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那些行为之中既包含了主观意义又包含了客观意义。一直以来,我们总喜欢将行动的客观意义当作行动的主观意义的对立面。于是,我们对客观意义的解释就变成了这样,即它表示存在于行动者内心的与主观意义有所不同的意义。
举例来说,行动者A做出了某个既定的行动B,我们用C来表示行动B对行动者A来说具有的意义。我们说行动者A通过身体方面的运动实现了行动B。假设行动B得到行动者朋友S和一位社会学家F的观察。同时也假设行动B对这两位观察者来说都是具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S和观察者F就会把他们所看到的相关行动者A的主观经验的行动B的外部过程,用一种他们所能理解的意义解释出来。在理解和解释行动B的过程中,无论这两位观察者通过观察性的理解还是动机性的理解,他们都是不能完全发现意义C的。因为观察者S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把行动B解释成意义C1,而观察者F会根据社会学的各种理论构想把行动B解释成意义C2。在这里,意义C是行动者A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而意义C1和意义C2则分别是观察者S和观察者F所理解的客观意义。可以看出,C1是与观察者S有联系的客观意义,C2是与观察者F有联系的客观意义,之所以将C1和C2称为客观意义,是为了解释它们与主观意义C的不同。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客观意义都是由行动B的外部证据推导而出的,它们不可能与客观意义C达成完全一致。
事实上,主观意义对当事者来说只有一个,这里的主观意义C是对行动者A而言的。当然,我们也可以将C1和C2当作主观意义,但是这两种主观意义则分别是对观察者S和观察者F而言的。也就是说,C是行动者A赋予自身行动的主观意义,而C1和C2分别是观察者S和观察者F赋予它们对A进行观察的行动的主观意义。
行动者和两位观察者都生活在这个世界中,对于两位观察者而言,行动者A所做出的行动B只不过是外部世界中的某个事件而已,他们会在生活中利用自己的主观经验来对行动B进行理解。因为他们始终都是靠自己的主观经验进行生活和反思的。他们利用自己对这个世界的直接经验并通过各种概念和判断来思考这些经验,这样他们就能对新的事物进行解释和理解了。他们的经验只要对于你我或者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是有意义的,那么这些经验也必定对他们自身有意义。而这些所谓的意义其实只是一种态度,一种理性生物对其所需面对的对象采取的态度。观察者S和观察者F既然见证了行动者A所做出的行动B,那么他们就会将其看作自己世界中的一个事件,他们只会凭借主观经验来看待它并说明它。因此,他们眼中的意义只是对自己经验的某项说明而已。
无论对于你我,还是对于这两位观察者来说,外部世界的这种现象都是有意义的。对于我们任何一个人来说,只有这个外部世界才是真实存在的,同时它也是事先就给定的。我们在看到每一种活动时,都会急不可耐地去赋予它一种意义,而实际上,这种意义都是你的主观经验中的素材,它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你曾经有过的某种富有意义的活动。因此可见,所谓的意义其实是一些主体之间才会产生的现象,它们是由这些主体根据自身的经验构造出来的。
在我们讨论客观意义时,我们不仅能指示出那些比较宽泛的意义脉络,同时还希望将这种客观意义归因于那些表达式和观念方面的客观性。我们希望表达的是,不管是否有人考虑和使用这些表达式和观念,它们的客观性都能因为其自身的理由富有意义和可被理解。
举例来说,“2×2=4”是一个表达式,这个表达式具有某种客观意义。但是无论使用这个表达式的人怎么想,“2×2=4”是一个表达式的事实都不会改变。再如,贝多芬的《第九交响曲》的主题具有某种意义。不管贝多芬想用这首曲子来表现什么问题,都不会改变其富有意义的事实。客观意义在这里其实是作为一种观念性对象来考虑的意义单位。然而,我们会根据一个表达式的意味来考虑它的意义,因为这样做才是真正客观的。我们必须把“意义”和“意味”区分开来,因为“意味”是一种观念性的统一体,我们可以将它与各种可能的意义活动形成对照,从而探究出当前活动的意义。
我们再来分析有关表达式的情况。如果一个表达式仅仅根据它表面所展现出来的样子就能获得某种意义的话,那么即使我们不考虑创造它的人所经历的境遇,我们也能清晰地理解它。这样一来,它所表现出来的意义就是客观的。否则,这个表达式的意义在本质上就是主观的和偶然的。
在解释他人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解释。如果你是一位数学家,你可以用一个表达式来表示该行为的意义;如果你是一位画家,你可以用一幅画作来表达该行为的意义。当然,我们还能用语言系统、科学系统以及神经系统中的各种观念来表达他人行为的意义。在这些解释的过程中,各系统的客观性就能得到展现,它们也都会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某种预设好的“解释图式”来表达他人行为的客观意义。而且这些图式都是有规律的,它们经过了观察者的选择,并与这些观察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我们将某种意义赋予某种行为,这既是一个主观化的过程,又是一个客观化的过程。而我们赋予行为意义的过程,其实就是将我们的那些纯粹的感觉经验在这些行为中重新“赋予生命”的活动过程。这些意义其实在我们以前的意识运动中就已经被构造出来了。
我们的那些经验是我们已经沉淀下来的材料,它们存在于既定的时间点上,也存在于每一个相似的场合中。在我们遇到相似的行动时,我们就会从记忆中调出这些材料,去赋予这些行动一定的意义。而这些材料都是可以通过某种严格的调查方法得到揭露的。
每一种行为的意义都有其意义结构。这些意义结构是由重要的意义层次构建起来的,也是通过这些意义层次得以分析的。
我们的世界既是由真实对象构成的世界,又是由观念性对象构成的世界。或者说,我们的世界既是一个物质的世界,又是一个精神的世界。对于人类来说,无论是从物质层面,还是从精神层面,这个世界都是富有意义的。而我之所以会这样斩钉截铁地断言,是因为我并没有关注把意义赋予世界的意识活动,我只是把一系列高度复杂的意义内容预设给了这个世界,继而将世界富有意义当成了毋庸置疑的、事先就已经给定的东西。我抛开了主动参与赋予世界意义的意识活动的做法,用一种更为客观的方法赋予了世界以某种意义。于是,从世界起源中抽取出来的意义结构就是客观的,即本身便富有意义。依然以命题“2×2=4”为例,可以看出,即使它不具有当事者赋予的主观意义,比如使它代表账目的平衡或是作为科学证明的依据,它仍旧具有自己的客观意义。
而从另外的角度来说,情况则会恰恰相反。现在,把我们的焦点转向意识进行的运作过程。假设我主动参与了赋予世界意义的意识活动,那么这样一来,我眼前的世界便不再是一个被我预设好的世界了。也就是说,我所面对的世界不再是给定的了,它变成了一个正在被构造的世界,或是一直被重新构造的世界。这个世界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每时每刻都在不停地生长和消逝,并且不断地在我面前出现。世界的这个不断构造的过程是永远也不会完成的,因此世界永远会处于不断形成的过程之中。我生活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它的存在是我意识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正是由于这个世界的存在,我才能对我生命运行的过程以及消逝的过程有所觉察;也正是多亏它这样的存在形式,才使得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自己生命的绵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然立场,因此对于那些被赋予意义的活动,我们都秉持着自己的自然态度。我们可以从这些活动中觉察到通过它们而被构造出来的客观意义。在经过了一番辛勤的努力之后,我的内在经验逐渐得到积累,于是我便能在想象中脱离这个由各种物质对象构成的世界,完全沉浸在我的精神世界之中。我会将我的关注点集中在内在的意识流之上,而这个自然的世界便会在我的脑海中消失不见,在我的精神世界中,我会利用我的各种意识经验来还原自然世界中的那些现象,只有经历了这样的思考过程,我才能真正觉察到自然世界的构造过程。
对于一个秉持自然态度的自我来说,所谓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的问题都是陌生的。而只有在我利用各种意识经验还原过自然现象之后,这两种意义形式的问题才会最终在我面前呈现出来。
对于我们来说,所谓的“意义”与那些具有意向性的意识是不相关的,它只包含了某种独特的社会含义而已。在社会领域中,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在社会学角度上获得了一种新的相关性的重要意义。我们一方面可以关注外部世界中的各种现象,然后以其他人的意识的标示来对它们进行解释。在完成这样的任务之后,这些现象便具有了所谓的客观意义。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将外部世界的现象放置在一个有理性的自我意识的构造过程之中,然后再对其加以研究,这样我们就能赋予它们主观意义了。由此可见,我们的世界不仅是一个具有客观意义的世界,同时还是一个具有主观意义的世界,我们完全可以从这两种意义的角度来解释和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