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向我索要线报时,我正好想买一双新鞋,我也想买点毒品或者什么差不多的东西……所以我就把我所了解的情况告诉了警察,换到了我想要的东西。无论他们给我钱、毒品还是其他什么东西,反正不管他们给我什么我都想要,我就是想口袋里一定要收着点什么……而且,有时候说不定我还他妈的真知道毒品在哪里,也知道他们想找的人在哪里,他们会跟我讲:“如果你告诉我他在哪儿,我就让你在外面多待一会儿,要不你就给我滚回监狱。”那我当然会告诉警察,那个人就在附近。
——对一位街头线人的采访
无论是通过宽大处理还是通过金钱收买,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买来的时候,司法程序就将被玷污,公正也会变得廉价。
——合众国诉辛格尔顿案
告密的核心定义及特征是政府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在这项交易中,政府以忽略或降低犯罪嫌疑人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来换取线报。从街角到监狱,再到全国各地的法庭,成千上万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与警方或检察官合作来消除他们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他们的罪行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也可能根本不受处罚。事实上,如果这种交易进行得足够早,这些线人的罪行甚至可能不会在档案中留下任何只言片语。
从根本上说,这种免除刑事责任的做法背离了我们处理犯罪问题的惯常做法。一般而言,如果政府怀疑某人存在不当行为,就会逮捕他和/或指控他犯罪。 这些指控是对犯罪行为的公开记录,并将引发一系列后果,比如被告人开始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同样,一个被控犯罪的人要么选择出庭抗辩,要么选择认罪答辩。这些起诉、审判和认罪的过程都受到程序规则的严格规制,而且其中许多规则都能上溯至美国宪法。这一诉讼程序由律师和法官监督,并留下书面案卷。虽然传统的辩诉交易无论是在重大事实方面还是在罪行方面均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且大部分辩诉交易的过程都是私下开展的,但感兴趣的公众通常随后能获知一个人被判有罪的依据以及相应的惩罚。
相较而言,线人告密属于更为秘密的辩诉交易,暗箱操作的刑事程序。不用作出书面记录,也无须考虑诉讼规则,只要个别的执法人员进行裁量,就可以私下处理犯罪。例如,马文·杰弗里(Marvin Jeffery)曾因在旧金山操控指挥盗窃私人信息的犯罪团伙而被判刑,但当被招募为警方的线人以后,他就被免除了刑罚。杰弗里一边在街上向警察提供线报,一边继续扩大他的犯罪团伙。虽然他犯下了更多的罪行,违反了缓刑规定,还招致了几次逮捕令,但由于他是线人,警方便允许他继续逍遥法外。这些为数众多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秘密状态:即使是相关案件的侦查人员也不知道杰弗里的特殊身份。最后,在非法出售一把AK-47自动步枪导致一名警察被枪杀以后,他消失了。由于这一偶然事件暴露了杰弗里的身份,他与警方的长期合作和不法行为才被公众所知晓。
诸如杰弗里这样的线人告密行为正代表了我们刑事司法体系对不法行为回应方式的根本转向。犯罪行为再也不仅仅是逮捕、起诉或刑罚的基础,它可能是永远不会被公开披露的谈判起点。而且在谈判中,警察和检察官可能会容忍持续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警方认定线人的线报价值大于其本身的罪责,就会轻描淡写地对待线人犯罪的严重性和追究犯罪的必要性,还会高估线人继续为他们提供线报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同样,当检察官不是仅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而是根据罪犯的合作程度来确定指控时,他们也会作出与警方类似的决定。
这种做法还代表着对刑法所确立的核心理念的背离。执法者不再单纯评估犯罪行为人的道德责任、公开谴责其犯罪行为,相反,他们将一些极为不同的价值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例如,犯罪行为人对临时调查的价值、执法效率,甚至仅仅是为了图个方便。线人活动也改变了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特征,从调查的方式到辩诉交易的实施,从辩护律师的角色到法官和陪审团各自的角色,无一例外都受到了线人活动的影响。正如法学教授格雷厄姆·休斯(Graham Hughes)曾经写到的,(线人)合作协议“同辩诉交易的一般规律截然不同。它们是外来物,只有在刑事诉讼基本特征已经被消灭的环境中才得以生存”。
尽管线人提供的线报都存在着交易,但这种交易在不同的案件中也存在着很大差别,既有杰弗里与警察上线之间的非正式和解,也有双方律师精心撰写的合作协议。交易的性质受到了潜在犯罪类型以及警察、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参与程度的影响。由此,对线人所课以的义务以及对他们可能给予的奖励也就有所不同。以下是对线人交易大体轮廓及各种变量的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每一项交易看起来都会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