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不用愁,助学帮到位: ●高中、中职免除学杂费 ●入学补助+生活补助
创业不用怕,政府有补贴: ●创业就业补贴 ●产业扶贫组合政策
有病不用慌,医疗有保障: ●“一站式”结算服务 ●报销比例大幅提高
住房有保障,安居乐无忧: ●改造农村危房 ●易地搬迁安置
广西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就业的具体措施有:(1)建立返乡人才库。(2)建立联系交流平台。(3)开展培训扶持。(4)提供创业扶持。(5)开展金融扶持。(6)提供创业就业“一站式”服务。
广西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称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
●申请条件: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奖补标准:农民工创业奖补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其中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要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8年起,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2年的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申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依法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2)企业与贫困农户订立有农产品种养产销书面合同,双方确立“公司+农户”的合作关系。(3)企业与贫困户的合作关系给贫困农户带来经济收入,合同期内农户家庭成员平均每年每人纯收入至少3500元。(4)企业与贫困农户的合作关系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企业领取补贴后可自由支配。
农业保险、大病保险、民生保险、信贷保险为贫困户生产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
广西做好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政策包括:(1)开展农业保险扶贫,着力解决因灾致贫返贫问题。(2)开展大病保险扶贫,着力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3)开展民生保险扶贫,提升贫困户综合保障水平。(4)开展信贷保险扶贫,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稳定收入。
将自然资源、公共资产(资金)或农户权益资本股份化,相关经营主体利用这类资产产生经济收益后,贫困村与贫困户按照股份或特定比例获得收益。
国家制定了政策和方案,促进广西边境贸易发展,推动沿边开放开发,助推边境地区脱贫,促进边民增收。
广西将加大互市贸易基础设施的投入,并通过涉农资金倾斜,建设边境扶贫产业园区,推广“企业+合作社+贫困边民”、支持边民申请小额信贷等模式,切实解决边民增收问题,确保2019年年底边境贫困边民全部脱贫。
到2020年,广西逐步推动贫困县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商扶贫行政推进、公共服务、配套政策、网货供应、物流配送、质量标准、产品溯源、人才培养等体系,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在贫困村建设电商扶贫站点4000个以上,覆盖80%贫困村;扶持电商扶贫示范网店1500家以上;贫困县农村电商年销售额比2016年翻两番以上。
利用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在全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选聘一批18—60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天然林、公益林、湿地、沙地等森林资源进行管护,实现就地脱贫并争取带动全家脱贫。将通过选聘30 000名生态护林员,带动120 000贫困人口脱贫。
发展县级“5+2”、村级“3+1”特色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实施完成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以贫困户为单位,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 000元,对达不到最低奖补规模的产业项目不予奖补。脱贫后享受扶持政策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贫困户不得将同一年内实施的项目进行重复申请奖补。
奖补标准为:(1) 1年以内(含1年)见成效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见成效的项目,第一年补助80%、第二年补助20%。(3)2年以上见成效的项目。第一年补助70%,第二年补助20%,第三年补助10%。
有效期:2018年5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府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做好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可以获取优惠政策扶持,以便带动更多贫困户脱贫致富。
广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经营状况良好、带贫减贫机制稳定、脱贫成效显著的企业。企业自愿申报,经过市县初审,自治区评审、公示后,由自治区扶贫办印发文件予以认定。
“本村群众在村民合作社务工有报酬,合作社社员年底还有分红。”村民合作社逐步承接村级集体资产和产业项目,进行规范化运营。通过发展规模化农业项目,村集体收入和村民收入都有了大幅提高,脱贫在望。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免除保育费、教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所有费用并给予生活补助。高中阶段免除学杂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就读均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获得国家助学金。贫困户学生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学生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广西简化了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重复申请和评定资助项目时的程序,在同一学历层次只需提交一次材料和认定一次身份。
●义务教育阶段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实行营养改善计划,给予膳食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100%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雨露计划: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考入普通高校的,考入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女学生,都可获得资助。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可获得学费补助。
●短期技能培训: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可以获得培训补助。
●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以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和新成长劳动力为奖励对象,对获得可在网上查证的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的,给予奖励。
●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户学员可获得补助。
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30年以上、获得国家颁发荣誉证书的乡村教师,由自治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由自治区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奖励;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由市、县(市、区)给予奖励。
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每两年为教师安排免费体检。适当降低乡村教师在乡或在县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危旧住房改造门槛。
广西结对帮扶工作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特殊教育的“市—县”结对帮扶。
●帮扶形式: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巡回指导、现场诊断、案例研磨、名校(园)对话、送教下乡、跨校(园)体验、影子跟班、岗位互换、教研共享、师徒结对、家园牵手等活动。
●帮扶措施:管理帮扶,受援学校选派2—3名骨干到帮扶学校挂职锻炼,帮扶学校选派2—3名骨干到受援学校指导建设;教师发展帮扶,帮助受援学校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立结对学校教师交流机制;办学条件帮扶,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教学帮扶,实现结对帮扶学校优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困境学生帮扶,对受援学校(幼儿园)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单亲儿童、孤儿等困境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关爱和帮助。
“一站式”直接结算,是依托广西医疗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各项制度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到“一站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注射费、普通换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经“一站式”直接结算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予以免除。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和费用管控的基础上,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同类型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后的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按规定在县域内或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可享受门诊报销80%比例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广西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农村贫困家庭签约服务,做到每人建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每个家庭有1名乡村家庭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医生,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2018年至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户、脱贫户、退出户)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做好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工作,并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简称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衔接。2018年,将贫困户、脱贫户纳入签约范围;2019年,将签约范围扩大至退出户;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家庭医生团队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有序推进签约全覆盖。
根据《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规定,原则上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逐级上转,并遵循先县区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必要时,根据病情及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可以越级上转患者;有些专科疾病和康复患者可根据需要在同级医疗机构间转诊。
下列情形的患者可以不受双向转诊指征的限制: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救治和住院治疗;特殊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等可就近直接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首次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等级为C、D级中的一种,或为无房户,危房拆除重建或新建的,户均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户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户均26 500元,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户均15 000元;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1500元,县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户均2000元。
原则上,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5人以上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中,5人及5人以上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人均13平方米的下限控制,面积误差为5%。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不受理申请的,农户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易地扶贫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经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确实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
建档立卡户可获得建(购)房补助,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天窗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4万元;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8万元;其他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35万元。对属于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2万元;对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
实施易地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0.25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搬迁对象的,在自筹额度内每人降低0.1万元;属于安置到边境0—3公里的免除自筹资金;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低保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实际享受政策人口计算)。
按照拆除旧房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由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拆除旧房时限等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