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美新和美疆相约去逛街。远远地,小姐俩就被一块写着“满100元送10元”字样的大红色广告牌所吸引。她们没想到还有这样的好事,于是加快脚步往前走……
打广告的是一家新开张的商场,店面虽不大,但商品种类应有尽有。小姐俩正想购置一些日用品,一摸口袋,兜里恰好有一张存着千元压岁钱的银行卡。
“满100元真的会送10元吗?”为了验证这个消息是否“靠谱”,小姐俩找到服务员,做了进一步核实。服务员肯定地点点头。
“哦耶!”小姐俩相互击掌,兴奋地低吼一声。然后推了一辆购物车,兴高采烈地挑选商品去了。
不一会儿,她俩把洗衣粉、香皂、水杯、毛巾、牙膏、牙刷等一大堆日用品装进了购物车。当她们准备去结账时,服务员笑着提醒:“你们这点儿商品可能还没满100元哦。”
小姐俩觉得服务员说得在理,便把购物车里的物品一一拿出来,仔细地清算了一下,共计98元。为了凑足100元,小姐俩大大方方地拿了两瓶洗面奶。
“算起来差不多将近200元,何不凑足200元?”服务员告诉她俩,商场“满百送十”大酬宾只限于开张本周,让她俩再想想还有什么需要买的。
小姐俩灵机一动,想起妈妈之前曾说想买一个皮包。于是毫不犹豫地选了一个皮包放进购物车……
结账时,收银员算出小姐俩所选的商品价值共计403元。小姐俩一听,心想按照“满百送十”的原则返还的话,应该可以返还40元。然而,收银员让她俩刷卡付款之后,并没有返还她们所期望的40元现金。
“你是不是忘记了什么?”美新以为收银员忘记了广告牌上“满百送十”的内容,赶紧提醒道。
收银员笑笑,然后递给她俩一张面值40元的优惠券。
“不是说好‘满100元送10元’的吗?”在小姐俩的心中,这次消费应该得到40元现金,而不是优惠券。
“优惠券和现金一样,也是价值40元的。只不过,优惠券可以让你下一次来商场购买商品的时候消费。”收银员表示这是商场的规定。由于她还要给下一位顾客结账,于是让小姐俩赶紧走人。
顿时,小姐俩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她们以广告牌上写着“满100元送10元”为由,和收银员争吵起来。
由于其他顾客都井然有序地结算购物金额,所以收银员认定这是美新和美疆对广告牌内容的误解。争论不休之时,小姐俩想到退货,但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她们已经付款,账已入户,即使退货也不能退款。
无奈,小姐俩只得悻悻离开……
回家后,小姐俩把在商场的遭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妈妈。妈妈没有责备她俩,而是启发她俩:遇到问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维权。
美新和美疆茅塞顿开,一个电话打到市消费者协会。
很快,消协工作人员来到商场。他们查清当时的情况之后,勒令商家按照广告牌上所写“满100元送10元”的标准返还现金。
“打这个广告的目的是吸引人的眼球,并非真的要返还现金。”商家觉得自己做生意也不容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你的广告牌只是注明‘满100元送10元’,并未说明返还的是现金还是优惠券,这样的广告容易引起歧义,误导消费者……所以,你必须按照广告牌上所写的内容执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义正词严地说。
“其实,优惠券也是价值40元的。”商家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但还心存侥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你们发优惠券的做法,涉嫌强制交易。”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斩钉截铁,不留余地。
商家见没有挽回的余地,只得老老实实返给美新和美疆40元现金,还把“满100元送10元”的广告词换成了“货真价实”的字样。
“钱虽少,但维权成功的感觉真好!”拿到钱的小姐俩很高兴,更意识到懂法的重要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故事中,商场的宣传海报只是标明“满100元送10元”,并没有说明返还的是现金还是优惠券,容易令人误解,故美新和美疆可以要求商场按照宣传海报的内容返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