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系统性研究是从哪里开始的呢?人们所进行的那些激烈且尖锐的争论便标志着它的开始。这种争论包含了它所特有的研究程序和目标。这种争论与其他领域的争论一样,既不局限于理论的真理性问题,也不局限于方法的正确性问题。一直以来,人们所争论的主题无非是各种社会科学能否凭借其自身获得独特性的问题,或者是它们能否在以往的科学经验中获得优先权的问题。
举例来说,在一个阵营中,人们会按照探讨和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来探讨和研究社会现象;而在另一个阵营中,人们会将这两种现象进行鲜明的对照和比较。在探讨和研究社会现象时,人们会将它们当作某种客观精神世界的东西来看待。人们可以理解这种客观精神的世界,但它并不受各种科学法则的支配。而社会科学家对这一主题所采取的态度往往是由诸如形而上学方面、伦理方面或者政治学方面的预设前提决定的。这些预设前提可能是默认的假设,也可能是公开的描述。人们一旦从事某种研究,就会陷入对某些问题的纠结之中,若他们希望自己的研究富有意义,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的存在,还是不同的社会行为方式呢?如果说社会先于个体而存在,那么个体一旦离开了社会整体是否就不存在了呢?当然,我们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反向描述。我们也可以说个体是首先存在的,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社会本身以及各种社会组织都不过是一些抽象的概念,或者说都不过是各孤立个体的行为“函数”呢?我们常常提到这样两个概念: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那么,关于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呢?我们可以用经济学的法则来解决许多实际的问题,我们是否同样可以利用这样的法则来还原人及其文化的历史呢?我们亦可以反过来提问,经济学法则与社会学法则所表达的不都是同样的东西吗?要想系统地表述它们,不都是需要时代的各种历史性视角吗?许多社会科学家都试图摆脱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困境,但是由于操之过急,他们在探讨和研究这些问题时往往给出的是一些幼稚的伪解答。这些伪解答来自多个方面,包括出于性情的主观偏见、政治方面的主观偏见以及形而上学方面的主观偏见等。
因此,这些出于本性的伪解答并不能与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只会要求我们理解和描述所面对的各种事实,仅此而已。所有的社会研究都必定具有这样的指导性目标,即它们会客观地看待这个由各种社会事实构成的世界,用各种概念诚实地对这些事实进行符合逻辑的分类,并且对构成各种事实的材料进行精确的分析。
一旦接受了这种指导性目标,人们就会对某种有关人类社会起源的理论如饥似渴。这种迫切的需要与他们能接受这种指导性目标的程度相适应。德国社会学家格奥尔格·齐美尔在这类理论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不仅发现了这个问题,而且还试图用自己的方法对它进行解答。虽然齐美尔的方法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也不成系统,但是他能认识到自己理论的缺点并加以弥补。在研究各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时,他会将自己有关社会本性的各种理论上的先入之见投射其中。齐美尔在一些专门的研究方面做出了宝贵且影响深远的贡献。但如果用批判性的眼光去审视他所提出的那些基本概念,就会发现,它们几乎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尽管如此,齐美尔思想中所隐含的观念却是卓有成效且可被继续利用的,这已经被大量的事实证明过了。总结齐美尔的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人们在研究各种具体的社会现象时,应该追溯到个体的行为方式上去。二是要详细地描述由这些行为方式构成的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并加以理解。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解的社会学”同样也是基于这种思想。虽然韦伯的著作中具有与齐美尔相似的思想观念,但这并不影响其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的独创性。正是由于他的著作汲取了绝大部分同时代思想流派的观点,才使得他的研究成果显得那样独一无二。他是一位令人惊叹的天才,这一点毋庸置疑。德国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它不是作为某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韦伯为这门独特的科学指明了方向,并且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研究工具和手段,所以他是伟大的。如果缺少了韦伯奠定的基础,那么诸如舍勒、维泽、桑德尔以及弗赖尔等所著的德国社会学的重要著作都将是难以想象的。
马克斯·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必须摒弃各种价值判断。在韦伯的著作中,他发起了一场政治意识形态和道德意识形态的论战。正是由于这些意识形态的存在,才使得社会科学家们的判断轻而易举地发生改变,才使得他们在有关社会学的问题上变得不再客观。出于同样的目的,韦伯又将社会学的任务进行了重新界定。他认为,社会学的任务应该是以社会事实为依据,对社会生活进行单纯且精确的描述;他并没有像之前的社会学家们那样,只是简单地将社会学看作形而上学方面的沉思。在他看来,社会学是一门有关人类行为及其后果的科学,它不再是以往人们眼中的那门有关人类生存的哲学了。
韦伯的社会学的逻辑结构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本立场之上的。通过研究,他推导出来了“共同体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两种关系是对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等概念的一些崭新的描述和类型化。之后,他又引出“秩序”这一概念。这样,有关各种团体和机构的特殊类型也被推导了出来。为了将经济、法律、政治等当作社会现象来探讨和研究,韦伯使用了自己的逻辑工具。我们无法对这种逻辑工具的方式进行详细的描述,只需要关注他将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具体文化以及客观精神领域还原成个体行为的基本形式。社会世界的复杂现象都保留着各自的意义,这些意义都是相关个体赋予其各自的活动的。个体的行动和个体对其行动的预期都是具有意义的,而这样的意义才应当进行解释性的理解。要接近每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意义,我们就需要对个体行动的意义进行解释性的理解,因为此类的意义都是由社会世界的个体行动构建而成的。
在马克斯·韦伯之前,从来没有哪个思想家会将“客观精神的世界”还原成诸个体的行为,只有韦伯真正将这一方案极其彻底地落到了实处。这种科学的目的就是对社会行为的主观意义进行解释以及对这样的社会行为进行研究。因此,它的目标是对社会世界中诸个体的行为进行解释,也是对个体赋予社会现象意义时所采用的方式进行解释。要实现这一目标,单纯地观察某个单一的个体行为或是收集某个群体行为的统计数据都是不够的。如何选择社会学问题所需的材料呢?这其实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也只有通过这些特殊的方法才能达到其所奋斗的目标。在以往的社会学中,社会学家们留下了许多被当作“理想类型”来认识的理论性构想,只要将这些构想进行系统的表述,人们就可能为社会学的目标进行材料选择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类型不同于统计学中的平均值,因为它们都是根据即时问题的种类即时选择出来的,也是按照特定问题的相应方法论构建而成的。这些理想类型都是由具体的历史性的材料构造的,它们是社会学家研究社会学的理想素材。通过运用和证实各种理想类型的方法,不仅能够用人类活动的意义来逐层解释特定社会现象的意义,还能将社会世界的结构用可理解的意向性意义的结构揭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