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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选择的其实不是职业,而是不同的进化路线

为人作序,非我所长。但面对刘哲的诚意,确实很难拒绝。我发现刘哲是一个出司法金句的高手,如“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已经成为法界名言。因此,我就在文集中挑了其中一句很有意义的话作为序言题目。

文集内容大致可分为六个部分,除最后一部分,即“个人视角的社会演进史”以外,其余内容均与司法职业及其个人体验(或如劳东燕所称“体历”——体验和经历)有关。作者不仅细致地表达了他对当下司法图像的观察,而且较为深刻地揭示了这些图像的背景和成因。

法律职业的比较与选择,是本文集讨论的一个重点。作者比较了司法官与律师的不同,也分析了同为司法人员的法官与检察官的区别。显然,司法官与律师的差异远甚于法官与检察官的差异。与此相对应,相较于在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的选择,在司法官和律师之间的选择更为法律人所共同关心,在当前也就更有现实意义。刘哲的论述,也引发了我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思考。

法律职业的选择,首先是成长路径的选择。刘哲对此有一些基于经验的生动阐述。他认为,体制内法律人的成长,奉行“长期主义”。这是因为:“体制有一种很强的包容性,可以包容一些小的纰漏,给你成长的时间和空间。不会像律师行业一样,急吼吼地让你出活,让你创造效益。机关内部会用很长的时间培养你,有师傅带你,搞培训班、搞比赛训练你,甚至允许你深造。”“会把你当作一棵树苗一样好好培养,会很有耐心,即使你成材之后会选择离开这个行业,也不会改变这种人才培养机制和耐心。”他进一步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发展不是市场导向的,没有经济效益的压力,虽然也要业绩,但与市场效益不一样,应该说是一种司法政绩。而且人才梯队多,流动小,对人才的成长不会过于着急。”确实,总体上看,比起律师“自由生长”式的职业成长路径,有体制保障的司法官的职业成长路径更有优势,比如更有利于专业基础的夯实和实务经验的积累。不过,两种职业成长路径仍然是各有利弊的。律师职业面临的生存与竞争压力,在催生短期行为,造成律师职业成长的“拔苗助长”现象的同时,也是律师学习与进步的动力,许多优秀的律师正是在这种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下脱颖而出的。

其次,法律职业选择,也是不同的人生定位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尽管司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都负有维护法治、伸张正义的职责,但是司法官职业作为公职,无疑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重的责任。进入体制内,才有“通过公共权力的运用提升法治福祉的机会”,因为“这里是法治建设的主战场”。成为司法官,要比律师牺牲更多的“私益”,而服从和奉献于“公益”。这不仅意味着你与高收入无缘,在个人自由方面也要受到很大的限制。总的说来,作为司法官,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高度自律,多方约束自己。比如谨言慎行,谨慎交友,随时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等等。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收取服务报酬乃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有成为较高收入阶层的机会,在个人生活自由方面受到的约束比起司法官也要少得多。

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可循。每个人都应当基于个人的追求、能力、性格、偏好等,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或者在作出选择以后再进行职业切换。然而,结合现实状况谈论这一话题时,我作为资深的司法研究者又颇感忧心。在一个法治国家,正常的情况是:优秀的“在野法曹”,走向职业成功的一项重要标志,是被拔擢为司法官。但在我国当下,却呈现出一种相反的状况:一些优秀的法律人选择离开体制,或担任律师,或从事其他市场化法律服务。甚至导致一些大城市法院发布法官辞职禁令,以行政手段遏制法官“逃逸潮”。而在另一方面,事业成功的律师极少有进入体制成为司法官的。偶有个别例外,也是因为能够被直接任命为高阶司法官而作此选择。同时,一流大学的法科生选择进入司法体制的比例呈现出下降趋势(前不久和几位在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聊天,一位法院院长说现在来报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少有国内名校的。不过,一位监察委的主任插话称:报考我们这里的清华、北大等名校的学生还不少)。这种状况,会造成司法体制内优秀人才的日益减少。长此以往,甚至有人才枯竭之虞。在司法的主阵地上如缺乏德才兼备的坚守者,这对于司法质量的保障乃至法治社会的建设,其负面影响是致命的。

正是基于这种担忧,我一直鼓励我的学生坚守司法岗位,并对不惜牺牲个人部分利益在司法岗位上尽职尽责的法官、检察官表示充分的敬意。但我也知晓:维系正常、合理的职业选择及法律生态,减少法官以及检察官的离职,不能依靠行政遏制,也不能仅凭宣传教育。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司法生态,尤其是体制内生态。

刘哲的书中也有对这个问题的反思,虽然由于行文特点,未做系统论证而采散在叙述的方式。如关于“责任伦理”,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司法与行政长期纠缠不清且行政权过于强大,一有风吹草动,对司法的行政审批与管制就以“加强监督”等名义旧态复萌,结果是:“权力走了,但是责任留下来了”。还有一些绩效考核,既不能体现司法规律,又可能使司法官疲于应付,还可能损害司法官尊荣。这是一种“简单化的管理”。而如刘哲所说:“简单化的管理只会破坏司法官对案件处理的真实意愿表达,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而放弃对案件品质的追求,这就是管理的悲剧。”在这里,我以为还可提到一些机关活动安排,虽然均称“十分重要”,但与“法律专业主义”似乎关系不大。不过,“专业主义”本身也可能引起争议,因为在某些案件中,主张法律的“专业主义”,有人可能担心你忽略某些其他的价值需求。

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选择,仍与一些较为宏观的问题相关。如推进依法治国,在司法中应当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加强司法监督,同时如何实现充分的司法保障,包括司法官获得尊荣感和职业安全感;等等。这些问题如不有效解决,优秀法律人离开体制,选择较为自主性的“进化路线”就难以避免。由法律职业选择可以引起我们对司法与社会治理某些基本问题的反思,却不宜在一篇书序中展开讨论。只能用一句套话结束我的评论: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仍然在路上”。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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