题:它是一个流通领域的问题,不是生产领域的问题,不可凭生产关系中的“剩余价值”“剥削”来理解。它也不可借马克思所认识到的前工业时代的小商品经济理论来理解,因为它不是由小农户和小商业资本组成的关系,而是由小农户和大商业资本(乃至于全球化的大商业资本)组成的关系。至于新自由主义的“交易成本”理论,也同样无济于事,因为它不是科斯理论所关心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对等权力关系中的合同交易成本问题,而是小农户面对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关系的问题。无论是马克思还是科斯,都完全没有想象到如今中国这样的基本经济实际,即以新型小农经济中的小家庭农场为主体来为已全球化的大市场进行生产的基本实际。它是个商业公司+小农生产的体系,与经典理论的预期完全不同。它也是个对小农(和农产品消费者)十分不利的体系。正因如此,中国今天特别需要的是让小农组织起来,在国家的领导和协助下,为自己创办其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的“纵向一体化”,而不是任由商业性资本攫取其产品的大部分市场收益。
固然,在对流通领域的认识上,我们需要区别中国目前仍然主要是比较旧型的流通体系和发达国家中最新型的流通体系。后者的代表性公司是沃尔玛。它的运作重点不简单在旧型商业的“贱购贵卖”上,而是在贱购(从中国进口)之上,凭借信息技术和快速、高效的物流体系来减低成本,做到贱卖的效果,据此凭借扩大销售额(而不仅是购销差价)来扩大利润。但目前,由于缺乏同等的物流条件,中国的商业资本的绝大部分仍然是旧型的,是榨取性多于开拓性、创业性的资本。
第十章到十五章集中检视国家的主要农业政策以及其所依赖的理论,并将其放在中国实际中来论析,主要关乎国家一贯采用的支持“龙头企业”“大户”和规模化“家庭农场”的战略性决策,以及其所采纳的“专业合作社”政策。
首先,第十章论证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综合性合作社的历史经验,及其对中国大陆农业发展方向的启示,借此来评论国家关于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正因新型的小农经济需要大商业和产业资本之外的组织型式,日本由于历史条件的偶合,率先呈现了基于农村社区的综合农业合作社模式。其历史根源带有高度的偶然性:首先是明治后期,日本把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确定为扶持农业的现代化,但当时主要是一个由上而下的体系,由政府来为小农户提供化肥和良种等现代投入。这个制度还通过日本占领而被用于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并促使他们比中国大陆要早几十年进入“绿色革命”(虽然主要是为了日本本国利益)。后来,在战后美国的占领下,由于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一些认同罗斯福总统新政的进步官员的决定性影响,日本首先执行了土地改革,基本消灭了地主经济,确立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经济,限定了土地经营规模(约45亩)并禁止外来资本购买土地。而后,其将之前的政府支农资源转让给由农民掌控的基于村庄的“农协”,并建立合作金融体系,由下而上地沿其行政体系步步上延,直到中央级的全国性农协及跨国的大银行(“农林中金”)。其主要的作用是为小农户提供加工和销售的“纵向一体化”服务。“农协”甚至借此成为一个具有全国声誉的“品牌”,更建立了代表农民利益的全国性游说组织。在那样的情况下,难怪几乎所有的农民都自愿选择参加合作社。这个由于特殊历史情况偶然形成的基本模式更由于美国所起的决定性影响而被用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并且这些地方借此达到了较高的社会公平程度。这是个对中国充满启示的历史经验。
中国之所以迄今还没有采纳这个东亚合作社模式,主要是因为两大错误的信念:一是源自经典左右理论对规模效益的信赖;二是对以往的集体化的过分极端的反动,认为合作社必须是完全自愿的民间组织。其一,对规模效益的信赖导致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偏重所谓的“龙头企业”,实质上多是商业资本或高度商业资本化的企业,少有真正直接依据生产而达到大规模的产业化企业。新型的农业其实并不需要雇工经营的“横向一体化”,只需要加工和销售的(规模化)“纵向一体化”。其二,要求建立完全自发的合作组织。但实际是,在今天的制度环境中,政府积极、大规模支持规模化的大企业,因此没有或少有政府支持的组织处于缺乏竞争力,甚或是被排挤的地位。迄今政府所采纳的、借鉴美国经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其实是个错误的选择,这导致了可能高达一半甚至更多的合作社是“伪”“虚”或“空”合作社的现象,而真正的合作社则在没有融资途径、缺乏政府扶持的客观条件下挣扎着生存,几乎全是较小规模的合作社。这等于是一方面在试图建造空中楼阁,另一方面则在压抑具有发展动力的新型小农及其合作化。
第十一章集中分析2013年以来政府试图大力推动成规模的(100亩以上的),所谓的“家庭农场”的政策。首先,阐明当前决策者对“家庭农场”和“美国模式”的错误认识,再一次论析中国“人多地少”的农业和“新大陆”美国“人少地多”的农业基本不同。前者所谓的大农场是100亩以上的农场,后者则是10000亩以上。政策对美国农业的认识不完全,以为其主要是家庭农场。其实,这正陷入美国文化长期以来的一个主要虚构,源自其把美国的“国性”等同于想象中的传统“家庭农场”的虚构。实际上,美国统计部门对“家庭农场”采用了一个特别充满误导性的定义,即任何50%所有权属于同一个家庭成员的农场都算家庭农场,由此得出全国农场96%都是家庭农场的虚构。事实上,这样的农场大多是企业型农场。其实,美国最大的2%的农场,生产了其农业总产值的一半,9%的农场(平均规模10000亩)生产了73%。它们是雇工型农场,雇佣多于自家的劳动力,依赖的是(全职人员较少的)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生产,以及大约60万到80万美国籍或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农业雇工,另加100万到200万的“非法移民”廉价短工和季节工。实质上,美国农业早已不是一个家庭农场农业经济,而是一个由大农业企业公司和企业型大“家庭农场”所主宰的农业。也就是说,中国国家政策所试图借鉴的美国家庭农场模式实际上是“虚构”的。
其次,中国2013年以来的“家庭农场”政策本身的经验依据便来自不太合适的经验实例,即极其高度城市化的(笔者多年来跟踪调查的)上海松江区的农业,主要是粮食种植,基本不涉及新农业。即便如此,调查组发现,成规模农场的经济效率其实要低于中小型家庭农场,这主要是因为租用土地的较高租价、全职劳动力的较高市价,以及缺乏自家农场劳动力内在激励的雇工。事实上,被调查的松江大“家庭农场”所显示的是,其每亩净收益约500元,要远低于中小型家庭农场的1000元。它们实际上需要每亩约500元的政府补贴才具备竞争力,其实是“规模不经济”的实例。但这个经验却被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吹捧为中国农业应该采纳的典范。本章据此再次检视了现有理论,说明归根到底,经典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都偏向规模化的农场,把它们认作“现代化”所必须的条件。在此理论基础上,国家一直在试图建造中国的大农场,而忽视了具有生命力的新型小农经济。
相比之下,还是恰亚诺夫(A.V.Chayanov)原来的小农经济理论比较最符合中国实际,尤其是其对人口压力下的小农经济的行为和特殊逻辑的洞见,及其提出的要通过基于村庄社区的小农合作社来为其提供廉价加工与销售“纵向一体化”的设想。今天中国农业的主体其实是几亩到十几亩的新农业农场以及几十亩的旧谷物农业的“中农”农场,绝对不是政策所偏重的规模化大农场。
第十二章论述国家的另一个政策,即通过“项目”来促进农业的发展,试图凭借私人“逐利”机制来引导地方政府和大户做出国家在顶层所设计的行为。如此的决策在实际运作中,很容易出现“异化”的现象。一个重要且能够说明问题的实例是国家大力推行粮食种植中的“双季稻”,即早稻、晚稻和越冬小麦的一年三茬制度。在国家的设想中,这是使中国粮食生产最大化并保证“粮食安全”的最佳途径。国家采用的方法是,把这个目的和推进大农场的兴起结合起来,凭借项目奖励和补贴的激励来推动农业发展。但实际是,把单季稻改为双季稻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被证明是项划不来的举措,需要将近双倍的劳动和肥料投入,但第二茬的收入严重递减,在如今的农资投入价格之下,更是得不偿失,其净收入不仅伴随内卷化而递减,甚至达不到单一茬的净收入。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大户”的按亩净收入其实远低于小农场,实际上是一种“规模不经济”的经营方式,但他们可以依赖政府补贴和经营百亩或更多土地来达到本村最高的总收入。类似的现象也可以见于众多其他的实例,包括在2006年“专业合作社法”下兴起的“虚”甚或“伪”的合作社。这些都是错误地借助资本主义自私自利的价值观来试图推动中国农村与农业发展所导致的结果。
本章据此说明的是,更好的激励机制应该是由农民在其村庄社区的基础上来组织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来谋求本村利益的最大化。借助的是本社区“私利”追求的公益化激励。在那样的机制中,不会出现诸如广泛的追求一己私利(以及损人利己)的行为和价值观,及其所导致的村庄社区和公共服务的危机。本章虽然只列举了比较有限的实例,但我们足可看到,私人逐利价值观是如何冲击了原有的农村道德价值。它对原有的公益化村庄社区价值观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亟需反思和改革。
第十三章对近几十年来农业领域中所呈现的(和上文所讨论的)三大主要发展模式进行总结性论析。首先是“行政模式”,主要见于谷物种植的旧农业。它包括大规模储备谷物(贱买贵卖)来稳定粮价、多重的补贴(种粮补贴,现代农资如机械和良种补贴,以及支付给种粮大县的财政奖励补助),以及遍布全国的供销社体系来为谷物进行加工和销售。2006年以后,更取消了农业税费。在那样大规模的行政扶持下,成功地将粮食种植再次变为带有一定收益、可持续的生产活动。虽然,实践的结果证明迫使农民违反自身经济利益而种植双季稻是错误的,但总体来说,在与“人少地多”国家较为廉价的粮食在全球化市场中的竞争压力之下,如此的行政扶持制度是无可厚非的。虽然如此,也需要警惕不顾农民意愿的命令型政策,尤其是偏重规模化的农业和近年来大力推广双季稻种植的政策。
其次是新农业中的基本是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其主要依赖较高的市场价格的激励,来推动大量农户改种高附加值农产品的新农业革命。国家所扮演的角色比较有限,除了一定的技术扶持之外,主要是组织了一些比较简陋的(缺乏储藏和加工服务的)交易点(批发市场)。如今,在这个放任的新农业体系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如第九章所论证的那样,新农业中价格波动较大,而小农户必须在权力悬殊的情况下,承受中间商(尤其是大批发商)的压价和昂贵收费,这直接影响其净收入——在市场价格下降的时候尤其如此,由此形成了“种菜赔,买菜贵”的较普遍的吊诡现象。它既不利于小农,也不利于城市消费者。而国家的扶持和补贴政策一直都偏重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大户和规模化“家庭农场”,对大多数的小农生产者则基本没有起到扶持和协助的作用。
最后是国家推动的专业合作社模式。首先,错误地借鉴美国模式,将其高度企业化的农业(其农场平均面积是2646亩)等同于中国的小农户(平均面积才十来亩)。其次,要求中国的合作社也像美国那样实行“一人一票”(美国实际上是按股或按销售额分红)制度,忽略了中国全社会和经济体制的现实。在目前的农村产权体制之下,由小农户组成的合作社很难借助现有的金融体系来融资,且无法提供其所要求的可以简易变现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国家虽然一再重申要为农户提供融资渠道,但一切仍然处于策划和试点的阶段。
“半工半耕”的农民是近三十多年来新农业革命的动力,也是城镇建设的主力军,更是对其自身根本利益最清楚的人。同时,国家一直忽视小农社区,将其等同于必须被淘汰的小农经济。但实际上,长期以来的小农社区的凝聚性乃是国家应该依赖的制度性资源,可以据此来组织为小农服务的“纵向一体化”。国家应该依赖的是公益化了的(小农社区)私利追求的激励机制,而不是多年来所采用的一己私利的激励机制。前者应该是促使村庄社区复兴的机制之一。
中国的发展经验已经证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对经济发展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黄宗智,2010、2015)。据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设想,同样的逻辑和机制应该可以渗透到村庄一级的行政体系中。譬如,国家其实完全有能力领导设立基于村庄社区的东亚型合作社,而后层层上延,以其(社区)公益化了的激励机制来吸纳现存的庞大基层供销社系统,逐步建立一个高效的全国性物流体系,借此来减低小农经济产品的物流费用,为小生产者和消费者搭建低成本、高效的连接体系。那样的话,既可以借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资源,又可以避免其官僚化的弊端。整个系统可以成为一个新型的、真正为广大人民服务的物流体系,其功效甚至有可能超过东亚农协的历史经验。
第十四章借助一群优秀农业研究同仁的最新研究及对其论点的总结和对话,来进一步阐明本书的中心论点。首先是与农业经济史研究的一些最新成果的对话,先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经验中的合作化与小规模集体不应该随大跃进时期的错误而被(凭借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全盘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互助与合作(也包括土地改革)其实起到了协助农资不足的半数以上的农户达到较佳的资源配置的作用。其次,进而论述工农业“良性互动”的关键性,例如民国时期的机器纺纱和其所促进的“洋经土纬”的新型“土布”工业,后来的1963—1978年化肥工业投入与农村农业,以及其后的城镇带动的食物消费转型与农村新农业的兴起。再次,阐明(有机)“地力”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人多地少的中国农业与西方的地多人少农业的不同,以及农业与工业的不同。其后借助两篇示范性的关于新农业的调查研究,来进一步阐明其资本与劳动双密集化小家庭农场的悖论特色。同时,说明加工和销售“纵向一体化”的必要性,其中关键在于避免商业资本攫取小农户产品市场收益大头的问题。最后,借助与几篇不同的政策研究及建议的对话,来论证东亚农业合作社路径的合理性,其中关键在于,依赖小农户的主体性以及小农的村庄社区的凝聚性来使其在国家的领导和协助下,为自身组织纵向一体化服务。
第十五章通过对美国、中国大陆与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的比较,来论析中国大陆目前的物流体系的基本结构性问题。本章指出,由于中国以小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体系与美国以大型农场和企业化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基本不同,美国模式以企业为主和政府干预最小化的物流体系并不适用于中国。中国大陆需要借鉴的是,同样以新型小农经济为主体的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所建立的新型物流的成功经验。它们以基于村庄社区的合作社为主,层层上延,为小农户提供了关键性的新型系统包装、分级、运输和储藏的供应链(包括紧密的生鲜产品冷链),上达由政府作为公益性服务而设置的、具有冷冻储藏和电子信息化等服务的大型批发市场,通过规范化的公开透明交易,再进入各种各样的销售渠道,包括超市、批发销售、零售、电子交易等。其中关键在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与政府设建的大型批发市场的搭配,它们由此成功建立了新型的物流体系。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包括提高农民收入和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鼓励村庄公益化了的社区“私利”追求的价值观,以及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由此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
虽然如此,其政治经济体制也展示了一些与中国大陆的基本不同。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可以视作典型的资本主义发展型国家和地区(区别于英美要求“干预”最小化的“规制型”国家和地区),与半国有(和国有控股)半民营的中国大陆经济实体不同。此外,也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党—国家政经体制以及党的社会主义理念等因素。我们当然无法预测中国在“转型”历程后将会如何定型,但在其(可以称作)半国有半民营经济实体之上的由上而下的“发展型国家”和(如果能够得到实施的)由下而上的农村合作社层层上延的搭配下,有可能会形成一个比较独特而又可持续的政治—经济体系。
最后,第十六章通过以上从经验到理论概括的论述的铺垫,综合以上的经验—理论论述,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以往各大理论,但是适用于中国今天的小农经济的理论框架。所突出的是,现有两大经典理论的论析和预期,说到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都违反了中国的实际,我们需要从中国新型小农经济的悖论实际出发,重新建构符合实际而又适用于今天中国的小农经济理论。其中关键在于,这个新型小农经济中的高附加值新农业并不需要雇工企业的规模化,其所真正需要的是加工和销售的纵向一体化服务来与大市场打交道。目前,那样的“服务”主要是由国家支持下的榨取性商业资本来提供的。相比之下,之前被东亚地区偶然但成功采用的综合农业合作社的“纵向一体化”体系,能够更高效廉价地为小农提供那样的服务,维护小农的市场盈利,从而进一步提高小农的收益,使其大多数真正能够进入“小康”或中等收入状态,借此来解决中国目前至为紧迫的社会不公和内需不足的两大基本问题。那样的合作社还能够协助解决目前相当普遍的,部分源于高流通成本的“种菜赔、买菜贵”和(我们可以称作)“粮农贫、粮价贵”的现实困境。其中关键在于摆脱来自两大经典理论的错误认识和预期,从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际出发,认识到并尊重小农户的主体性,将其适当置于中国新型农业理论和政策的核心。那样的话,既可以解决社会不公和社区面临的危机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为小农户和消费者服务,更可以扩大内需,为中国农业和经济整体提供更可持续的发展动力。
国家统计局(2019)。《中国统计年鉴,2019》。
国家统计局(2018.9.18):《农村改革书写辉煌历史 乡村振兴擘画宏伟蓝图——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http:// www. stats. gov. cn/ ztjc/ ztfx/ ggkf40n/ 201809/ t20180918_1623595.html。
国家统计局(2018.7.17)。《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全国和省级主要指标汇总数据》 http://www. stats. gov. cn/ tjsj / zxfb/ 201807/ t20180717_1610260. html。
国家统计局(2017.12.14—16)。《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http://www. stats. gov. cn/ tjsj / tjgb/ nypcgb/ qgnypcgb/201712/ t20171214_1562740. html;(第二号) http://www. stats. gov. cn/tjsj / tjgb/ nypcgb/ qgnypcgb/ 201712/ t20171215_1563539. html;(第三号) http://www. stats. gov. cn/ tjsj / tjgb/ nypcgb/ qgnypcgb/ 201712/ t20171215_1563589. html;(第四号) http://www. stats. gov. cn/ tjsj / tjgb/ nypcgb/qgnypcgb/ 201712/ t20171215_1563634. html;(第五号) http://www. stats.gov. cn/ tjsj / tjgb/ nypcgb/ qgnypcgb/ 201712/ t20171215_1563599. html。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2017.12.14)。《“三农”发展举世瞩目乡村振兴任重道远》 http://www. stats. gov. cn/ tjsj / sjjd/ 201712/t20171214_1562736. html。
黄宗智(2010):《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0):《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载《开放时代》第10期,第134—158页。
黄宗智编(2012):《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5—115页。
黄宗智(2014):《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本,增订版。第一卷《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二卷《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三卷《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5):《中国经济是怎样如此快速发展的》,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100—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