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宪法之产生,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权力,划定权力的合理界限,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各种基本法律中,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盖因刑事诉讼的文本规定及实践同公民的权利保障、国家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行使密切相关。观诸美国建国先贤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其中无不透露着对于实现上述目标的期待。实际上,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在制定之初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理由在于:州宪法中包含了相关条款;将人权法案列入宪法中会有危害性,可能会成为政府要求多于授权的借口;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组织架构本身具有框限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之意蕴。但是,仅仅在宪法通过四年后,美国就一口气通过了十个宪法修正案,这十个修正案被称之为《权利法案》。其中,第四至第八修正案与刑事司法直接相关,包括禁止不合理的关押,在申请搜查令时由中立的法官批准;获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禁止自证其罪和双重审判;保护接受迅速、公平、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与原告对质、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人道的惩罚等。
《告密》一书意在讨论于刑事司法中的线人制度在哪些方面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破坏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原则。对线人的利用不仅包括警察,还包括检察官。当然,一项制度之所以产生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发挥作用必然有其存在的土壤,正如本书中所引用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剀切陈词的:如果“没有线人提供的线报,我们(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果没有线人,执法当局将无法渗透和摧毁有组织犯罪集团、垄断贩毒团伙、银行诈骗、电话诈骗、公共腐败、恐怖主义犯罪团伙、洗钱者及间谍团伙等”。无疑,对线人的使用能让执法部门有能力追查那些拥有政治背景或者极为隐蔽的犯罪,进而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但这一实践的弊端也甚为明显,政府对线人的使用本应是更好的打击犯罪,事实上却是由于对线人的日趋依赖,导致政府将注意力从打击犯罪转移到规限和控制社会上来,并将监视社会视为使用线人本身的目的。利用线人、对线人管理不当也会导致执法机关的诚信度和权威受损,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告人一旦被指控犯罪,政府就不能在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讯问,但是利用线人却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一限制,如此就会导致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形同具文。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其不仅包括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还应当起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而线人的使用在有意或无意中忽略了这一目的,政府或者检察官往往把线人直接视为工具,而未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这使得对罪犯的改造和重新社会化处于缺位的状态。
当然,上述问题只是使用线人所致弊端的冰山一角。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在《告密》一书中,作者在分析告密的实践、对司法系统的影响、法律规定和法院对待线人使用的态度后,提出了如何改革使用线人的举措。作者指出:“线人仅关涉许多正式的立法与诉讼程序,而且体现了美国司法文化的核心特征。其与社区和机构中的某些群体的不平等及弱势地位有关,反映了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种族、经济和社会偏见。它的影响同时辐射到了法律、历史、文化和公民个体。由于线人活动及其问题根植于如此多不同的社会机构,它们不能仅仅通过改变法律规则来解决。”职是之故,克服线人制度的弊端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合力才能有效达到预期目标。作者首先提到了应当定义线人,因为“规制线人的法律必须首先精准地界定何为线人”。通过对线人的界定“立法机构可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及问责性改革将适用于所有线人类别,而非仅限于那些为政府提供线报的狱侦耳目”。在线人活动过程中,关键是对线人所犯罪行的容忍,在实践中,美国刑事司法对诸如谋杀罪或者儿童色情犯罪的联邦被告人,也能通过合作换取警方的信任和容忍。但是,这个从根本上说并不符合使用线人的目的,即有效打击犯罪,而不是对极端的犯罪也予以容忍。所以,“任何检察官不得为了换取被告人的证言而撤销或拒绝对谋杀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或绑架罪的指控”。对线人的使用还应当保护线人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说,线人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线人往往容易遭到人身和心理的威胁利用。比起害怕作证,他们可能更害怕拒绝与警方合作而带来的负面后果。因此,作者建议加强国家证人保护计划,增加线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同时限制招募处境特别脆弱的线人,如青少年、智力障碍人士及吸毒成瘾者。原因在于这些线人更容易受到胁迫,不太可能代表自己内心作出正确的抉择,因此更有可能与警方达成不利于自己的交易,或者因为合作而遭受伤害。当然,完善线人制度更为关键的是刑事诉讼改革必须有所突破,诸如提高作证要求的证据规则改革;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线人信息的证据开示制度改革;建立可靠性听证的新程序机制改革以及特别陪审团指示程序改革。
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可以说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使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犯罪类型、期限、批准程序以及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也即秘密侦查。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人身安全,该条也对秘密侦查作了一定的限制,易言之,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于此过程中,如何实现侦查权不被滥用,《告密》一书当有可供借鉴之处。
总体看来,本书不仅对美国刑事司法中有关线人的规范和实践有较为全面的介绍,也提出了作者所憧憬的改革举措和线人活动的理想图景,对于中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亦不乏借鉴意义,将其引介到我国具有积极意义。本书翻译准确,语言流畅,堪称近年来译作之佳品。两位译者均为武汉大学法学学科的新秀,分别主研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学,不同学科背景更能保证本书翻译的专业性。两位译者在各自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郭航博士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周航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合作翻译本书有助于两位年轻人共同进步。预祝两位年轻人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带来更多精品之作,为中国法治事业和法学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作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