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之前,因为农民工一直没有被纳入国家正规统计系统的指标,我们只能依赖2000年人口普查所显示的该年在城镇就业人员数,和国家登记的在册正规单位就业职工人数之间的差数,来推测未被登记的非正规农民工人数。这个方法虽然没错,但因为没有更直接的经验材料,因此常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06年发表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下称《总报告》)初步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缺。那是在国务院总理的指示下,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研究人员所做出的报告,但也仅是在31省(直辖市、自治区)、7000个村庄的6.8万农户的,尚未充分精确化的,在抽样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研究,其中难免含有不甚精确的部分。
之后,2008年底,国家统计局终于正式建立了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于2009年开始,每年发布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监测报告。这些报告仍然是根据6.8万户的抽样调查的研究,但在2006—2009年间,关于农民工方面的抽样调查已经高度精确化——譬如,系统纳入了外出还是本地、各行业、参保、教育背景、地区分配等数据。当然,由于农民工依然未被树立为一个正式的统计指标(而作为流动人口,也确实不容易统计),数据不是按户或按人的直接调查或登记,而是凭借抽样的推算,因此难免带有抽样调查不可避免的误差幅度,但是其精确度和可信度已经比此前要高得多了。如今,其无疑是关于农民工的最权威的数据。
表1.1列出了2006年到2011年的农民工数据。可以看到,2006年报告的数据推测和估计多于系统估算,而2009年和2011年的数据则明显比较精确,依据的是更细致的抽样调查,然后按照系统的统计方法估算而得。
表1.1 农民工人数、工作时间、参保率
数据来源:《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2010。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的“离土离乡”的农民工共1.59亿人,占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则有0.94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外出和本地农民工两者加起来的总数是2.53亿(25 278万)人。
根据2006年的《总报告》,农民工中有30.3%(0.364亿)在制造业部门工作,22.9%(0.275亿)在建筑业工作。此外,约0.56亿就业于“第三产业”,其中10.4%(0.125亿)从事“社会服务”,如保姆、清洁工、清运垃圾人员、社区保安、理发店员工、送货人员等;6.7%(0.08亿)是住宿餐饮业服务人员;4.6%(0.05亿)是批发与销售业人员,如小商店、摊位人员和小贩等。
农民工不具有正规城镇户口,与城镇居民在身份上存在一定差异。他们从事的是低报酬和没有福利的工作。根据2006年的《总报告》,2004年他们平均工资只有780元/月,每日平均工作11小时,每周6—7天。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时间比正规职工多将近一半,而获得的报酬仅是后者的60%。当时的调查者推测,他们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医疗保障,15%有退休福利(根据后来更精确的数据,这些推测其实偏高——见表2.1)。因为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只能负担更高的医药费用和子女的“择校”教育费用。在全国每年70万工伤受害者中,他们占了最大多数。这些基本事实也可见于众多较小规模的研究。
以上事实在一份国际调查中得到进一步证实。这是一个由国外学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完成的(1988年、1995年和2002年三次调查中的)第三次“中国家户收入调查”(ChineseHouseholdIncomeProject)。该项调查是以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为基础,根据经过修改的范畴而抽样进行的。 2002年的调查覆盖了120个县的9200个农户及70个城市中具有城市户口的6835户,同时对“农村移民”(ruralmigrants)进行了次级样本调查。该项调查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报酬比城市居民平均要低50%。 而这个数字尚未将两者之间在工作时间、医疗保障和教育费用等方面的差别考虑在内。(Gustafsson,Li and Sicular,2008:12、29;Khan and Riskin,2008:76)
从表1.1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参与社会保障方面,2009年到2011年有一定的进步。农民工在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从2009年的7.6%和12.2%提高到13.9%和16.7%,但客观上仍然很低。工资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我们欠缺可比价格的数据。虽然如此,可以确定的是,绝大比例依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每周最多工作44小时,2009年是89.4%,2010年是90.7%,2011年仍然高达84.5%。中国的农民工虽然在其家乡具有大部分其他国家的“非正规经济”人员所不具备的承包地权,但在其他方面(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和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保障)是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