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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二

苏国勋

作为社会学古典理论三大奠基人之一的韦伯,其名声为中文读者所知晓远比马克思和涂尔干要晚。马克思的名字随着俄国十月革命(1917年)的炮声即已传到中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著作并列以全集的形式由官方的中央编译局翻译出版,作为国家的信仰体系,其影响可谓家喻户晓。涂尔干的著作最早是由当年留学法国的许德珩先生(《社会学方法论》,1929年)和王了一(王力)先生(《社会分工论》,1935年)译介,首先在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两部著作的引入不仅使涂尔干在社会学界闻名遐迩,而且也使他所大力倡导的功能主义在学术界深深植根,并成为当时社会学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方法论。与此相比,德国人韦伯思想的传入则要晚了许多。由于中国社会学直接舶来于英美的实证主义传统,在早期,孔德、斯宾塞的化约论—社会有机体论和涂尔干的整体论—功能论几乎脍炙人口,相比之下,韦伯侧重从主观意图、个人行动去探讨对社会的理解、诠释的进路则少为人知。加之,韦伯的思想是辗转从英文传播开来的,尽管他与涂尔干同属一代人,但在国际上成名要比涂尔干晚了许多。恐怕这就是中文早期社会学著述中鲜有提及韦伯名字的原因。

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大陆学界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开始取消社会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和教学,又长期与国际主流学术界隔绝,直到改革开放后,1987年由于晓、陈维纲等人合译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问世,内地学者才真正从学术上接触韦伯的中文著作。尽管此前台湾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已出版了该书的张汉裕先生节译本以及由钱永祥先生编译的《学术与政治:韦伯选集(Ⅰ)》(1985年,远流出版公司),但囿于当时两岸信息闭塞的情况,这样的图书很难直接到达学者手中。此外还应指出,大陆在此之前也曾零星出版过韦伯的一些著作译本,譬如,姚曾廙译的《世界经济通史》(1981年)、黄晓京等人节译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86年),但前者由于是以经济类图书刊发的,显然其社会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遮蔽,后者是一个删除了重要内容的节译本,难以从中窥视韦伯思想全貌,无疑也会减损其学术价值。

大陆学术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引介韦伯思想固然和当时社会学刚刚复出这一契机有关,除此之外还有其重要的现实社会背景和深刻的学术原因。众所周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是大陆社会改革开放方兴未艾的年代,经济改革由农村向城市逐步深入,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社会转型必然会伴随有阵痛和风险,改革旧有体制涉及众多方面的既得利益,需要人们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重新安排和调整人际关系。加之,由于中国南北方和东西部自然条件和开发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在改革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新的不平等,还有随着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分层化开始显露,以及公务人员贪污腐化不正之风蔓延开来为虐日烈,这些都会导致社会问题丛生,致使社会矛盾渐趋激烈。如果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失范。苏联和东欧一些民族国家在经济转轨中的失败和最终政权解体就是前车之鉴。这些都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遇到了新的瓶颈,面对这些新问题学术界必须做出自己的回答。

撇开其他因素不论,单从民族国家长远发展上考量,当时中国思想界可以从韦伯论述十九世纪末德意志民族国家的著作中受到许多启迪。当时德国容克地主专制,主张走农业资本主义道路,成为德国工业发展的严重障碍;而德国中产阶级是经济上升的力量,但是领导和治理国家又缺乏政治上的成熟。韦伯基于审慎的观察和思考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出于对德意志民族国家的使命感和对历史的责任感,他自称在国家利益上是“经济的民族主义者”,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我期许“以政治为志业”。联想到韦伯有时将自己认同于古代希伯来先知耶利米,并把他视为政治上的民众领袖,亦即政治鼓动家,他在街市上面对民众或批判内外政策,或揭露特权阶层的荒淫腐化,只是出于将神意传达给民众的使命感,而非由于对政治本身的倾心。然而韦伯又清醒地认识到,现时代是一个理智化、理性化和“脱魅”的时代,已没有任何宗教先知立足的余地,作为一个以政治为志业的人,只能依照责任伦理去行动。这意味着一个人要忠实于自己,按照自己既定的价值立场去决定自己的行动取向,本着对后果负责的态度果敢地行动,以履行“天职”的责任心去应承日常生活的当下要求。或许,韦伯这一特立独行的见解以及他对作为一种理性的劳动组织之现代资本主义的论述,与大陆当时的经济改革形势有某种契合,对国人的思考有某些启发,因而使人们将目光转向这位早已作古的德国社会思想家。

此外,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学术界以及周边国家兴起的“韦伯热”也对国内学术界关注韦伯起到触发作用。韦伯的出名首先在美国,这与后来创立了结构功能学派的帕森斯有关。帕氏早年留学德国攻读社会学,1927年他以韦伯和桑巴特论述中的资本主义精神为研究课题获得博士学位,返美后旋即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译成英文于1930年出版,并在其成名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系统地论述了韦伯在广泛领域中对社会学做出的理论贡献,从此以后韦伯在英文世界声名鹊起并在国际学界闻名。五十年代以后韦伯著作大量被译成英文出版,研究、诠释韦伯的二手著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六十年代联邦德国兴起的“韦伯复兴”运动,其起因是二战后以美国为楷模发展起来的德国经验主义社会学,与战后陆续从美国返回的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批判理论发生了严重抵牾,从而导致了一场长达十年之久关于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争论。由于参加论战的两派领军人物都是当今学界泰斗,加之其中的几个主要论题—社会科学的逻辑问题(卡尔·波普尔与阿多诺对垒)、社会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帕森斯对马尔库塞)、晚期资本主义问题(达伦道夫和硕依西对阿多诺)—直接或间接都源于对韦伯思想的理解,对这些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的研讨和辩论,其意义和影响远远超出了社会学一门学科的范围,对当代整个社会科学界都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作为这场论战的结果,一方面加快了韦伯思想的传播,促使韦伯思想研究热潮的升温,另一方面也对美国社会学界长期以来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对韦伯思想的经验主义解读—“帕森斯化的韦伯”—做了正本清源、去伪存真式的梳理。譬如,在帕森斯式的解读中,韦伯丰富而深刻的社会多元发展模式之比较的历史社会学思想,被歪曲地比附成线性发展观之现代化理论的例证或图示。因此在论战中从方法论上揭示韦伯思想的丰富内涵,还韦伯思想的本来面目,亦即“去帕森斯化”,这正是“韦伯复兴”的题中应有之意。

随着东亚“四小龙”的经济腾飞,研究韦伯的热潮开始东渐。二战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后,传统上受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台湾、香港、新加坡成为当时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四个地区,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成为国际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美国的汉学家曾就“儒家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于六十年代先后在日本和韩国召开了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八十年代初在香港也举行了“中国文化与现代化”的国际学术会议,其中的中心议题就是探讨儒家伦理与东亚经济起飞的关系。许多学者都试图用韦伯的宗教观念影响经济行为思想去解释东亚经济崛起和现代化问题:有将“宗教伦理”视为“文化价值”者;也有人将“儒家文化”作为“新教伦理”的替代物,在解释东亚现代化时把儒家传统对“四小龙”的关系比附为基督教对欧美、佛教对东南亚的关系;还有人将韦伯论述的肇源于西欧启蒙运动的理性资本主义精神推展至西方以外,譬如日本,等等。所有这一切,无论赞成者抑或反对者,都使亚洲地区围绕东亚经济腾飞形势而展开的文化讨论,与对韦伯思想的研讨发生了密切关系,客观上推动了韦伯著作的翻译出版和思想传播,促使东亚地区韦伯研究热潮的出现。

作为欧洲文明之子,韦伯是一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其思想可谓博大精深,同时其中也充满了许多歧义和矛盾,许多相互抵牾着的观点都可在他那里找到根源,因而时常引起不同诠释者的争论。历来对韦伯思想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两派,即文化论和制度论。前者主张思想、观念、精神因素对人的行动具有决定作用,故而韦伯冠名为“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这一卷帙浩繁的系列宗教研究(包括基督新教、儒教、印度教、犹太教等)是其著作主线;后者则强调制约人的行动背后的制度原因才是决定的因素,为此它视《经济与社会》这部鸿篇巨制为其主要著作。这种把一个完整的韦伯解析为两个相互对立部分的看法,从韦伯思想脉络的局部上说似乎都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但整体看来都有以偏概全的偏颇。须知,韦伯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观念论者或文化决定论者,更不是独断意义上的唯物论者,因为这里的宗教观念是通过经济的伦理对人的行动起作用,并非纯粹观念在作用于人;而制度因素既包含经济制度、也包含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还包含宗教制度、文化制度,并非只是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制度。换言之,一般理解的观念—利益之间那种非此即彼、对决、排他性关系,在韦伯的方法论看来纯属社会科学的“理念型”,只有在理论思维的抽象中它们才会以纯粹的形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它们从来就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彼此包容的、即所谓的“镶嵌”关系。应该运用韦伯研究社会的方法来研究韦伯本人的思想,放大开来,应该用这种方法看待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事物,惟有如此,才能持相互关系的立场,以“有容乃大”的胸怀解决现实中许多看似无解的死结问题。

欣闻台湾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与大陆出版机构合作,在内地携手出版“新桥译丛”中有关韦伯著作选译的简体字版,这对于两岸出版业界和学术界的交流与沟通,无疑将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祝愿这一合作不断发展壮大并结出丰硕的果实!

在中文学术界,台湾远流公司出版的“新桥译丛”有着很好的口碑,其译作的品质精良是远近驰名的,其中韦伯著作选译更是为许多大陆学人所称道。究其原委,一则是书品优秀,这包括书目及其版本的选择颇具专业学术眼力,另外新桥的译文具有上乘水准,是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学者基于研究之上的迻译,而非外行人逐字逐句地生吞活剥。仅以两岸都有中文译本的《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一书而论,远流本初版于1989年,六年后再出修订版,书中不仅更正了初版本的一些讹误,而且将译文的底本由初版的英译本改以德文原著为准,并将英、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分别一一标示清楚。此外,远流版译本还在正文前收录了对韦伯素有研究的康乐先生专为该书撰写的“导言”,另将美国匹兹堡大学著名华裔教授杨庆堃先生1964年为该书的英译本出版时所写的长篇“导论”译附于后,这就为一般读者和研究者提供了极大方便,使这个译本的学术价值为现有的其他几个中译本所望尘莫及。再则,“新桥译丛”的编辑出版已逾二十余载,可谓运作持之以恒,成果美不胜收,仅韦伯著作选译出版累计已达十几种之多,形成规模效应,蔚为大观。不消说,这确乎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编译者团队专心致志、锲而不舍地坚持长期劳作才能做到,作为一套民间出版的译著丛书,在今日台湾这种日益发达的工商社会,实属难能可贵。现在,两岸出版业界的有识之士又携手合作,将这套译著引介到大陆出版,这对于提高这套丛书的使用价值、扩大其学术影响、推动中文世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展、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功莫大焉。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往来规模的不断扩大,两地学术界和出版界的交流也在逐步深入,相应地,两地学者的著述分别在两岸出版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这对于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学术资源,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升中文学界的研究素质,可谓事半功倍。进而,倘若超越狭隘功利角度去看问题,将文本视为沟通思想、商谈意义的中介,从而取得某种学术共识,成为共同打造一个文化中国的契机,则善莫大焉。

诗云:“瞻彼淇澳,绿竹猗猗。有斐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惟愿两岸学人随着对世界文化了解的日益加深,中文学界的创造性大发展当为期不远矣。是为序。

2003年12月3日 于北京 wEmhGHcL6RKd8Z4iCg8t3mIh3YqgHZGuxqNi5wgNKXjp0nt3hNmyh/S9RITk6GY3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顾忠华译 UlDDl2vKa/kaEBW4dAUdcRNY49uTIQd3iitTUsdAUHrSKKaKYizpLjdKtXTToY15



导言

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就社会学的发展史而言,马克斯·韦伯一向被公认是大师级的人物,享有着崇高的地位。事实上,在韦伯所处的时代中,“社会学”正刚刚开始萌芽,还算不上是一门纯粹的专业学科,但也因为如此,韦伯得以发挥他的原创力,提出关于社会学基础理论的一整套构想。我们知道,韦伯受过法律史及法学方法的严格训练,又曾在大学讲授政治经济学课程,而他的学术研究横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从《中古商社史论》、《罗马农业史》、《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到《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可谓不断地在穷究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繁复性。他的挚友,也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雅斯贝尔斯(K. Jaspers),曾经于悼念韦伯的一次演讲中说道:“……这些包罗万象的著作,不是靠一些兴之所至的观察随意堆砌出来的;相反的,每个题目都以 社会学 为核心,如果韦伯最后能有系统地整理出他的社会学理念,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出他对社会学用心之深了。” 雅斯贝尔斯当时尚不清楚,韦伯其实在生前确已从事了这份“系统整理”的工作,只是未及发表便不幸去世。这些遗留下来的手稿,经过韦伯遗孀玛丽安娜·韦伯(Marianne Weber)的校订后,编辑成《社会经济学大纲》(Grundriss der Sozialäkonomik, 1921/1922),此书的第四版再经温克曼(J. Winckelmann)重新考证,以《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und Gesellschaft, 1956)为标题印行于世,成为今日研究韦伯思想最重要的经典文献之一。同时,诚如雅斯贝尔斯所言:社会学乃是现代社会接受自我认知的一种科学形式,而《经济与社会》中涵盖的渊博知识,正代表了人类自我探究精神的高度成就。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译自《经济与社会》一书的第一章,全文共分十七项条目,包括了方法论上的推演、社会行动类型的建构以及各种社会关系形式的概念定义与说明,有系统地展现了韦伯本人对“理解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研究典范的全盘性设计。韦伯的这套理论观点和他所使用的专门术语,历经多次修正,一些基本构想早在1907年的《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克服”》(Stammler “Überwindung”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一文中便已逐渐酝酿成形,其后他于1913年写下《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verstehenden Soziologie,以下简称为《范畴》),正式提出“理解社会学”的名称,并开始尝试对不同的“行动”进行类型学考察。下面我们便针对这段作品史的内在关联先作一番检视,再分别探讨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特色及其后续发展。

根据韦伯自己的计划,《范畴》这篇文章原被视作《经济与社会》第一章初稿中的一部分,准备将其扩充为讨论“社会诸秩序的范畴”(Kategorien der gesellschaftlichen Ordnungen)。他在不同的场合曾表示,《经济与社会》的前半段是以“范畴学”(Kategorienlehre)的纯粹理论研究为主,后半段才涉及经验性的实质分析,而《范畴》更有着宣示其基本立场的意义。但是,他显然不十分满意第一次尝试的成果,同时他的友人(如李克特[H. Rickert])亦曾批评原发表的《范畴》一文太过难懂,这促使韦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重新改写《经济与社会》各章节,并修订《范畴》中的论点,整理成现行版本的第一章,也就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与《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比较起来,《范畴》一文的架构单纯许多,除了前三节勾勒“理解社会学”的大致轮廓外,其余的四节便用来描述各种行动类型,共包括:(1)共同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2)社会结合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3)同意行动(Einverständnishandeln);(4)组织行动(Verbandshandeln)及机构行动(Anstaltshandeln);附带的还有(5)群众行动(Massenhandeln)。这些行动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动者主观意义的指向愈来愈脱离纯粹个人的层次,而进入到社会结构、组织与制度的层次。换言之,韦伯的目的是欲将个人的“行动”联结到一般所谓的社会“秩序”上,并借以说明:任何像“国家”、“社团”或“封建主义”等概念,莫不是指称人们的共同行动,而“社会学的任务便是要将这些概念还原到‘可理解’的行动,亦即还原到参与者个人的行动”。

为了贯彻他的此一理念,韦伯大量运用了德文中特有的组合词作为关键词,不过,他也发现这似乎反而容易造成读者的混淆。因此在撰写《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时,他刻意地放弃了含义较模糊的用语,并且更精确地定义专有名词。精简化的结果,不仅是增进全文的顺畅性,其中还有几个重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韦伯以“社会行动”(Soziales Handeln)取代“共同体行动”,再删去意义可能重复的“社会结合行动”,使得“ 社会行动 ”正式成为理解社会学最根本的分析单位。同时,他清楚地建构出“ 会行动 ”的四种 意义取向 :目的理性、价值理性、情感性和传统性取向,用以阐明社会行动在不同情境下的可能向度。经过这种调整,韦伯不再需要费力地解释一些繁复的概念,也为社会行动理论奠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在方法论的部分,韦伯添增了对于“理解”之形式与途径的细部讨论。于此,《范畴》中原有“正确理性”(Richtigkeitsrationalität)一词,用来形容某种客观上或技术上存在的“正确”标准。在他看来,行动者主观的“目的理性”和这类客观的“正确理性”并不一定是完全契合的,似乎还需要经过事实的验证,人们才会逐渐接受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最有效联系,而此种他称作“正确类型”(Richtigkeitstypus)的行动,则是可理解性的极限例子。 不过,我们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却已找不到这样的论述,相反的,社会学被设想为不牵涉到“客观正确”或“真正”意义的一门学科,其“理解”主要看对行动者“主观”意义的把握程度而定:只要归属于“目的理性式”(Zweckrational)的行动类型,其本身即可提供足够的确证性(Evidenz),成为理性的理解对象。“目的理性”—而非“正确理性”—的行动也因此取得(方法上)“原型”(Prototypus)的地位,借以衡量各种“偏离”的状况。韦伯的此一转折,更符合他环绕着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所发展出来的方法论观点,确保了理论的一致性。

第三,韦伯论及有关“行动”与“秩序”的承接的问题时,所谓的“同意行动”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他对于“同意”的性质究竟该如何定位,显得有点犹豫不决。从《范畴》中的表述来说,韦伯已意识到“同意”不外是指向某种秩序的“期望”(Erwartung),而即使是一群人自愿同意所形成的秩序,其 效力 亦非立足于完全一致的同意之上,由此可见,“同意机会”(Einverständnis chance)虽构成任何秩序或规范会被遵守的基础,个人的“同意行动”却不见得可以直接导出团体的秩序,遑论提供保证。 或许基于这样的理由,韦伯在改写时干脆整个删除掉“同意行动”的部分,代之以“正当性”(Legitimität)的概念,并转为讨论正当秩序的类型、效力来源以及保证的方式。这一层考虑亦明显地配合着韦伯对“支配社会学”(Herrschaftssoziologie)的重行设计,强化了《经济与社会》前后章节间的呼应效果。

第四,《范畴》一文在理论分析的意图上,比较拘泥于将制度和结构的面向都要“还原”到个别的行动层次,因此出现如“机构行动”的名词。《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则引进了“社会关系”的中介环节,足以表达超越个人以上的各种结合模式,韦伯遂只保留“组织行动”的用法,而提及“国家”、“教会”等构成体时,即强调其为一种“经营机构”(Anstaltsbetrieb),不再混用“机构行动”来说明。由于“社会关系”仍以“机会”(chance)的概念为核心,意味着韦伯所确立的推论方式是:社会行动—社会关系(机会)—社会秩序,进一步厘清了社会行动理论的分析架构。

循着作品史所提供的这几条线索,我们方才真正体会到韦伯在理论思考上的“用心之深”,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这篇“导论式”的文章虽然不长,却对后来的社会学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足以和脍炙人口的成名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相互辉映。只是关于理论的研究通常比较抽象,或如韦伯自己所说:为了尽可能让概念精确,往往不得不牺牲了通俗化的需求;因此下面有必要再针对某些较复杂的问题作一番梳理,以便读者能掌握住窥其堂奥的若干要领,不致被“咬文嚼字”似的行文风格搅昏了头。

韦伯在社会学理论发展中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理由之一便是他开创了以“社会行动”作为研究对象的传统,为社会学区隔出一片专属的领域。他开宗明义地表示:“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这个简要的定义实含蕴着十分丰富的意旨,贯串了通篇的脉络,尤其他在此定义中试图兼顾“理解”(Verstehen)与“解释”(Erklären)的心态相当明显,代表了他深思熟虑后的立场。回顾当时的背景,我们知道,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时候,欧洲弥漫着几股互相冲击的学术思潮:一方面是功利主义与集体主义的针锋相对,另一方面是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争论,而韦伯处在这样的情境下,采取了较宽广的角度来综合不同学派的主张,并尝试克服其各自的盲点,这些努力都反映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的论证逻辑里。

先就理论的出发点来说,韦伯不赞成将“自利”看作人类交往互动的根本动机,认为除了考量“利害状况”(Interessenlagen)之外,人们的行动还常会被习惯、情绪和价值规范等因素所左右,但他更反对运用模糊的“集体概念”(如“民族精神”)来径行解释现象。如前所述,任何集体性的“社会构成体”(sozialeGebilde)绝不会自己“行动”,还是得分解到真正的行动主体—个人—身上,才能避免陷入“误置具体的谬误” 。换言之,韦伯对于社会秩序及文化理念等“共相”的关注,并不妨害他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作为社会学的 最后基础 ;同时他也一再地强调,这种方法观点与是否支持“个人主义”的价值系统纯然无关,他的论述仍一贯秉持着“价值中立”(Wertfreiheit)的学术伦理。

确定了着眼于“行动”—特别是“社会行动”—的研究途径之后,接下来韦伯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达成知识上的“客观性”要求?在他看来,对于社会行动的分析不能不触及当事者本人的“主观意义”,但想要踏出这一步,却不是那么简单。长久以来,西方的科学观一向以自然科学的成就作为标准,推崇“法则性的知识”(nomothetische Erkenntnisse),相对地贬抑了哲学及人文学科中的“表意性的知识”(idiographische Erkenntnisse)。韦伯现在既宣称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又把“主观意义”纳入进来,似乎甘冒大不韪,违逆了实证主义一意追求趋近于自然科学模式的目标。不过,若我们了解韦伯深受德国“历史学派”(HistorischeSchule)之熏陶,且与“新康德学派”(Neo-Kantische Schule)声气相投的背景,便对他此举不会太感讶异。而他的解决方案并不是刻意去维护某一派的学说,毋宁是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的探索,再融贯成自己的“一家之言”。

具体而言,韦伯之所以挑起这问题,正是意识到当时新兴的“社会科学”亟须一套不同于自然科学,也可以冲淡传统形而上学色彩的知识论,因此致力于建立社会科学自身对“科学”和“客观”的判准。他一方面撷取了实证主义依据“经验”进行“事实验证”与“因果解释”的精髓,强调社会学—如同所有社会科学的学科一般—乃是“现实之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当然得提供具有客观性质的知识。但另一方面,韦伯认为实证主义对“经验”或“现实”的解释方式存在着很大的缺憾,几近于自我设限:因为人类的社会生活是由各种“意义”交织起来的网络,如果硬生生地只允许用“法则”来解释,无疑是削足适履,反而远离了我们真实的生活情境。“意义”的诠释与理解,是自然科学家不用去伤脑筋的问题,但对社会科学家却是不可避免的任务;而“理解”的方法也不是靠“直觉”或“同情的了解”,韦伯列举了“直接观察的理解”和“解释性的理解”两种,后者由于包括动机理解在内,对于行动的“意义关联”(Sinnzusammenhang)能够更妥当地予以掌握,也是韦伯心目中可以经得起客观验证的知识形式。

更明白地说,社会学者和自然科学家一样是企图“解释”他们观察的对象,不过在社会科学的方法逻辑里,唯有将个人行动时的“主观意义”一起纳入科学研究的范围内,所得到的知识才能充分发挥“解释”的作用。“理解”因此其实也是社会科学“解释”过程的一个步骤,韦伯将这两者先加以区别,再试着会通它们,不外是希望社会科学家摒弃鸵鸟心态,正视“意义”的理解问题。当然,这份工作在取得认可上,总是较自然科学的知识来得艰辛。即使如此,韦伯深信社会科学可以“完成某些在自然科学中永远无法达成的东西……这种诠释性理解的解释,相对于观察性的解释不啻是一项 额外的成就 (Mehrleistung)”。韦伯自己所从事的学术努力,亦可看作是此一信念的最佳脚注。

在会通“理解”与“解释”的考量中,韦伯偏好的“理念型”(Idealtypus)方法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前面提过的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便是理念型的应用实例,事实上,《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论及行动取向、正当秩序、各种组织和团体的类型等部分,处处皆有理念型的影子,这也符合韦伯视社会学为“建立类型概念,并追求经验事实的普遍规律的一门学科”的想法。关于理念型的性质,他在1904年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知识的“客观性”》一文中有着详尽的讨论,简单地说,理念型乃是一种概念工具,它基于特定的观点,由杂多的现实里抽离出某些特征,整理成逻辑一致的“思想秩序”(denkende Ordnung),反过来可以作为衡量现实的尺度。 或如本书“方法论的基础”一节所描述,理念型构成了“一个个尽可能展现完备之意义妥当性(Sinnadäquanz)的概念单位”,它们愈尖锐而明确地被建构出来,愈能善尽其“型塑专门概念、进行分类和启发上的功能”。

理念型和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假设”不同,它属于更基本的“概念建构”层次,但这也意味着我们的“思想实验”(gedanklicheExperiments)早在提出任何可验证的假设之前即已开始进行。就此而言,韦伯认为社会学的 因果推论 (或所谓的“决疑论”[Kasuistik]),唯有在理念型的基础上方才可能成立。亦因此,理念型是否能发挥作用,不仅仅是取决于其本身的“意义妥当性”—“理解”在这个阶段十分关键,还须配合它对“因果妥当性”(kausalAdäquanz)—“解释”(!)—的贡献而定。用韦伯自己的话来说:“对一个典型的行动所作的因果性诠释,意指其被宣称是典型的过程,既可以在意义上妥当地展示出来,又可以因果妥当地确认。”总之,以理念型方法塑造出的各种“典型的”社会行动,一如韦伯这篇《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所显现的成果,莫不包含了理解与解释的成分在内,这些行动类型在理论上的地位,往往接近于“社会学规则”(soziologische Regeln),帮助我们更有系统地去认识周遭的世界。

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行动理论的最终目的便在于提供一系列有 清楚定义 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中,其行动之“意义关联”的种种 可能形式 。不论他自己的“主观意义”是处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之下,社会学者都可以借助这些概念来归类和分析他的行动,再从结果来检验其正确性与妥当性。韦伯从不否认所有的理念型都只具有“暂时”的性质,随着文化的变迁以及“价值关联”(Wertbeziehung)的转换,社会科学(或是更广义的“文化科学”[Kulturwissenschaft])势必不断创造新的理念型概念以满足需要。不过,韦伯在社会行动理论范围内所观察的现象,多半是超越了时空限制的普遍形式,这难免会提高概念定义的抽象程度,但也使得理论内容比较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们还可以说,韦伯于《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的其他研究,如经济社会学、支配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等,具体地呈现了这套理论在应用上的广度和深度。“社会行动”以及其所衍伸的概念体系,就像支撑着韦伯实质研究的骨架一般,纲举则目张,只待个别领域的资料填充进来,便能够编织出绚烂的图案。虽然韦伯生前未及完成《经济与社会》的整个写作计划,他在遗稿中所勾勒的雄伟蓝图,已经足以使社会行动理论成为科学社群中公认的“典范”之一,引领着后人继续横渡那浩瀚的知识汪洋。

社会行动理论象征着韦伯在思想最成熟阶段的一个巅峰成就,但他的这份心血结晶却是去世后才公之于世,使他无缘亲自得知其他社会学者的评价。就理论的后续发展而言,韦伯自己并未建立任何学派,反倒是另两个学派的创始者以各自的方式传承了社会行动理论的精华:一位是开出“现象学的社会学”的舒兹(Alfred Schütz),另一位是代表“结构功能论”的帕森斯(TalcottParsons)。舒兹借助于胡塞尔(E. Husserl)的现象学观点,早在1932年便发表了《社会世界的有意义建构》(Der sinnhafte Aufbau der sozialen Welt) ,极细致地检讨环绕着韦伯“理解社会学”的种种预设。他基本上接受韦伯对社会学的定义以及理论架构,然而却不满意韦伯处理某些概念的方式,其中最关键的则是涉及“主观意义”的本质和观察者如何进行“理解他人”(Fremdverstehen)活动的一连串问题。大致说来,舒兹认为“意义”在社会世界中是被建构成一个“互为主体”(Intersubjektivität)的现象,基于我们共同的生活经验与知识库存,人们相互间的“理解”才成为可能。因此,他的论述重点在于厘清社会世界的意义结构,并将“时间”的因素一并考虑进去,希望能借此补充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不足之处。

舒兹的论点带有强烈的哲学气息,在此无法一一列举,他以现象学的方法探究了行动者由“赋予意义”到“动机形成”的绵密过程,可说是着重在社会行动的“微视”分析上。相对的,帕森斯继受韦伯的部分大都集中于“巨视”的层次,甚至发展出一套更为庞大的理论体系。他于1937年出版《社会行动的结构》(The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时,先是声称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必须放在所谓“意愿行动理论”(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的广泛脉络中,方得以获致其充分的含义。在他看来,韦伯所关切的“主观意义”只不过是行动之“参考架构”的一环,而社会学的解释对象,尚包括影响“单元行动”(unit act)的所有因素 。帕森斯后期的作品,便依循着此一方向,不断扩展联结到行动的 功能性要件 ,终至将整个重心移转到对“系统”的讨论。他的野心表现在完成“一般行动系统”的概念图式,将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及文化系统融一炉而冶之。虽然这种理论取向似乎脱离了韦伯“理解社会学”的宣示目标,但换个角度来说,这些新的理念型建构—即使帕森斯一直避免用“理念型”来形容它们—正反映了由社会行动理论出发所可能到达的另一片天地!

社会行动理论在舒兹与帕森斯的承先启后之下,它的原始理念仍鼓舞着继起的理论家,其中又以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堪称是集大成者。他的两部头巨著《沟通行动理论》(Theorie deskommu- nikativen Handelns, 1981/1982),表明了是以韦伯的“理性化”概念作为切入点,全面逡巡社会学的理论传统,并尝试批判地重建韦伯的行动理论典范。沟通行动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哈贝马斯有鉴于由“目的理性”所导出的工具性行动在现代生活中有过分膨胀之虞,因此主张应特别强调以“沟通理性”为基础的行动取向,方能匡正时弊。这样的一套理论不仅仅想达成“理解”或“解释”,它更欲通过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提出 规范性的 要求 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积极转化“社会行动”的意义,为理论思考注入一股新的活力;他对韦伯的诠释与评价,由于紧扣着时代的脉动,还间接地助长了“韦伯复兴”(Weber-Renaissance)的声势。 总之,我们从舒兹、帕森斯和哈贝马斯三个人的作品中,不时看到社会行动理论所播下的种子在成长茁壮,开出争妍斗奇的花朵。韦伯的某些论点纵然不免受到挑战,但上述的批评并未减损其理论的价值,反倒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因为这似乎意味着,任何欲在社会学界占一席之地的新兴理论,都得先经过和韦伯的辩难,而《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也就成为最主要的一道关卡。

对于这么一篇重要的文献,在翻译上必须十分慎重,我们便是抱着如履薄冰的心情将本书呈现在读者面前。本书所依据的德文版本是温克曼增订过的《经济与社会》第五版,1980年由图宾根 (Tübingen)的J.C.B. Mohr(Paul Siebeck)出版社印行。韦伯原文的语句结构相当复杂,我们在原则上斟酌参考英译本予以分段,以利阅读。英译的版本有两种。一种是G. Roth and C.Wittich (eds.),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1Bd., Bedminster Press, New York, 1968, pp. 3—62;此译本第一章又是将帕森斯与韩德森(A.M. Henderson) 1947年的译文略作修改而成,即Max We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pp.87—157。不过,1947年的版本中共有87个译注,而在1968年的版本中被缩减为33个。本书则尽量保存1947年版的译注,因为其中仍有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德文原注已被整合到本文中一并译出)。另一种译本是单行本Basic Concepts in Sociology, tr. by H. P. Secher, New York, 1962,这本在译文上较通俗易懂,但若干误译的地方和前一个译本完全相同,我们在文字润饰上有时会借助它,主要则还是以罗斯等人的英译来对照原文,务求中译本能较英译犯更少错误。

在翻译过程中,石计生、梁淑玲、夏春祥、林素琴、陈俊全和张志浩等同学都曾贡献不少意见,我们一起讨论韦伯原著的内容以及分头进行译文的初稿,前后达一年左右。若没有同学们的热心参与,这份翻译工作可能还会拖延更久,在此要特别致上由衷的感谢。另外,康乐兄的敦促,亦是支持我们尽力完成本译作的重要原因。翻译经典著作的心理压力其实不亚于学术创作,但即使再怎么谨慎,疏漏之处仍在所难免,还盼方家不吝指正,同时也希望韦伯译本的陆续出版,能够进一步带动国内理论研究的风气,让学术发展有更扎实的理论基础。

顾忠华
1993年于木栅 UlDDl2vKa/kaEBW4dAUdcRNY49uTIQd3iitTUsdAUHrSKKaKYizpLjdKtXTToY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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