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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与行政,民主制行政的本质与界限

我们对“支配”的首要关心之处乃在其与“行政”(Verwaltung)的结合 。所有的支配皆通过行政来展现与运作。反之,任何行政也都需要支配,因为在行政里,永远有必要将某种命令权力置于某人手中。

命令权力有时可能会以一种较为无害的姿态出现;被支配者可能会视支配者为其“仆人”,而支配者也可能如此看待自己。这种现象的最纯粹形态可见之于所谓的“ 直接民主制的行政 ”。这种行政之被称为“民主制的”,有两个理由(尽管这两个理由并不见得相互一致)。(1)这种行政乃奠基于,所有人原则上都有同等资格来处理共同事务,此一前提上。(2)在这种行政里,命令权力被缩减到最低程度。行政职务是轮流的、抽签决定、或由直接选举委派(任期很短)。所有重要事务皆留待所有成员共同决定,行政人员只负责准备议程、执行决议,并根据大会指令处理“日常事务”。这种类型的行政可见之于许多私人社团、某些政治共同体(至少在原则上,例如瑞士的州民大会,或美国的一些市镇)、德国的大学(只要校长及院长还掌握行政权 ),以及其他许多性质类似的团体。

不管行政权限如何的缩小,某些行政人员仍必须委以命令权力,其地位因之乃不断游移于单纯处理事务的仆人与支配者之间。他的地位之所以被加诸各种“民主的”限制,正是为了要防止他发展成一个支配者。不过,“平等”与行政人员支配权力的“极小化”,同样亦可见之于许多贵族团体,用来对付他们支配层 内部 的同僚。具体事例可见于威尼斯与斯巴达的贵族层,或者是德国大学的正教授贵族层:他们都曾经采用过例如职务轮替、抽签、或短任期的选举等等“民主的”形式。

这种类型的行政通常会出现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团体里:(1)地方性的;(2)成员的数目有限;(3)成员的社会地位不能相去过远;(4)行政职务比较单纯与稳定;(5)在手段与目的之客观性的考量上,必须有某种最低程度之发展的训练。最后一项要件存在于,例如,瑞士与美国的直接民主制行政,正如俄国的密尔(Mir)亦曾有过一样(在其根据惯例而来的行政事务 范围内 )。我们并不将此种行政视为任何“发展系列”里一个典型的历史的起点,而只视之为一个极端性的个案,并作为本书研究的起点。轮替制、抽签制以及具有近代意味的选举制,绝非(选取共同体之行政人员的)“原始的”形式。

直接民主制的行政,其存在是不稳定的。随着经济分化的出现,行政职务即可能落入有产者的手中。其原因并不在于他们有过人的资质或专门知识,而只是因为他们有“余暇”兼职性地来处理行政事务,报酬很低或根本是无偿的。对那些被迫要工作以维持生计的人而言,这种兼职就意味着时间—换言之,收入—的牺牲,劳动的强度愈是增加,这种牺牲即愈无法忍受。拥有上述优越地位的人因此并不仅指那些拥有高收入的人,而是指那些可以不劳而获、或是只需间歇性劳动即可有所获的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一个近代的制造业者—较之农场主或中世纪的城市豪商(两者皆需不间断地工作)而言—就比较不容易从自己的工作中脱身,因此也较不可能负责行政职务。准此,大学里医学院与自然科学研究所的负责人最不适合出任校长,尽管他们具有足够的行政经验—因为他们自己的工作已占据了太多时间。由于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再也没有余暇,直接民主制的行政,随着社会分化的演变,乃逐渐落入“ 望族 ”(Honoratioren)的支配。

我们在前面已提到过所谓“望族”的概念,亦即(结合于某种生活样式之)特殊社会声望的担纲者 。这里我们还得再加上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此即,由其经济地位而来的、掌管社会行政并将支配视为一种“荣誉职责”的能力。因此,我们可以暂时如此界定“望族”:首先,他们是不劳而获者,或者只要花费极少劳力(或诸如此类),因此除了他们(可能)从事的职业活动外,尚能负担行政职务;其次,基于这样的经济地位,他们乃拥有某种生活样式(这一向是个自然结果),这种生活样式赋予他们一种具有“身份荣誉”的社会“威望”,使他们适合就支配之职。

这种望族支配的发展经常会出之以筹备审议团体(vorberatendes Gremium)的形式,要提交共同体成员的事项会先在此一团体中讨论;这个团体自然很容易预知共同体的决议,或者索性打消这些议案,以此(基于本身的威望)而确立对望族地位之独占。这种类型的望族支配之发展,早自远古时代即已出现在地域性共同体,尤其是邻人团体。

不过,早期的望族与崛起于现代的、理性化之“直接民主制”的望族,性格截然不同。最初的资格乃是 年龄 。在所有以“传统”—习律(Konvention)、习惯法或圣法—为其共同体行为之取向的团体内,“长老”乃是“天生的”有声望者,这不仅是由于他们拥有(因经验广博而来的)声望,也由于他们知道传统;他们的鉴定、睿智(Weistum) 、事前同意(Prhoboúleuma)或事前认可(auctoritas) ,就像以超自然之力保证了成员决议的正确性,正如在有争议的场合这乃是最有实效的仲裁。当共同体的成员经济地位大致相类似时,“长老”就是家族、氏族、或邻人团体中最年长者。

然而,基于年龄的相对性威望,在一共同体内部极易生变。当食物供给缺乏时,无法再工作的人就只能是个负担。同样地,在一个长期处于战争状态的地区,老年人的威望一般而言在战士之下,而且经常会出现一种年轻人用来对抗老人之威望的“民主的”口号,例如“六十回桥”(Sexagenarios de Ponte )。同样的现象也发生在政治或经济的革命时期(不管是暴力还是和平的),以及宗教观念之实际力量(及由此而来的对神圣传统的敬畏)无甚发展或已在衰退之中的时代。另一方面,凡是经验仍有其客观性效用,或传统的主观性力量仍居高不下之处,老年人的威望即能持续。

老年人的权威被剥夺之处,权力并不因此即归年轻人所有,通常还是落入那些拥有其他种类社会威望的人手中。随着经济或身份的分化,“长老会议”(Gerusia,Senatus)的名称也许仍然保留 ,实际上却已由前面所提过的“望族”—亦即“经济的”望族,或拥有“身份”荣誉的人(他们的权力归根究底还是奠基于财富之上)—所把持。

此外,必须成立或维持一个“民主制的”行政,这样的口号也可能会成为无产者或虽有经济力量却仍被拒于身份荣誉之外的人,用来对抗望族的有力武器。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制的”行政变成 政党间 斗争的手段,尤其是因为望族—基于其身份威望与某些人对其经济上的依赖—可以招募无产者成立“亲卫军”。事态一旦发展至此,权力斗争的目标,亦即“直接行政的民主制”,即丧失其独特的性格—未发展状态的“支配” 。究其实,政党的存在乃是为了争逐(特殊意义上之) 支配 此一目的的,因此它必然会倾向采取一种层级支配关系的结构,不管它如何小心企图隐瞒此一事实。

某种类似于此种成员间—他们本质上乃是在一“纯粹”民主制之边际性个案中,营同质性生活的统一体—之社会性疏离的现象,可能会发生在那些超越一定( 量的 )规模的社会团体之中,或者是其行政任务由于 的分化,以致无法再由某一个人(不管他是由轮替、抽签或选举所产生)来妥善处理、并满足其成员之要求的团体中。大规模团体的行政的各种条件,与基于邻人关系或个人关系的小团体的行政,有根本上的差异。只要涉及大规模的行政,“民主制”的概念即有剧烈的变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再将它纳入与上述相同意义之“民主制”的范畴,实无意义可言。

行政任务之量与质的长期增长,会逐渐导致某些受过训练与有经验者在业务处理上之技术优越性,并无可避免地助长了(至少)某些职员之事实上的永久性存在。因此,一个为了行政目的—同时当然也是为了行使支配权—的、特别而永久性的组织之成立,其可能性永远存在。正如前面提到过的,这个组织可以是个由望族们所组成的、“合议制的”(kollegial)构造,也可以是个所有职员皆统合为一个在单一首长领导下的层级结构—“一元制的”(monokratisch)结构。 daUTLNggYYWtc5huJiYVQzDIkRALQ0td6kB9sX3zqV2YtviIifpsGbqkAKZah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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