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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的正规与非正规就业人员

国家统计局根据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之前的就业人员数据做了全面的调整。结合上述农民工数据,我们今天可以获得比较完整的关于农民工和非正规经济,以及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的数据。由此,我们可以比此前更有把握地论述农民工和中国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和演变过程。

表1.2 中国城镇历年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数(万人)

续表

*2010年的数据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把2001年之后的城镇就业人数往上做了调整。根据新旧数据并存最后一年(2009年)数据的比较,该年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经调整之后增加了0.22亿人,同时乡村就业人员数减少了0.44亿人,城乡总就业人员数往下调整了0.22亿人。这些调整所反映的主要是比原先数据更快速的城镇化,也反映了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员在城镇化过程中从农业就业变成非农就业,以及没有就业人员的演变。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表4-2。

表1.2是根据最新调整的就业人员数据所列出的中国历年正规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数(2000年及之前的数据没有变动)。这里的“正规经济”范畴纳入了统计局惯用的正式登记的、具有法人身份的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这些都是国家相对比较严格要求执行国家正式劳动法规的在册单位(虽然有一定比例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劳动法规所定标准,也没有达到正规职工所享有的福利水准)。在正规单位之外的,是规模较小的(虽然是经过正规登记的)、不具有法定正规“用人单位”身份的“私营企业”(区别于较大型的民营股份单位和公司及港澳台和外资单位)和个体(户),以及数量庞大的未经登记人员。他们更适合我们这里采用的非正规经济范畴。

所谓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定义,乃是“由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控股”的单位。因此,它们不具有“法人”身份,与具有如此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单位”、“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较大的非国营企业不同(《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7,138)。我们绝不应像在美国语境中(和有的美国研究中)那样把“私营企业”(privateenterprise)按照其英文的字面意义理解为所有的非国有企业。事实上,这些“自然人”所有的私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在2006年只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的14%,绝对不应被等同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全部或其最大部分(《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2,128;黄宗智,2013)。

如此定义的“私营企业”多为小型企业。2006年全国共有0.05亿(500万)家经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在城镇登记的雇用人员为0.395亿,在乡村登记的雇佣人员为0.263亿,每个企业平均13个员工(《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13,150)。 根据2005年对这些企业的第六次(1993年以来每两三年一次的)比较系统的抽样(每一千个企业抽一)问卷调查,其中只有1.13%是规模大于100位员工的企业。 绝大多数乃是小型的、平均13位员工的企业,包括制造业部门(38.2%)、商店和餐饮部门(24%)、“社会服务”(11.1%)和建筑业(9.1%)部门。如上所述,如此的非正规员工大多数缺少福利、工作保障或国家劳动法律保护(“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5)。

至于2010年在城镇登记的4467万自雇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大多是登记人本身和一两位亲朋的个体经济(2006年平均2.2人/个体户——数据见《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14,151)。这些“自雇”人员包括小商店、小摊子人员,旧的和新型手工业工人及其学徒,小食品商人,各种修理店铺人员等。这些人员数快速增长的部分原因是新兴现代经济部门对这方面服务的市场需求,部分是新近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对这方面的需求。改革以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旧式(类似1949年前)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业主的大规模复兴(人民公社化之后几乎完全消失),正是出于这样的需求。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数据,个体工商户的户均注册资本在2002年是16 000元,2010年上升到39 000元。(工商总局,2012)显然,这些都是较小的生意。即便与(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相比(其户均注册资本在2007年是170万元)也相去较远。我们绝对不应该像有的美国学者那样,把个体户等同于所谓的“私人企业家”(private entrepreneurs)。(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13)这样的就业人员大多没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说,这些“个体户”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视角所突出的关于“小资产阶级”的特点,即以自家劳动力使用自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工具、资本)的阶级(也可以称作“自雇者”[self-employed]——Wright,1997:第4章),因此既不同于资本家,也不同于无产阶级。同时,也符合韦伯市场关系视角所突出的“阶级情况”,即销售自家(部分)产品的农户、手工业者或销售小商品的小商业者,因此与那些靠占据稀缺资本而具有垄断销售权力的资本家不同,也和在市场上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工人阶级不同。(Weber,1978,1:302—307)正因如此,马克思和韦伯同样把小资产阶级这样的个体生产经营单位当作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外的第三阶级看待。(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8;黄宗智,2010:第9章)当然,我们也可以把他们纳入“非正规经济”的范畴。

然后是11384万(2010年)未经登记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在技能和工作稳定性方面,他们还要低一个层次,许多是临时性的人员,诸如保姆、清洁工、社区保安、餐馆服务员、运送人员、学徒等。不用说,他们绝大部分同样没有福利和劳动法律保护。

总体来说,以上三种主要的城镇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个体户和未登记人员)共同构成了一个低报酬、低稳定性、低或无福利、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城镇经济体。 [1]

由此可以看到,1985年以来,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已经从所有城镇就业人员的3.5%爆炸性地扩展到2010年的63.2%。这部分是由于(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人员数的膨胀,2010年分别达到了6000万人和4500万人的数目。更主要的则是未经注册人员的大幅度增加,从1985年的零人达到2010年的1.1亿人,其中当然主要是农民工。同时期,正规经济职工2010年的就业人员总数(1.28亿)却和1985年基本一样(1.24亿)(1985—1995年的10年中有所增加,但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小国营企业改制,其工人大规模下岗,正规职工基本返回到1985年的绝对数),而其所占城镇总就业人员的比例已经从1985年的96.5%下降到2010年的36.8%。这个变化非常巨大。

[1] 当然“私营企业”、“个体”和未登记人员中不仅包括农民工,也包括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的10年中,数量可能达到5000万的就业于非正规经济的城镇居民。其中许多是下岗职工,在非正规经济重新就业,大部分在服务业(“第三产业”)就职。我们缺乏全面、可靠的材料,但根据1997年一个相对系统的在17个省55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大部分下岗职工是“中年”人员(年龄30到50岁的占64%),只具备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其中小学和初中学历占56%,上过大学或大专的仅有5.7%),绝大部分成为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或在小型的所谓“私营企业”工作,或者变成自雇的个体户,大多只比农民工稍高一个层次。只有很少部分的下岗人员(4.7%)认为国家的各项就业工程对他们有过“很大帮助”(“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1997年;亦见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n.d .)。 an/JWxKA0WDdu1FxaPXLACMPnsJVHpMTuzkIfOFpa/yU/LHU0uh2i4NbKVf7s/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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