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上述支配组织的团体,其相对于被支配“群”的支配地位,乃是基于所谓的“少数的长处”:支配的少数人能迅速在成员间达成谅解,因此能随时采取维持其权力地位所必须的、理性的有组织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 。以此而能轻易地压制住威胁到其权力地位的、群众行动或共同体行动(Massen—oderGemeinschaftshandeln),只要反抗者在争夺支配权的抗争中、尚未能发展出计划指导下的有组织行动。另一个“少数的长处”乃是支配者较易保持其意图、决议与知识的 秘密 ,以充分发挥其效力;一旦人数多,想保持秘密就更困难、或根本不可能。“职务机密”愈是被强调,我们即可视之为一个征候:支配者要不是企图扩大其支配权,就是感到其支配权已受威胁。不过,任何其着眼点在永续维持的支配,在某一关键点上都必然是个 秘密支配 。
通过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而建立的、为了支配的特殊机器,一般而言有下述特征:一群习于服从 指导者 命令的人,基于他们本身的参与与随之而来的利益,对于支配的维续亦 感到 关乎其个人之利害 ,为了持续维持支配,他们彼此分配并持续团聚一起,以掌握命令权力与强制权力的行使—此即“组织”之谓。那些其所要求且行使之命令权力、 并非 来自其他指导者所授权的指导者(一人或多人),我们称之为“支配者”(Herr);至于那些团聚一起,以上述方式接受支配者之命令的一群人,我们将称之为“机器”或“机构”(Apparat)。
任何特定支配之“组织”的社会学特征乃取决于,(单数或复数之)支配者与其机器的关系、这两者与其被支配者的关系以及其特有的支配 结构 —亦即其特有的、分配命令权力的方式。此外,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因素、可用以建立样式繁复的、社会学分类下的支配形态。不过,就现阶段目标而言,我们要强调的是,如何归结支配的基本类型,亦即,支配之“ 妥当性 ”的终极依据何在;换言之,我们要考察的乃是,支配者对其“官员”所要求服从的权利以及这两者对其被支配者的同样要求,到底是基于怎么样的一些终极依据上。
在讨论“法秩序”时,我们即曾遭遇过这个“正当性”的问题。现在我们必须指出其更广泛的意义性所在。就一个支配而言,这样的正当性基础,绝非仅只是个理论性与哲学性思辨的问题,它实际上构成经验性之支配结构的、最为实际之差异的基础。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任何权力—甚至生活中的任何好运道—一般都有为自己之正当性辩护的必要。
人类的命运并不平等。每人的健康、财富情况、社会身份等等皆有所差异。简单的观察即可发现,在所有这些情况里,境遇较佳者一直觉得有必要“正当化”自己的处境,认为自己的好运乃是“应得的”,其他人的歹运则是他们的“自业自得”。因此,纯粹“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差异,在此显然无甚重要可言。
优势特权团体与劣势特权团体之间的关系上,也感觉有此必要。所有高度特权团体都会创造出有关其天生(特别是“血统”)之优越性的“神话”。在权力分配稳定—“身份”秩序因此也稳定—的情况下,这种神话是会被劣势特权阶层所接受的。只要群众仍停留在其自然状态,有关支配秩序之性质的思考尚未开展之时,换言之,只要尚无急切的需要迫使群众将这些事情“问题化”,此一情况就会继续存在。然而一旦阶级状况划分判然,而且每人都可看出它乃是决定自己个人之命运的力量时,高度特权团体的神话—即每人的命运都是“自业自得”—即会遭到劣势特权者最激烈的攻击。我们只要看看上古晚期、中世纪以及(尤其是)近代的某些阶级斗争即可了然,在这些斗争当中,上述的神话以及奠基其上的、支配之“正当性的”要求,成为最激烈与最为有效的攻击目标。
究其实,任何支配(就此字之技术性意义而言)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其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这些根本原则有下述三种:
命令权力的“妥当性”(Geltung)可以基于:第一,一个具有(经由协定或指令所制定的) 合理 规则的制度。在此制度下,当根据规则所“委任”(握有权力)的人要求服从时,服从乃是服从于具有一般性约束力的规范。在此场合里,每个命令权力的担纲者,都由上述具有合理规则的制度赋予正当性,只要符合规则运作,他的权力即是正当的。准此,服从乃是针对规则,而非对人。
第二,命令权力的妥当性亦可基于 人的权威 。这样的一种权威,进一步可以奠基在 传统 的神圣性—一种具有习惯化与恒常化的神圣性,且要求对特定人物的服从。
第三,或者,此种人的权威亦可来自一个正好相反的基础上,亦即对非日常性事物的归依、对 卡理斯玛 (Charisma)的信仰,换言之,亦即信仰某个带来实际启示、或具有天赋资质的人物,视之为救世主、先知或英雄。
支配结构的“纯粹”类型相应于上述三种正当性的类型。见之于真实历史中的支配形态,乃是这些“纯粹”类型的结合、混合、同化或变形。一个支配结构之理性化、组织化的共同体行为,其典型特征可见之于“官僚制”(Bürokratie)。受传统的权威关系所制约的共同体行为,则可见之于“家父长制”(Patriarchalismus)。“卡理斯玛”的支配结构乃是基于具体的个人权威—既非依赖理性规则,亦非传统。目前我们将以最熟悉、最为理性化的类型—近代的“官僚制”行政—作为讨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