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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结构的类型

至此,我们已经讨论了西欧封建主义的起源,它是原始公社和奴隶生产方式的同时瓦解所释放出的诸因素的一种综合,并由此概括了在西方像这种发展着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建构。现在需要简要地说明,这种综合的内在性质如何在中世纪时代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社会结构类型。因为刚才简要描述的这种生产方式在欧洲任何地方都从未以“纯粹形态”存在过,比起后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情况更是如此。中世纪欧洲具体的 社会结构 一直是复合的体系,其中其他生产方式在正常的封建主义中残留下来并交织在一起:例如,奴隶在整个中世纪都存在,而自由农民在“黑暗时代”的任何地方都从未完全被消灭掉。从本质上概略地说,西方封建主义的地图的多样化从它在9世纪出现起就一直在发展。苏联历史学家柳勃林斯卡娅、古特诺娃和乌达尔佐娃已经正确地提出了一种三重分类 [1] 。事实上,欧洲封建主义的核心地区是在罗马与日耳曼因素“均衡综合”产生的地方:基本是北部法兰西和与其相邻的地带,即加洛林帝国的故土 [2] 。在这个地区的南方,在普罗旺斯(Provence)、意大利或西班牙,蛮族和古代生产方式的瓦解和重新组合在古代遗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发生。相反地,在这个地区的北方和东方,在德意志、斯堪的纳维亚和英格兰,在那里罗马的统治从未到达,或只是扎根很浅,在蛮族遗产的本地因素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向封建主义的转变则是缓慢的。这种“均衡”的综合产生的封建主义最为迅速和完整,提供了它经典的形式——它又对周边地带产生了很大影响,产生了不那么明显的封建制度 。正是在这里农奴制首先出现;庄园制度发展起来,领主司法权确立得最彻底;并且等级的采邑分封制变得最严密。北方和南方的亚类型,对它们来说,相对于它们各自原有的生产方式强有力的残留的存在而相应地各自区分开来。在斯堪的纳维亚、德意志和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一个有自主地产的农民阶层,有着强有力的公社机构,在乡村社会牢固的等级分化出现之后仍很好地存续下来,在依附关系增长,部族武士强化为一个土地贵族阶层时也是如此。农奴制直到12或13世纪还没有被引入萨克森,它也从未在瑞典正式确立下来。另一方面,在意大利及其毗邻地区,古代晚期的城市文明从未完全被消灭,而市镇的政治组织也与教会的权力混合在一起,其间,教会已继承了旧有的元老院长老的地位,从10世纪起兴盛起来;而罗马的法律概念——将财产视为自由的、可继承和可转让的,从一开始就限制了封建的土地占有概念 。这样,早期欧洲封建主义地图就基本上可从北方到南方由三个地带——大略由自主地、封建地产与市镇的密度来划分。

在这种背景之下,就可能描绘出在这个时代西欧主要社会结构之间的主要的不同之处,这通常对后来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每种情况中,我们主要关注的将是农村生产关系的类型、城市飞地的范围大小,还有特别是中世纪早期出现的政治国家的类型。这最后一点将不可避免地主要讨论各个西欧国家君主制的起源和兴衰。

法兰西作为欧洲封建主义的中心故土,可以相对简短地讨论。事实上,北部法兰西通常比这个大陆的任何其他地区都更密切地符合典型的封建制度。加洛林帝国在9世纪崩溃之后,随之是内部残杀的战争和北欧人入侵的动乱。在普遍的无政府与不安全的状态中,产生了贵族权力的普遍分散化和地方化,它们集中在整个国家选择的要塞和城堡中;农民阶层遭受北欧海盗(Viking)和穆斯林劫掠的持续威胁,这种状况加速了他们的依附地位的确立 。在这个悲惨的时代,封建权力因而特别严密地掌握着土地。严酷的领主司法权统治着被农奴化的乡村大众,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各种民众法庭。这种情况实际上到处都占了上风,虽然在南方,古代的影响较大,封建化的程度较小,贵族地产有较大比例是直接占有而不是来自封邑,并有着较大比例的非依附农民人口 。北方封建主义更为有组织的特点确保了它在整个中世纪时期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主动地位。但是在10世纪晚期和11世纪早期,总的法兰西类型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全面封建等级制,从底层向上建立起来,通常是多层的采邑分封制。与这种垂直的体系互为补充的是极端的领土分裂。到10世纪晚期,在整个国家有50个以上明显的政治分区。6个主要的强权实行自治的地方政权——弗兰德尔(Flanders)、诺曼底、法兰西、勃艮第、阿奎丹和图卢兹的公爵或伯爵。最终法兰西公爵领地为建立一个新的法兰西君主制提供了中心。

卡佩(Capetian)王室最初局限于拉昂—巴黎地区的一块弱小飞地,慢慢地巩固了它的基地,并通过军事侵略的力量、教士的帮助和婚姻的联盟,确立了对大的公爵领地增长着的宗主权。它的权力最早的伟大构筑者是路易六世(Louis VI)和絮热(Suger),他们平定和统一了法兰西公爵领地。卡佩君主制兴起于12和13世纪,伴随着显著的经济进步,在5家自营地和它公爵与伯爵封臣土地上大规模的土地开垦,繁荣的城市公社的出现,特别是在最北方。腓力·奥古斯都(Philippe Auguste)在13世纪早期的统治,对于在诺曼底、安茹、曼恩(Maine)、都兰(Touraine)和阿图瓦(Artois)这些公爵领地上将君主权树立为一种有效的王权,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些领地被并为王家自营地,使王家领地扩大到3倍。北方城镇机敏的集合队伍进一步加强了卡佩王朝的军事力量;是他们的军队和运输保证了法兰西人对英格兰—弗莱明(Anglo-Flemish)人军队1212年在布汶(Bouvines)的巨大胜利,这是那个时代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转折点。腓力·奥古斯都的继承者路易八世(Louis VIII)成功地夺得了大部分朗格多克(Languedoc),于是将卡佩王朝的统治扩张到了地中海。一个相对庞大而忠诚的官僚集团王家大法官(baillis)和王家司法总管(sénéschaux)被创立起来,管理在王家直接控制下的地区。然而,这种官僚系统的规模是一个象征,而不是法兰西国王们的真正权力,正如这个国家任何中央集权的政府所遇到的问题那样 [3] 。新获得地区危险的权力下放给较少的卡佩王朝王子们控制的属地,只是这个任务固有的困难的又一个征兆。因为地方统治者的独立权力在这期间存续下来,而他们的行政机构也相应地加强了。因而在法兰西的基本进程仍是一种缓慢的“同轴心的中央集权化”,其间王室从巴黎实行控制的程度仍是很靠不住的。在路易九世(Louis IX)和美男子腓力(Philippe Le Bel)的胜利之后,这种内部的不稳定就变得十分明显了。在下3个世纪漫长的内战(百年战争、宗教战争)中,法兰西封建统一体的结构一再地和危险地出现过裂痕,但最终没有瓦解。

相反,在英格兰,一种中央集权化的封建主义是从外部由诺曼征服者输入的,并系统地从上面树立在一个面积只有法兰西四分之一的紧凑的土地上。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结构被诺曼人的入侵所摧毁,它在欧洲曾是最高度发展的例证,一个日耳曼人社会有可能“自发地”转变为一个封建社会结构,而没有受到任何罗马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英格兰当然从9世纪起受到斯堪的纳维亚人入侵的重大影响。在7到8世纪,当地的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已缓慢地向巩固的社会等级制发展,有着一个附属的农民阶层,但既没有这片岛屿的政治统一,也没有城市的较大发展。从793年起,挪威人和丹麦人越来越多的进攻逐渐改变了这种发展的速度和方向。斯堪的纳维亚人首先在9世纪占领了半个英格兰,又在11世纪早期将其并入了一个北海帝国,这对盎格鲁—撒克逊社会有着双重的影响。北欧人定居者在他们最稠密的移民地区,普遍促进了城镇的发展,并建立了自由农民公社。同时,北欧海盗的军事压力导致这个岛内的社会进程整体上类似于那些发生在大陆的情况,在这海盗大船横行的时代,持续的农村不安全状况,导致了委托制的增长和农民阶层地位的不断下降。在英格兰,与地方领主们对农村人口的经济征收合并在一起的有王室为防备盎格鲁—撒克逊人抵抗而征收的防卫税,或是为了安抚入侵的丹麦人而征收的“贡金”(geld),后者成为西欧在晚期“黑暗时代”征收的第一种经常税 。到11世纪中期,斯堪的纳维亚人的统治被摆脱了,一个新近统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恢复了。那时的农民阶层一般是半依附性的佃农,除了在前丹麦人定居的东北地区之外,在那里“司法审判区人民”(sokemen)的自主地块更为众多。奴隶仍然存在,构成劳动力的百分之十左右,在较远的西部地区他们在经济上更为重要,那里凯尔特人对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的抵抗最长久,而奴隶占了人口的五分之一或更多。占有兵役领地的大乡绅(thegns)的贵族阶层控制着农村社会结构,以一种原始庄园类型的地产进行剥削 [4] 。君主拥有一个相对先进而协调的管理系统,有着王室税收、货币和在全国有效的司法,而在另一方面,却一直没有建立朝代继承的妥善体制。但这个海岛王国的关键性的外部弱点,是在土地占有权和军役之间缺少构成大陆采邑体制基础的那种结构性契约关系。 [5] 领有兵役领地的大乡绅是一种贵族步兵队伍,他们骑马到战场,却还陈旧地以步兵作战。盎格鲁—撒克逊军队因而是一种家丁(housecarls,王家军用家臣)和民兵(fyrd)的结合。它与诺曼人训练有素的骑兵是不能匹敌的,诺曼人的军事威力是在法兰西本土边缘远为充分发展的封建社会中产生的,在那里,地产占有权与骑士军役的联系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秩序的关键。诺曼人自身当然是只在一个世纪以前的北欧人入侵者,在法兰西北部定居并被融合。诺曼征服是(英吉利)海峡相对两面的两个蛮族社会的不平衡发展的结果,其中一个经历了一种“罗马—日耳曼”因素的混合,因而在英格兰造成了两个相对先进的社会结构的一种“迟来”的综合。结果,其特点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国家和一种有伸缩性的民众司法的结合,这是此后中世纪英格兰的特有之处。

威廉一世(William I)在他胜利之后,立刻进行了有计划和系统分布的大约5000个采邑的分封,以占领和稳定这个国家。与大陆上的习惯相反,下级封臣必须不仅对他的直接领主效忠,也要对君主本人——所有土地的最终授予者效忠。诺曼的国王们进一步利用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结构的前封建残留,以加强他们的国家;民兵在必要时就加入到常规的封建主和家臣的军队中 [6] ;更重要的是,传统的防卫税“丹麦金”(danegeld)——一种中世纪君主正统财政系统之外的现象,仍在继续征收,还加上从很大的王家自营地产生的和从封建税收中获取的收入。于是,盎格鲁—诺曼国家成为那个时期西欧最统一和巩固的制度体系。最发达的庄园制度主要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南部和中南部,在那里,领主剥削的效率显著增长,劳役被强化,当地农民阶层的地位明显降低。在其他地方,大面积区域内仍保留着小块保有地,只有轻微的封建义务负担,农村人口避免了直接的奴役地位。但向普遍农奴化发展的趋势是明白无误的。在下一个一百年中,在诺曼和安茹王朝的统治下,英格兰的农民阶层的法律地位一直在下降,直到12世纪田舍农(villani)和本地人(nativi)构成了一个单一的农奴阶级。在另一方面,罗马法在英格兰已完全消失,并且没有加洛林类型的任何新帝国的经历,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结构的郡(shire)与百户(hundred)法庭(源出民众公社司法的场所)在新秩序中存留下来。当时当然是由王室从贵族阶级中任命的人来控制,然而它们构成了一种“公共”司法系统,对于穷人而言,比在其他地方通常的模式——私人领主司法特权来说,相对不那么难以忍受。 [7] 郡长(sheriff)的主要官职从来没有成为世袭的,在亨利二世(Henry II)于12世纪为防止这种危险进行彻底清洗之后更是如此;而正式的王家司法则由相同的最高王权的巡回法庭扩展。无论大小的市镇都很少,不享有真正的独立。结果是造成了一个有限制的采邑分封制的封建政治实体,并有着在行政上很大程度的灵活性和统一性。

德意志则表现了与这种经历相反的一极。在那里,东法兰克人的土地主要是加洛林帝国新近征服的,完全位于古典古代的疆界之外。罗马的因素在最终的封建综合体中相对更要弱得多。是通过加洛林国家本身在这些边疆地区新的势力传递过来的。在法兰西伯爵区(comital)的管理结构与旧有罗马的市镇(civitatus)是相一致的,并通过一种逐步明确的封臣系统来管理,在它下面是一个受奴役的农民阶层。而德意志农村社会的原始公社的特点是,仍然在一种准部落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这就阻止了任何与法兰西类似的制度的建立。以皇帝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伯爵们,在大致划定的地区中拥有不确定的司法权,对于地方民众法庭没有很大的实际权力,也没有大规模的王家自营地的坚固支持。 [8] 与法兰西北部相邻的法兰克尼亚和洛林已经是墨洛温国家的组成部分,在那里,一种原始封建贵族阶层与农奴制农业已发展起来了。但是在德意志更大部分的多数地区,在巴伐利亚、图林吉亚(Thuringia)、斯瓦比亚(Swabia)和萨克森,仍然有着自由的自主地农民和一个联合部族的贵族阶层,而没有被组织在任何封臣网络中。德意志的领主权在传统上是一种“连续的衔接” [9] ,其中,等级的分层几乎没有正式的约束力;君主本身并未被赋予任何特殊的最高地位的益处。加洛林帝国的管理被强加在一个缺少出现于法兰西的那种复杂的依附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之上;在这种更为原始的环境中,它的传统因此就存留得长久些。并且,德意志没有遭受到像法兰西同样程度的灾难,在9到10世纪蛮族进攻的新浪潮中,法兰西被三个入侵者——

北欧海盗、马札尔人和萨拉森人——大肆蹂躏,而德意志只遭到了马札尔人的侵略。这些游牧民族最终在东部的勒希费尔德(Lechfeld)被打败了,而在西部,诺曼底割让给了北欧海盗。德意志因而避免了这个时代苦难的最坏情况,正如奥托皇帝时代比较迅速的复兴所表现的那样。但是,加洛林帝国的政治遗产在那里是不那么有影响的,不能用以长久替代一种严密的领主等级制。因而,随着这个朝代本身的崩溃,10世纪的德意志最初就仿佛是一种政治真空。其中,不久就出现了一个有部落特征的僭称的“家系”公爵领地,它对这个国家的五个主要地区即巴伐利亚、图林吉亚、斯瓦比亚、法兰克尼亚和萨克森,建立了松散的控制。马札尔人侵略的危险,促使这些敌对的公爵巨头选举出一个君王宗主。此后,德意志君主制的历史,大部分就是在一个不满意的基础上创立一个封建效忠的、有组织的金字塔的多次夭折的尝试。这些家系公爵中最强大的(并且是非封建的)萨克森,成为企图统一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王朝。萨克森的奥托王朝的统治者们得到了教会的帮助,逐步使他们的教士敌对者从属于自己,在整个德意志建立了君主的权威。为了保卫他的西部边界,奥托一世用帝国的外衣,将从加洛林帝国分割出去的“洛塔林吉亚”(Lotharingia)这个衰败的“中部王国”,包括勃艮第和北部意大利在内,包拢了过来。在东方,他将德意志的疆界扩展到了斯拉夫人的领地,对波希米亚和波兰建立了宗主权。奥托王朝的“复兴”,在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上都是加洛林帝国的最后继承者;它也经历了一场文化上的古典复兴,并宣称一种世界性的统治权力。但是它的生存期甚至更为短暂。

奥托王朝的成功也相应地造成了对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国家的新的困难和危险。萨克森朝代对公爵巨头们的镇压,实际上只是解放了在巨头们之下的一个贵族阶层,并由此将地区性的无政府状态向下转移。接下来的萨利安(Salian)王朝在11世纪企图创立一个特别的阶级——不自由的王家内室官(ministeriales),他们构成一个王家的堡主与官员团体被分派到全国,以对付遍布各地的贵族抵抗与骚乱。这是一种奴隶式的官员,被授予有权力的政治职位,而没有与之相应的社会地位;他们通常拥有地产而没有封臣的特权,因而处于任何贵族等级之外;他们是君主作用持续衰弱的标志,是社会结构中在村庄一级的仍没有封建社会关系的完整系统。在表面上,萨利安王朝的统治者们在向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统治的发展上做了许多事;在萨克森闹分裂的贵族叛乱被镇压了,一个长期的首都在戈斯拉尔(Goslar)建立起来了,王家的自营地大规模扩大了。然而,在与教皇的教职授权(Investiture)的争执这个问题上,使王权的任何进一步巩固都被破坏了。格利高里七世(教皇)(Gregory VII)与亨利四世(Henry IV)关于控制主教任命权的斗争,引发了在德意志的普遍内战,地方上的贵族抓住这个机会,在教皇的鼓动下起而反对皇帝。在五十年不断的斗争中,一个巨大的社会变动在德意志发生了:在无情的劫掠、无政府状态和社会暴力的状况中,德意志的贵族阶层破坏了非贵族自由民的自主地的基础,这种自由民一直在萨克森和图林吉亚占据优势,并在巴伐利亚和斯瓦比亚反常地出现。农民阶层陷入了农奴制中,公共的与民众的司法消失了,封建义务被强制施行,在贵族阶级本身的成员之间,军事义务被强化并形成法规,在他们的等级中加进了王家内室官,因为在这个动乱的时代中传统的家族大量地被变换和补充了。 [10]

一个充分发展的封建主义虽然在德意志迟到了如此长的时间,但终于在12世纪到来了。然而它是建立在 反抗 君主对这个国家的一体化上的,并且与英格兰和法兰西的情况是截然相反的:在英格兰,封建社会等级制本身是由诺曼君主设置的,在法兰西,它出现于君主制形成之前,此后慢慢地在同轴心的中央集权化进程中围绕着君主制重新调整。一旦这发生了,其政治影响就成为不可逆转的。霍亨斯陶芬(Hohenstaufen)王朝出现在这种新的社会结构成型之后,想在它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的帝国权力,接受了在德意志已发展起来的司法权的侵吞和封臣的分裂。事实上,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I)自己就带头组织了一种新的、其复杂性和严密性都无先例的新的封建等级制——盾牌军制度(Heerschildordnung),并从他的直属佃臣(tenantsin-chief)中创立了一个王公阶级,把他们提升到在其他贵族之上的帝国诸侯(Reichsfürsten)的等级。 这种政策的逻辑上的结果是将君主变成了正式的封建宗主,放弃了加洛林王家行政的整个传统。但是,它必要的条件是划出一块充分大的王家领地,给皇帝一个自立的财政基础,以使得他的宗主权有效能。因为霍亨斯陶芬家族在斯瓦比亚的地产完全不足以做到这点,而直接侵略作为同伙的德意志王公又是不明智的,因此腓特烈企图强占意大利北部(它一直在名义上是一个帝国的封地),将其变成王家权力在阿尔卑斯山那边一个坚固的外部堡垒。对于教皇而言,这种将德意志和意大利的宗主权联结在一起的活动,对他自身在这个半岛的权力是致命的威胁,特别是在他后方的西西里被亨利六世(Henry VI)并入帝国领地之后。结果是在皇帝和教皇之间重新爆发了战争,最终使在德意志本土建立一个稳固的帝国君主制的机会消失了。到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II)时,霍亨斯陶芬王朝在特征上和取向上基本都意大利化了,让德意志随它的贵族们自行其是。在又一场长达百年的战争后,最后的结果是,在13世纪任何世袭君主制都失效了,皇帝明确成为由选举产生的,而德意志则变成了一个混乱的诸侯国群岛。

如果说德意志封建主义的建立是被一种可以上溯到塔西佗时代的部落组织的持久性打下标记和阻碍的,那么在意大利封建主义的发展则相应地被缩短并受到古典传统残留的影响。在6世纪,拜占庭从伦巴德人占领地重新征服了半岛的大部分,尽管这造成了物质上的破坏,但在“黑暗时代”的一个关键阶段却有助于保留这些影响。总之,蛮族定居者是相对稀少的。结果是,意大利从未丧失在罗马帝国时期曾有过的市镇城市生活。主要的市镇不久就再度作为跨越地中海的商业交通贸易中心而起作用,并且作为港口和货物集散地,比欧洲任何其他城市都更早地很好地兴旺起来。教会继承了旧的元老贵族的大部分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主教们直到11世纪仍是意大利市镇的典型的行政统治者。因为这个地带的封建综合体中罗马成分的优势——在那里,奥古斯都和查士丁尼的法律遗产有着很大的影响——财产关系从来也没有片面地与主流封建模式相结合。农村社会从“黑暗时代”起就一直是成分复杂的,在不同的地区,封建采邑、自由拥有地农民、大地产(latifundia)和城市土地所有者结合在一起。正式的庄园主要是在伦巴底和北方,而土地财产大多数集中在南方,在那里,由奴隶劳作的古典大地产在拜占庭统治下一直存在到中世纪早期 。小农地产可能在这个国家多山的中部是最多的。在意大利庄园制度一直必然要比阿尔卑斯山以北薄弱得多,而城市公社的兴起则比其他地方要早和更为重要。

最初,这些城市是由它们的主教统治者属下的小封建贵族统治的。但是到11世纪末,领主的司法权在农村已经衰落,而教职授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又给予市镇中的商人公社以机会来摆脱教会的领主权,并组建起正式的公社自治政府,它最初是采取选举执政官(consular)制度的形式,后来在13世纪是聘用外来的专业行政官员为最高行政官(podestà)。从大约1100年起,这些公社统治着整个北部意大利,并系统地着手征服四周的乡村,进攻贵族的封地,废除封建特免权,夷平城堡并迫使邻近的领主屈从。这种侵略性的城市扩张的目标是征服一个领土性的城郊(contado),此后市镇能够从那里征税、征兵和征粮,以增强它自身相对于它的竞争者的力量与繁荣 [11] 。农村关系由于城郊的扩展而激烈改变了,因为市镇倾向于向农民阶层引入一种半商业化的依附关系,使其大批脱离农奴制,到13世纪,耕种分益制(mezzadria)或契约分成佃农制在北部和中部意大利的大多数地区已成为一种惯例。制造业在公社内部的发展,导致商人们与巨头们(一个在农村和城市有财产的统治阶层)之间的社会紧张关系的增加,手工业和专业的群体被组织为行会,它们被排除在城市政府之外。在13世纪,后者的政治地位的上升在民众首领(Capitano del Popolo)制度中得到了奇怪的体现,他通常在同一地区内与最高行政官共享一种不易相处的共同统治权,这个职位本身是古典罗马护民官(tribune)的一种明显回忆 [12] 。这种脆弱的平衡并没有持续很久。在下一个世纪,伦巴底的公社一个接着一个落入世袭的个人暴君僭主(signorie)的统治之下;权力此后集中在独裁冒险家的手中,他们中大多数是前封建领主或雇佣兵队长(condottier)。在下个一百年,托斯坎尼也趋于同一方向。于是,意大利大多数先进地区就成为相互斗争的城市国家的棋盘,夹在其中的乡村地区不像欧洲其他任何地方,而是被并入了市镇,没有兴起过农村的封建金字塔。教皇的地盘斜穿在半岛中部,时刻警惕着对抗任何过于强大的世俗国家的威胁,这当然给半岛出现任何君主国增加了一个重要障碍。

只有在意大利的两个地区,完全规模的封建政治经济才植下了根。并非偶然的是,这两个地区本质上都是欧洲以法兰西为中心的最有组织和最强大的封建主义的“延伸”。皮埃蒙特(Piedmont)紧邻萨伏依,是一块跨越阿尔卑斯山的边疆领地,领主等级制和依附农民阶层在这些山地中发展起来,处于平原公社的影响之外。但在这个时代,这个半岛的最东北角太小和太穷,在意大利没有什么普遍的重要性。庞大得多的是南方那不勒斯(Naples)和西西里(Sicily)的王国,它是诺曼人在11世纪从拜占庭人和阿拉伯人那里夺过来后建立的。在那里,分封了采邑,并出现了真正的贵族体系,有完整的封地和农奴制;君主制的统治是法兰西综合体在南方的翻版,还有就是由于遗留的阿拉伯与拜占庭的影响,君主权力至上的东方概念使其更为强大。正是这样一个确实封建化的国家给腓特烈二世提供了基地,他企图征服整个意大利,并将其组成一个统一的中世纪君主国。因为我们将在以后讨论的原因,这个计划失败了。这个半岛两种各自不同的社会体制的划分,此后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在西班牙,只有两个世纪西哥特人的占领期与穆斯林的征服无关。在这样一段时间内,日耳曼和罗马的因素只能发生最模糊的结合。事实上,如我们已看到的,在这个时期的大多数时间里,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和行政在蛮族定居之后一直是分离的。在这些情况下,不可能发展出一种综合体。在查理曼创立为欧洲封建主义起到真正的孵化器作用的帝国之前一个世纪,基督教的西班牙已陷落了,因而西哥特人的遗产被伊斯兰教徒的征服完全消灭了,在阿斯图里亚残留的基督教社会必须几乎从零重新开始。此后,收复失地运动(Reconquest)这场特有的历史斗争就是西班牙封建主义的形式的基本决定因素,而非蛮族与帝国社会的原有冲突和融合。这个基本事实使西班牙很早就与其他西欧国家分离开来,产生了一系列与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类型并非同源的特点。西班牙中世纪社会的起源在这方面一直是独一无二的。这个普遍模式的例外是加泰罗尼亚,它在9世纪被并入加洛林国家,随后经历了王家巡按使、采邑制度和伯爵行政区(comital)的标准历程。在中世纪早期,农民阶层的状况经历了一个与当时法兰西类似的不断下降的进程,有着特别沉重的个人义务和发达的领主体制。经过两百年的过程,加泰隆(Catalan)的农奴制被当地的领主们从11世纪起建立起来 [13] 。另一方面,在西部,反对摩尔人(Moorish)权力的长期斗争的特殊状况造成了一种双重的发展。一方面,起初从最北方向南“缓慢的光复”造成了一片广阔的无人土地——苦闷之地(presuras),它位于基督教和穆斯林国之间,由自由农民在劳动力短缺的情况下殖民化。这些“苦闷之地”也在正式的基督教领地上削弱了领主的司法权,因为这些空闲的土地为逃亡者提供了有潜力的避难处 [14] 。自由农民公社经常自己集体推举领主,即所谓“无秩序者”(behetrias)保护。在这种松散的、变动不定的社会结构中,还有跨越宗教分界变动的边界两边不断扰动的袭击,因而几乎没有可能使一个完全确定的封建等级制形成。并且,边界战争的宗教特征,又使得将俘虏变成奴隶成为一种在西班牙惯常的社会行为,比在西欧其他任何地方都持续得长久得多。由于穆斯林奴隶劳动的可供利用,因而总的来说在伊比利亚(Iberian)半岛推迟了一个基督教农奴阶级的形成(这两种劳动力体制互反的相互关系正如我们将论述的,是中世纪时代的一个普遍规律)。从11世纪来临起,在卡斯提尔(Castile)和莱昂(Leon)出现了领主土地与大自营地田产的大量扩张 [15] 。卡斯提尔的贵族(solariegas)或农奴从这个时代起就不再是可以忽视的了,但是他们从未构成农村人口的大多数。阿拉冈(Aragon)的边界扩张相对不那么重要,而在它内部的高原农奴制则相对更明显。

在10世纪和11世纪,这些基督教王国的君主们由于他们在向南方持久的十字军征讨中的最高军事职能和他们国家的小规模,有着非同寻常的权威,而不是靠任何清楚的封建宗主权或巩固的王家自营地 [16] 。个人的封臣、土地采邑和领主司法权是存在的,但是它们还是分离的因素,并没有结合形成一种正式的封建采邑系统。一个本地的乡村骑士(caballeros villanos)阶级(平民骑士),与其名称有矛盾地住在市镇中,为向南方的进军提供骑兵军役,以换取城市和财政上的特权 。1100年之后,法兰西对卡斯提尔宫廷和教会的封建影响导致了爵士领地(senorios),即领地领主权的成倍增长,虽然它们没有获得比利牛斯山(Pyrenees)那边的可作榜样的自治权。西斯特教团(Cistercian)的创举也同样对三个大的军事修士团——圣地亚哥(Santiago)、卡拉特拉瓦(Calatrava)和阿尔坎塔拉(Alcantara)的创立有榜样作用,它们此后在卡斯提尔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这种异常复杂的制度延续到12世纪晚期,到那时“光复运动”一步一步地向塔古斯河(Tagus)一线推进。然后在13世纪,整个南方实际上迅速和突然地陷于“快速光复运动”之中。安达卢西亚(Andalusia)在30年内被吞并了。随着巨大的领土的意外收获,殖民化的整个进程现在逆转过来,一种农业制度——它与在北方成长起来的制度完全相反,在南方创立起来。胜利的战役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是由卡斯提尔的大军事骑士团在组织和领导,它们特有的结构是从伊斯兰教敌人那里模仿而来的,以贯彻其信仰。这些战士宗教团体现在获取了巨大的地产并对其搬用了领主司法权;从这个世纪的军事首领中产生了大多数最高贵族(grandee)阶级,他们此后主宰着西班牙的封建主义。穆斯林的工匠阶层从市镇中被驱逐到存留下来的格拉纳达(Granada)伊斯兰酋长国(emirate),同时被打击的还有穆斯林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农业,它在传统上与安达卢西亚的城市经济是联系在一起的。摩尔人农民的起义随后被镇压下去,使这块土地上的人口减少了。于是尖锐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只能用把农村劳动力压迫在农奴制之下来解决,这在地中海的贵族军队到来的情况下更易于强制推行。在安达卢西亚,巨大的大地产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种植的地块转变为生产羊毛的广阔牧场。在这种无效益的状况下,大多数在南方获得小块农地的步兵都将农地出售给大土地所有者,并返回北方 [17] 。新的南方模式又反过来影响到卡斯提尔:为了防止更富有的安达卢西亚贵族从他们的地产上吸引走劳动力,北方的贵族(hidalgo)阶级越来越加固了其农民的依附地位,直到14世纪,一个越来越类似于农奴的阶级在西班牙大多数地区已普遍出现了。卡斯提尔和阿拉冈的君主们都没有完全统一的制度机构,然而从他们的战士贵族的封建化中却获得了实质性的益处。对君主指挥官军事忠诚的传统被加强了,一个有力量但是忠诚的贵族阶层建立了,一个被奴役的农民阶级被固定在土地上。

葡萄牙在伊比利亚半岛远靠大西洋的一边上,是西欧最后一个出现的重要封建君主国。罗马西班牙的西北部分曾容纳了苏维汇人,这是最早参加联盟的唯一的日耳曼民族,该联盟于406年跨过莱茵河,并定居在他们首先征服的土地上。苏维汇人在半岛上留下了最密集的日耳曼语地名,留下了北方的重犁和欧洲第一个罗马天主教蛮族统治者的短暂记忆。之后他们在6世纪被西哥特王国所征服和吸收。此后伊比利亚的西部边地的历史与这个半岛其余部分就几乎不能分开了,都经历了穆斯林的征服和多山的基督教防卫堡垒像西班牙本土那样对这种征服的摆脱。它的独立历史重新出现在葡萄牙[当时是在米纽河(Minho)与杜罗河之间一块不大的地带]作为卡斯提尔—莱昂的一块封建属地在1095年被赠予勃艮第公爵的一个后裔时。50年后,他的孙子建立了葡萄牙君主国。在这个遥远的边疆地区,西班牙发展的一般模式有许多在这里被重复和放大。对南方的“光复运动”比在西班牙要短暂得多,结果是导致甚至更为强大的王权。1249年,这个国家通过夺取阿尔加维(Algarve)清除了穆斯林的占领,这比格拉纳达的陷落早两个世纪。重要的结果是,没有出现下级的领主等级制,贵族的分离主义倾向很弱。下级封臣权被限制在如布拉甘萨(Braganca)家族这样几个强有力的巨头之中,一个有人员限制的乡村骑士群体构成了一个相对富裕的农村精英,有着永久的租佃权。小农财产是极少的,除了在最北部,因为没有一个与卡斯提尔和莱昂相当的“缓慢”的光复运动阶段。农村人口大众是向大地产交付封建租金的佃户,有着相对很少的自营地。土地与财政的义务租税拿走了直接生产者产出的百分之七十,附加劳役每星期也许有一到三天;虽然这不是普遍的 [18] 。另一方面,教会属地的农奴制早在13世纪就消失了,至少,部分是因为在南方穆斯林俘虏很多;而与英格兰和法兰西的海上贸易已经大规模增长了。同时,军事宗教团的重要性对中世纪葡萄牙社会模式的影响,甚至比对西班牙更大。土地财产在统治阶级内的分布,在西欧也许是独一的;到1387年阿维斯(Avis)王朝的革命时,君主的年收入大约与教会的收入相等,而这两者合起来比贵族的总收入要多4倍到8倍 [19] 。封建财产的极度集中是葡萄牙社会结构独特性的一个生动标志。隶属型农奴制的缺乏和从13世纪起海运商业的兴旺,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很早就使葡萄牙同其他地方区分开来,具有另一种未来的前景。

注释

[1] A.D.柳勃林斯卡娅,《西欧封建主义早期类型与罗马—日耳曼综合体问题》,《中世纪》,第31卷,1968年,9—17页;乌达尔佐娃与古特诺娃,《欧洲地区封建主义的起源》(Genezis Feodalizma vStranakh Europy),第13届世界历史科学大会,莫斯科,1970年。这个类型学问题较早时由波尔什涅夫(Porshnev)在他的《封建主义与人民群众》( Feodalizm i Narodni Massy )中简短地提起,见上书,507—518页。乌达尔佐娃与古特诺娃的论文是谨慎和经过认真思考的,甚至在它特有的结论也不能总被接受之处也是这样。作者们将早期中世纪的拜占庭国家看作变种的封建主义,并让人难以赞同地确信这一点。

[2] 新近探讨蛮族之后的高卢出现的封建主义时,指出了5种地区性的亚类型,见A.Ya.舍夫连科《论封建主义起源的类型》(K Tipologil Genezisa Feodalizma),载《历史问题》( Voprosy Istorii ),1971年1月,97—107页。

[3] 关于卡佩王朝的行政系统,见查理·珀蒂-迪塔伊(Charles Petit-Dutaillis),《英格兰和法兰西的封建君主制》( Feudal Monarchy in England and France ),伦敦,1936年,233—258页。

[4] 这种贵族的政治权力也许被强调得有些太过分,如E.约翰,《英格兰封建主义和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的结构》(English Feudaluism and the Structure of Anglo-Saxon Society),载《约翰·赖兰兹图书馆学刊》( Bulletin of the John Rylands Library), 1963—1964年,14—41页。

[5] 亨利·洛因,《诺曼征服》( The Norman Conquest ),伦敦,1965年,76—77页,G.O.塞尔斯(Sayles),《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 The MediaevalFoundations of England ),伦敦,1964年,210、225页,总的来说,两者都倾向于缩小盎格鲁—撒克逊与盎格鲁—诺曼的社会结构之间的政治差距。奇怪的是,塞尔斯对弗里曼的学术传统表示敬意,把它看作是对当代学术界的一个启示性的激励。弗里曼的极端种族主义当然是有记录可查的:非洲人是“丑陋的类人猿”,犹太人和中国人是“肮脏的外邦人”,而诺曼人是撒克逊人条顿族的亲戚,“他们已经进入高卢,外表披上了一层法兰西的油彩,而他们来到英格兰,又再度把它清洗掉了”(原文如此)。关于文献,可见M.E.布拉切尔(Bratchel),《爱德华·奥古斯都·弗里曼和诺曼征服的维多利亚时代解释》( Edward Augustus Freeman and the Victorian Interpretation of Norman Conqnest ),伊尔弗拉库姆,1969年。但是这可以不必一提地忽略过去,因为他的中心思想是英格兰历史神秘的“不中断的戏剧”,与欧洲大陆革命性的断裂正相反,仍是被广泛和狂热地相信着。从10世纪到20世纪,这个珍爱的意识形态主题——英格兰的神圣的“连续性”,一直以梦幻般的坚信在大多数当地的历史学文献中反复出现。莱昂以典型的信条总结了他那本严肃有用的书:“在制度史领域,连续性是英国历史的基本论题。”《诺曼征服》,195页。

[6] 关于征服后军事制度的讨论,见J.O.普雷斯特维奇(Prestwich),《盎格鲁—诺曼封建主义和连续性问题》(Anglo-Norman Feudalism and the Problem of Continuity),载《过去和现在》,26号,1963年11月,35—57页,这是对狭隘地方主义和沙文主义的连续性神话的一个有益批判,还有沃伦·霍利斯特尔(Warren Hollister),《1066年:封建主义革命》(1066:the Feudal Revolution),载《美国历史评论》(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第73卷,第3号,1968年2月,708—723页,它提供了对这个问题争论的一个简短的历史性综述。

[7] 庄园法庭当然是发达的,并且中世纪的英格兰领主们的实际经济权力确实不比他们在大陆上的同等者少,如希尔顿所强调的。R.H.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2世纪末的西密德兰》( A Mediaeval Society: The West Midlands at the End of the Twelfth Century ),伦敦,1964年,237—241页。

[8] 西德尼·佩因特(Sidney Painter),《封建君主们的兴起》 (The Rise of the Fendal Monarchies ),伊萨卡,1954年,85页。

[9] “领主制的不断交互作用的趋向”(Die Herrschaftsformen gehen Kontinuierlish in einander über)——这个巧妙的用语是沃尔特·施莱辛格(Walter Schlesinger)的创造。见《日耳曼—德意志制度史中的领主和仆从》(Herrshaft und Gefolgschaft in der germanischdewtschen Verftassungsgeschichte),载《德意志中世纪制度史文献》( Beiträge zur deutschen Ver fassungsgeschichte des Mittelaters ),第1编,哥廷根,1963年, 32页。

[10] 杰弗里·巴勒克拉夫(Geoffrey Barraclongh),《现代德国的起源》( 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 ),牛津,1962年,136—140页,是经典性的论述。

[11] 关于这整个的演进过程,见丹尼尔·韦利(Daniel Waley),《意大利城市共和国》( The Italian City-Republics ),伦敦,1969年,12—21、56—92页。

[12]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Ecomomy and Society ),纽约,1968年,第3卷,1308—1309页;丹尼尔·韦利,《意大利城市共和国》,182—197页。民众(popolo)机构出现的核心原因是贵族阶层在财政上的勒索;见J.莱斯托夸(Lestocquoy),《市民阶级的起源》( Aux Origines de la Bonrgeoisie ),巴黎,1952年,189—193页。

[13] J.维桑·维韦斯(Vicent Vives),《15世纪的领地史》( Historia de los Remensas en el Siglo XV ),巴塞罗那,1945年,26—37页。

[14] J.维桑·维韦斯,《西班牙经济史手册》( Man ual de HistoriaEconomica de España ),巴塞罗那,1959年,120—123页。

[15] 路易斯·德·瓦尔德维拉诺(Luis De Valdeavellano),《西班牙史》( Historia de España) ,马德里,1955年,I/II,293—304页。

[16] C.桑切斯-阿尔博诺斯,《西班牙中世纪制度研究》( Estudios sobre Las Institnciones Medievales Españoles ),墨西哥,1965年,797—799页。

[17] G.杰克逊(Jackson),《中世纪西班牙的形成》( The Making of Mediaeval Spain ),伦敦,1972年,86—88页。

[18] A.H.德·奥利韦拉·马克斯(de Oliveira Marques),《葡萄牙中世纪社会》( A Sociedade Medieval Portuguesa ),里斯本,1964年,143—144页。

[19] 阿尔曼多·卡斯特罗(Armando Castro),《葡萄牙与那个时代的欧洲》( Portugal na Europa do sen Tempo ),里斯本,1970年,135—138页。 GUR9XhE4PFCy/OlycuTsLMFtziA86dBuvG+8bOyDfMDxXltrrWClEeAguEfgCZ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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