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林15岁,是一个勤奋好学的农村少年。初中毕业后,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市重点高中。可开学没几个月,枫林一说起上学就感到心惊胆战。
令枫林惧怕的事情发生在他就读高中的校园外。因为家住农村,枫林必须住校,每周回家一次。他一般周五回家,周日下午返校。其间,他会赶大巴往返于家与城市的车站之间,而车站离他就读的重点高中有一段路程。这段路程要经过几条小街,不足一站路,所以他每次都选择步行到校。
这天,枫林出了车站,走向通往学校的小街。没走几步,两个和他年纪相仿的“黄毛”男子就朝他迎面走来。“黄毛”堵住枫林的去路,仔细打量了一下枫林的背包,然后将他拉到一旁,神秘兮兮地说要认他当“小弟”,前提是每个月要交20元作他们的“活动经费”。
枫林只想去学校学习,不想给谁当“小弟”。他刚要开口回绝,其中一个“黄毛”就从兜里取出一把水果刀,在枫林面前晃了晃:“交了钱,就是我们的小弟。以后,有我们哥儿俩罩着你,要不然,哼哼……孰轻孰重,你想想吧!”
以前,枫林听说过城里一些学校的校园外,有强逼学生交保护费的事。如果不交,就会挨打受伤,他没想到这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枫林家经济条件不太好,父母给他的生活费不足百元,如果上交保护费,这一周的生活水平就会大打折扣。可面对两个凶神恶煞的“黄毛”,还有那寒光闪闪的水果刀,枫林屈服了。
“识时务者为俊杰。顺便提醒一声,这事不准说出去,要不然……”两个“黄毛”得意扬扬地接过20元,对枫林一番恐吓之后才给他放行。
接下来的日子,“黄毛大哥”每周日都会在小街等待枫林的到来,收取20元的保护费,并进行一番恐吓。
为了逃过“黄毛大哥”的纠缠,枫林想过绕道而行,可即便偶尔一周避开了他们的纠缠,第二周也得把“欠款”如数补上。本着“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原则,枫林一次次地屈服着。
不过,他脑子也没有闲着,一直寻思着脱身之计。枫林想过把这事告诉父母,但两个“黄毛大哥”似乎早有预料,他们不等枫林有所行动,就威胁他“如果你把这事告诉你父母,我就用刀捅死他们”。
枫林怕父母出事,再次选择忍气吞声。
枫林想过把这事告诉老师,可两个“黄毛大哥”似乎也早有所料,威胁他“如果你把这事告诉老师,我就捅死你的老师”。枫林的老师已年过半百,对枫林很好,枫林不想给他添麻烦,所以他也不愿意和老师说这事。
很长一段日子,枫林都处于极度压抑状态。可他仍然竭力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
然而,枫林的忍让并没有换来“黄毛大哥”的怜惜,他们对枫林变本加厉起来。
“近来,物价上涨,我们决定涨点儿保护费。”这天,他们堵在枫林上学必经的小街,一边叼着香烟,一边流里流气地看着枫林。
“涨多少?”枫林拽着自己的口袋,怯怯地问。
“40元,一分不少!”“黄毛大哥”见枫林唯唯诺诺的样子,越发嚣张起来。
“给你们40元,我生活费就不够了。给30元行不行?”枫林把口袋拽得更紧了。可“黄毛大哥”并没有让步,他们让枫林自己想办法解决生活费的问题。
枫林要再说,其中一个“黄毛大哥”便阴沉着脸,用水果刀削纸片。看着锋利的刀口,枫林无奈地掏出40元钱递给他们。
“乖,这就对啦!”“黄毛大哥”坏笑着收钱,对枫林一番威胁之后,扬长而去。
看着他们狰狞的背影,枫林的心里再也不能平静。这次,他没有去学校,而是悄悄向附近的派出所走去。
“孩子,你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助的吗?”一名和蔼可亲的民警阿姨接待了他。
“我……报警!”枫林抱着“豁出去”的想法,把这些日子以来的遭遇一股脑儿说了出来。
“我们抓住‘黄毛’后,一定狠狠地批评教育。”民警阿姨说。
“不关起来吗?”枫林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些在学校周边收‘保护费’的社会闲散人员或本校学生,大多数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即使被发现,也只能以教育为主。”民警阿姨皱着眉头,无奈地说,“不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黄毛’这类坏人一旦做出上述八种行为的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他们还是有所顾虑的。”
“阿姨,我害怕遭到报复。您要替我保密哦。”枫林以为报警之后,警察会把坏人抓进监狱关起来,没想到情况会是这样,吓得不轻。
“为报警者保密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很多同学遭遇这样的事情,都选择默默承受,结果让坏人得寸进尺。有了你的报警,我们更加坚定了在校园附近设立执勤岗亭的决心。”民警阿姨拍拍枫林的肩,让他放心。
由于“偷偷”到派出所报案的同学越来越多,枫林就读的校园附近很快就设立了执勤岗亭,校园周边的治安好了许多。从此之后,“黄毛”这类人再也没了可乘之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行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故事中,“黄毛”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但因其未满16岁,仅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处罚。枫林遭此事件,选择事后报警自护,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为报警人保密是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报警者遭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很小。同时,报警也是正确自护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