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接下来几章探讨两个非常简单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以符合本身利益的方式采取正确行动的理性个人,在什么状况下会产生不合经济效率的结果?换个方式问,在什么状况下,个人的理性没办法导引出群体的理性(即对群体而言可能的“最好”结果,而“最好”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定义)?第二个是,我们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尤其是如何设计法律来把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降到最低?

先从最简单的状况谈起。假设我的行为产生的所有成本和收益,由我一肩承担;不管我做什么事,没人因此变得更糟或更好。因为我有理性,所以我会选择对自己净收益最大的行为。所有人获得的净收益,是我的净收益加上其他每个人的净收益,而我的行为使我的净收益达到最高,但不影响后者,所以总和净收益也会达到最高。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正考虑晚上要玩哪种电脑游戏。我已经拥有所有的游戏,所以我的决定不影响游戏生产公司的营业收入。我的书房离卧室够远,因此我的决定不影响内人和小孩的睡眠。唯一受影响的是我自己,而在理性驱使下,我选了此刻我觉得最有趣的游戏。

我们可以扩大举例:我的行为影响到别人,但效果会互相抵消。假设我决定卖房子,使邻居的房子可能要便宜5000美元出售,因为他必须降价,买主才不会来买我的房子。由于我的行为,邻居少赚了5000美元,但买他房子的人也少花5000美元,因此我对他人产生的净效果是零。这种状况称作“金钱”(pecuniary)外部性或“移转”外部性——受影响的他人之间出现净移转,但没有负担净成本。由于我对他人没有造成净成本,我采取行为来使自己的净收益达到最高,也使所有人的净收益达到最高。

个人理性导引出群体理性的情况,在市场环境中十分常见。在竞争市场中,某样东西的出售价格同时等于其生产成本(更精确地说,指多生产一单位产品的成本,即 边际成本 )以及消费者所认定的价值(更精确地说,指多消费一单位产品的价值,即 边际价值 )。当你在竞争市场买一个苹果或一个小时的劳力,你支付的价格刚好足够补偿出售它的人;当你出售一个苹果或一个小时的劳力,你获得的价格刚好等于购买者所认定的价值。市场价格会传达所有和你的行为有关的成本与收益。因此,在你做出决定以极大化自己的收益时,等于也做出了极大化净收益的决定。这个事实正是完全竞争市场能产生经济效率的重要证据。

虽然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却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当我的炼钢厂要生产一吨钢品,我必须为了支付劳工薪资、向矿业公司购买矿砂而花钱,但我没有付钱给住在工厂下风处、吸入二氧化硫的人。在决定钢品的生产数量和方式时,我做出的决定使自己的净收益达到最大,使我、我的供货商和顾客、工厂上风处的人的净收益总和达到最大,但没有使所有人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由于我生产钢品的成本低于真实的成本,我的售价会低于实际成本,而人们会参考价格来决定购买数量,所以会有太多的钢品被购买。如果我们生产和消费较少的钢品,并以其他材料来替代,那么工厂下风处的邻居以及所有相关人士会有更高的收益。

外部成本导致我生产太多钢品,也让我在污染防治上做得太少。或许有办法降低我的工厂制造的污染:不同的生产方式、更干净的煤、更高的烟囱,或是过滤器。如果我能以1美元的污染防治措施,消除2美元的污染损害,以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这是值得做的——成本是1美元,收益是2美元。但成本由我支付,收益是由下风处的人享受,所以做这件事不符合我的利益。

问题不单纯在于污染是坏事。所有的成本都是坏事;所以才叫作成本。我们愿意负担一些成本,是因为可以换得收益;在我们可以玩乐时却愿意工作,是因为工作可以产生有用的产品。外部成本(如污染)的问题就在于,当我们考虑什么事情值得做、什么事情不值得做时,没有将这些成本计算在内,结果就是,我们不只有符合经济效率的污染,即污染防治的成本高于它的价值(所以不值得防治),也有不符合经济效率的污染。

一个解决方法是直接管制:环境保护署等政府机关会订立规定,要求炼钢厂必须过滤废烟、建高烟囱或以其他方式来降低污染。这个方法虽然可行,却有一些严重的问题。

第一,环保署可能对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不感兴趣。炼钢厂、产煤商以及过滤器和洗净器的制造商,同时是选民和潜在的政治捐献者。我们不清楚他们的政治活动,是不是能影响掌控环保署的政治人物运用权力,去产生具有经济效率的结果。如果来自生产高硫煤炭之州的参议员拥有足够的政治力量,则法律会被修改以鼓励洗净器的使用(这是真实的案例),即使改用低硫煤炭是更有经济效率的污染控制方法。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环保署希望最大化经济效率,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在适当考虑生产的外部成本之后,某些污染防治措施值不值得去做,以及钢品应该生产多少,这些问题仍不容易处理。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各炼钢厂采取不同措施下的成本和收益的详细信息,但大部分信息握在企业而不是主管机关手中。要是环保署问企业,知不知道有哪种有效方法可以控制污染,企业一定回答“不知道”,因为若环保署相信找不到有效的方法,企业就可以继续污染环境,而不必负担任何防治成本。有效的方法也许真的找不到,但不论如何,这种情况下问到的信息只会产生误导。

由于以上所说的种种困难,对负外部性控制问题有兴趣的经济学家,通常主张采取较不直接的管制形式。环保署不必告诉企业该怎么做,只要针对它们造成的污染收费。如果制造1吨钢品会产生20磅的二氧化硫,造成价值4美元的损害,则企业每制造1磅二氧化硫,会收到20美分的账单。

这种方法称作“排放费”(effluent fee,一般称之为“庇古税”[Pigouvian tax],因为经济学家庇古[A. C. Pigou]首先提出这个观念),相对于直接管制,它拥有多项优点。首先,主管机关不必知道污染防治成本为何;这种事情留给企业去做就可以了。如果企业能以低于每磅20美分的成本去减少废气排放,它们自然会去做这有利的事。要是企业抗议,说它们没办法在生产钢品时不制造污染,环保署可以接受它们的说辞,然后寄发制造污染的账单。

第二项好处是这种方法不只能够产生适量的污染防治,也能产生适量的钢品。因为企业生产钢品的成本同时包含控制污染的成本和没有控制污染的成本,所以钢品的售价会反映真实的生产成本。钢品比水泥便宜时,建筑物会用钢品建造,水泥比较便宜时,则用水泥建造。

遗憾的是,排放费没有解决污染防治的所有问题。比方说,它无法驱使主管机关做正确的事。主管机关有可能刻意压低排放费以换取政治献金,或为官员未来的工作机会铺路,也可能刻意抬高费用以惩罚站错政治立场的企业。

即使主管机关试图创造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也可能不容易衡量每增加1磅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或其他任何废气所实际造成的损害。但至少缺乏信息的问题不如直接管制时那么严重,因为主管机关不再需要知道如何控制污染或者成本为何。政治问题虽仍存在,但也应该会减轻,因为根据不同的污染物而非不同的企业来制定收费标准,比较难以对特定的人提供特殊优惠。

以上是在环保署这类主管机关的架构内探讨庇古税,但同样的分析可用于解释大部分的侵权法。如果不由环保署课征排放费,我们也可以允许住在下风处的人对炼钢厂提出诉讼,控告它的污染物损害他们的房子、衣物和肺。炼钢厂可以选择消除污染、赔偿损害,或者减低污染并就其余的污染赔偿损害。

上述分析也可用于违规停车和超速罚款。我开快车会对其他驾驶人产生成本,因为发生车祸的风险提高了。法律会在抓到我超速时开单罚款,强迫我负担本身行为所造成的成本。

当然,这些例子有不尽相同的地方。排放费和罚款是缴给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则是给受害者及其律师。还有其他重要的不同点,将在以后各章讨论。

但这三种状况的基本逻辑都相同。某人的行为对别人产生成本,即使这个行为会产生净损失,只要对他有净收益,他仍有动机去做。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制定法律来强迫行为者自行负担外部成本,把外部性内部化。如此一来,行为者的净成本就是每个人的净成本,因此他只会在有净收益时采取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利用个人的理性来产生群体的理性。读者可在以后各章发现,这个解决方法虽称不上完美,但确实很漂亮。

寻租:如何不被别人抢走财富?

前面提过一种特殊的外部性,称作“金钱外部性”,它不会产生净成本,因为对他人的影响会相互抵消。金钱外部性和其他的外部性不同,它不会导致无效率,因为行为者本身的净成本等于总净成本,就像完全没有外部性一样。我在市场上卖房子对邻居产生的外部性也属此类。我的邻居不应该因为他的房子折价出售而向我要求损害赔偿,因为竞争不应该算是侵权行为,实际上也非如此。这个法律原则至少早在1410年就出现在习惯法中。当时一所学校的业主控告竞争对手抢走学生,结果败诉。

聪明又爱抬杠的读者可能会把上述论点从竞争引申到盗窃。扒手从我口袋偷走50美元,他身上多了50美元,我却少了50美元。可见盗窃的净效果只是移转,对只关心效率的经济学家来说,应该没有理由反对这种事。这是否在说,就像竞争不算是侵权行为,盗窃也不应算是犯罪行为?

错了!金钱外部性是指A的行为造成从B到C的移转,这跟A的行为造成从B到A的移转,是相当不同的。

扒窃并非是没有成本的行为;它需要时间、训练,并且承受各种风险。假设我从你的口袋扒得50美元的平均成本是20美元,因此扒你的钱是很划得来的事;我可赚到30美元。但由净效果来看,我是以20美元的成本从你那边移转50美元过来,因此我们两人有20美元的净损失。

再进一步推论。假设有许多人的扒窃技巧不亚于我,而投入20美元的心力可以获得50美元的收入,对他们来说是很诱人的机会。扒手人数因此激增。

随着人数增加,扒窃的利润会降低。某人不小心露出一沓钞票,马上成为6名扒手觊觎的目标,一人偷走之后,其余5人再无下手机会。由于人们被窃的风险提高,因此会加强防范措施,开始把钱藏在鞋子里,这比放在口袋里还难扒走。

只有在更多的人当扒手不再有利可图时,这个过程才会结束。我们最后会有许多扒手,其中大部分放弃生产性工作,只为了靠扒窃多得一点钱。受害者损失的钱大多用于补偿窃贼所花的时间和心力,使得净损失大约等于被偷的金额——或稍低一些,因为一些技巧特别出众的扒手,在这一行赚的钱多于在其他行业。

到目前为止,我们忽略了受害者采取防范措施所花的成本——脚下放零钱而走得脚痛,必须时时密切监视身边的人,眼睛也痛了。如果把这些成本也加进去,则扒窃的净成本会增加,很可能高于被偷的金额。

这种现象通称“寻租”(rent seeking)。当某些人有机会动用资源,将财富从他人那里移转给自己时,就会发生这种现象。就这些“收租者”而言,只要利益高于成本,就值得做这种财富移转。随着愈多人竞当收租者,利益会下降。到了均衡状态,边际收租者(技巧最差的扒手)刚好收支两平。边际内收租者(技巧特别突出的扒手)有所得,但所得低于受害者的损失(即使技巧高超的扒手也有成本)。受害者则同时损失移转金额和防范成本。

寻租发生在多种情境中,其中许多和本书的主题有关。这个名词本来是描述竞逐政府给予的优惠——进口许可证,即允许持有者以人为压低的便宜价格购买外币。各家企业发动公共关系、游说、政治献金及贿赂,竞相争取这种宝贵的优惠。若能以远低于100万美元的成本取得100万美元的优惠,其他公司会愿意以稍高一点的价格来争取,因此最后赢得许可证的公司的平均负担成本约等于优惠的价值。创造“寻租”一词的克鲁格(Anne Krueger)曾估计,贫穷的印度和土耳其因为实施外汇管制和进口许可制度,浪费5%到10%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在这种非生产性的竞争上。

以诉讼为例,双方都花钱请律师、专家证人等来提高胜诉的概率。原告花钱以提高钱财从被告移转给他的概率,被告则设法降低这种概率。移转本身既非净利得,也非净损失;花在诉讼上的支出则是净损失。

这是比较不明显的寻租例子,因为其中的支出至少有可能产生某种有价值的东西:提高裁决正确的概率,进而增加体系中更好的诱因(激励)。为了控制污染而允许住在下风处的居民对制造污染的工厂提起诉讼,只有在制造污染的工厂比不制造污染的工厂更有可能败诉时才有用,或是说,至少法院有可能做出正确裁决时才有用。双方在收集证据和辩论上的支出,可能提高了裁决正确的概率,更有助于控制污染。

预测错误:欺骗市场的官司

一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发表乐观的演说。但六个月后,新上市产品的销路很差,公司的股价应声下滑。一位作风积极的律师代表从演说到股价下跌之间买进该公司股票的人,提出集体诉讼。他的理由是,CEO的演说忽略了可能导致悲观结论的事实,诱骗投资人以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股票,所以该公司应该补偿他们的损失。原告在这场“欺骗市场”(fraud on the market)的官司上偶尔会打赢,对被告的潜在伤害很大,所以即使只有一丝胜诉的可能,也足以让若干被告设法在庭外和解。这对作风积极的律师而言,是种获利机会很大的官司。

这类诉讼所依凭的基本理论有许多问题。CEO并没有比任何人更无所不知,因此把先前乐观的声明当作欺诈行为而控诉,其实是很夸张的事。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要相信谁的预测。把乐观的演说和新闻报道当作福音的投资人,或许床垫底下才是他们最佳的存钱地点。

此处跟本章主题特别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损害的计算。即使我们承认演说内容刻意欺诈,但其责任应取决于造成的净损害。假设我从你那里用100美元买到一张股票,后来跌到50美元。如果没有那次演说和我的购买行为,股价还是会下跌;唯一的差别是持有股票的人是你,不是我。但我因为相信CEO的话而损失50美元,你却因此少赔50美元。

要是CEO的乐观演说只造成持有价格下跌的股票的人的不同,这种移转就纯属金钱外部性,根本没有责任上的问题。只有在我听了CEO的演说并向他(指CEO)购买股票时,才会产生净外部性,因为这种情况不是金钱外部性,而是寻租。

法院如果接受原告那套计算损失的说辞,做出的裁决便没有经济效率。第一种无效率是投资人获得的信息数量会减少,因为企业CEO怕可能预测错误而被惩罚。另一种无效率是实际资源从生产事业被抽出而用来兴讼。

为那种说辞辩护的人可能会说,即使损害赔偿和实际发生的损害无关,还是能够提供一个诱因给受害的投资人,去控告和阻止企业经理人做出不实的声明。问题是,潜在的损害赔偿愈高,会使立场薄弱的案件提出诉讼的诱因也愈高,而金额庞大的诉案会带来很高的诉讼成本。有人或许因此会以类似的理由辩称,既然我们希望消除违规停车,应该允许发现违规停车的人有罚款请求权。但我们要的不是诱因,而是正确的诱因。这是以后各章会再探讨的主题。

问题:除了首席执行官的例子,我刚刚也谈到一种情况与金钱外部性和寻租有关,请说明这种情况是什么。

延伸阅读:

“寻租”一词源于 1974年克鲁格在《美国经济评论》(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发表的文章《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原理》(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但塔洛克(Gordon Tullock)在1967年即提出这个一般性的概念,可参考他发表在《西方经济期刊》( Western Economic Journal )的论文《关税、垄断与盗窃的福利效果》(The Welfare Consequences of Tariff, Monopoly and Theft)。 1jUKg9mtWT0oDtg0HI2t4QcgTabkW//ekyDEg0MfZsYgynGB+pUMLHZsQDNwqAo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