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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上述案例,说明当下中国存在各种各样的劳动形态。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在中国,必定面临“经验的冒险”,遭遇各种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经验检验。至少在那些具有明确劳资关系的劳动力市场内外,还存在一种可以称之为“自我生产政体”的劳动方式。在上述城郊农用土地和代耕农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自我生产政体”的影子及其内在的运行机制。而这种生产形态,几乎是被以往马克思主义劳工过程研究领域的学者忽略了。从我们调查的珠三角和北京郊区的菜农群体中,可以对“自我生产政体”的形态特征进行总结分析。总的来说,来自城郊农地和建筑工地的案例都表明,“自我生产政体”有以下特征:第一,受控于更大、更长链条的生产形态;第二,其中的劳工处于社会的边缘;第三,劳工可能会在各种劳动形态之间游离;第四,高强度的“活劳动”能量释放;第五,进行“隐秘”地、不受保障地生产,且难以维权。

第一是“自我生产政体”受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调控。经验材料能够证明,所谓“自我生产政体”的“自我性”或曰“独立性”,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城郊的代耕菜农,其对劳动现场以及劳动过程的安排,尤其是对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对土地的支配,都是由整个工业市场说了算,“自我生产政体”中的劳工没有发言权。由此可以看出,整个市场体系已经在“世界工厂”中形成了一种指挥棒式的权力,波兰尼(2007)在《大转折》中的预言似乎也有所应验:自由调节的市场脱嵌出社会体系,并反控了后者。所以,布雷弗曼所说的“设计”劳动和“执行”劳动的主体分离将造成新一轮劳资对立的预言,看来需要用悲观的眼光去审视。布雷弗曼这一观点的错误不唯独在于布洛维所说的,资本家通过“工厂政体”制造了“同意”以消解劳动现场的硝烟,而且,从“自我生产政体”之中我们可以看出,资本家并不需要从所有的“活劳动”那里夺取对劳动过程的设计权,对于那些依附于工厂的“活劳动”,他们仅仅需要把住对交接劳动产品的“阀门”即可。只要“自我生产政体”没有和各种资本进行协商、谈判的权力,资本就会将“概念”权和“执行”权一并交给劳动者——因为他们不仅构不成威胁,而且还牢牢地被隐性控制,服务于世界工厂的主体——“工厂政体”或“霸权”式的劳资关系生产制度。同样,巴贝奇(Babbage,1963)所说的著名现代劳动管理格言,“能够完成全过程的劳动力,作为各种分离的成分来购买时,要比作为一个工人的全部能力来购买时便宜”,这一原理的正确性也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它只适用那些直接面对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劳工,并不适用自我生产的劳工。

第二,从事自我生产的自雇式劳工处于社会结构边缘。我们已经表明,自我生产的劳动者自己购买劳动工具,凭借自己的“活劳动”去生产劳动产品。他们没有时间休闲、社交,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种自我边缘化。更重要的是,从事自我生产的劳动内容一般都是比较辛苦、劳累、无保障的工种,如街头的零工、拾荒者、城郊代耕菜农,一般都是被当地农民或城里人所鄙夷的工作。在我们调查中山市代耕菜农的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本地人对菜农破口大骂——菜农喷打的农药、堆积的农肥散发的臭味会漂至他们的口鼻之中。在很多城市中的自发性劳动现场,工人经常不带口罩(“工厂政体”中或许还发口罩,但自我生产的劳动为了省钱、省时,自己不买口罩),淹没在水泥沙灰之中。总的来说,自我生产形态中的劳工虽然有很大程度上的“劳动自由”,但是其社会位置是极其边缘化的。

第三,劳动者在“工厂政体”和“自我生产政体”中的游移、转换。在对代耕菜农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菜农是因为在工厂中年纪大了,被工厂体制所淘汰,然后在工厂周边选择种田继续服务于世界工厂。但除此之外,也有许多人觉得在工厂中劳动不自由,他们是因为不愿意受监管才选择貌似自由的职业的。这种从工厂到厂外的职业转换本身就能够说明“工厂政体”的残酷性。另外,还有一些例外是从“自我生产政体”中转移到“工厂政体”,或“包工体制”中去的流动劳工。例如,在城郊的代耕菜农中,也有一部分是比较年轻的菜农,他们原本在工厂中劳动,但生育后工厂的宿舍体制不允许带孩子上班,所以他们带着婴幼儿在棚户下劳动生活,等孩子长大一些后他们很可能再次返厂。所以说,不同生产形态之间的边界非常不清晰,劳工有时候接受正规经济的监督和管辖,有时候又进入到非正规经济领域中从事非正式的自我生产。正式与非正式之间实质上没有界限,他们互相补充。在大多数的时候,非正式的领域是正式领域有意让渡出来的劳动空间,可以省却许多管理成本,同时又可以利用非正式就业者为其服务。(万向东,2008;卡斯特、波特斯,1989)

第四,高强度的“活劳动”能量释放。传统的作坊式劳动形态,由于其市场比较固定,劳动产品的交换量也相对固定,所以作坊中的劳动者只要按照计划生产。但是,在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中的自我生产劳工,很难有稳定性可言。他们需要完成两次交换,第一次是用“活劳动”去和生产资料交换出农产品,第二次是和整个市场交换。由于投入了生产成本(生产工具和时间等),他们就必须尽最大可能向市场交换货币,这其中唯一能够保证的就是尽量释放自己的劳动能量。为了赚回成本、赢得收益,自我生产的劳工将自己禁锢在自建的劳动王国中,进行高强度地劳动。这是他们为何让自己和自己进行赶工竞赛的原因。布洛维等人所看到的工厂中的工人“为何如此卖命地工作”,是因为“工厂政体”对劳动过程之间施加的影响,工人们要竞争、要面对工头,就要努力劳动;而在“自我生产政体”中,劳动者进行了自我监督,这一方面是其自身有意的赚钱行为,另一方面更是“霸权”进行隐性调配的后果。在代耕菜农那里,劳动不分白天黑夜,他们夜晚进行劳动并不是自己所愿,而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

第五,无保障的自我生产者及其弱者武器的失效。本文所说的“自我生产政体”,是没有与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劳资关系的劳动形态。虽然诸如街头零工,棒棒或苦力,零散建筑工人或流动摊贩,可能会与劳动服务对象产生一个简单地交换(购买劳动产品或直接购买劳动),但是这种交换是临时的,没有法律保障的意义。一些交易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更为残酷的是,这种没有保障的工作还要面临整个市场体系的排挤、借用乃至压榨,同时,一旦权益受损,无法维权。因为“自我生产政体”中的劳动者,不像在“工厂政体”“包工关系”体制中那样有直接面对的资方,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权益维护行动。在“自我生产政体”中,甚至很难看到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斯科特,2007),因为这其中的弱者,找不到固定的、可以实施诽谤的、偷懒的、开小差的对象。如果他们在自己建立的劳动场域开小差、偷懒,直接损害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相反,他们需要自己监督自己,上紧发条,不断劳动。

上述便是“自我生产政体”这一劳动形态的主要特征,这些概括与总结可以回应本文伊始提出的一些问题。首先,在自我生产者的劳动现场与劳动过程中,我们发现劳动者卖力的程度不亚于“工厂政体”“包工体制”下的劳工。虽然在这种微型生产形态中,鲜见布洛维所说的“内部劳动力市场”——由一至两个劳动力构成的生产形态谈不上存在什么等级流动体制,但是菜农与菜农、摊贩与摊贩、散工与散工之间构成了一种竞争关系,他们为了顺利实现第二次交换,即劳动产品与市场的交换,必须首先让自己全面卷入进自身构建的劳动王国中去,生产出上乘的产品。其次,从类型学上来说,“自我生产政体”是“工厂政体”“包工体制”的一种并列类型,但实质上由于后两种生产形态不仅是资本的大本营,也能得到国家的正规监督与支持,“自我生产政体”则陷入非正式、非政府的无政府状态,必须在“工厂政体”以及“包工体制”的缝隙之间游离。一旦正规体制的边界发生变动,“自我生产政体”的生存空间便会被搅乱,例如征地导致菜农撤离、街道拆迁整顿驱逐小贩、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使用建筑散工等等。所以“自我生产政体”与“工厂政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并列关系”。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世界性的生产链条中,“自我生产政体”位于链条的底端,而那些具有劳资关系的劳动形态则在“自我生产政体”的上游。上游、顶端的任何波动对处于底端的自我生产者来说都是影响巨大的。菜农要实现与市场的交换,其供需阀门掌握在更大范围的市场体系手中。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8年底的金融危机,首先导致珠三角的大量工厂倒闭,大量工人返乡,最后使得菜农的蔬菜难以销售、工厂周边摊贩生意下滑、摩托车载客者的收入也随之下降。

吊诡的是,“自我生产政体”在依附工厂、都市并被其控制的同时,“工厂政体”“包工体制”也在借用“自我生产政体”。例如,工厂需要蔬菜,需要摩托车接送农民工到其出租房,需要小摊贩为其员工提供零食夜宵;再如,建筑企业在市场行情看好的时候需要从“自我生产政体”那里补充劳动力,后者变成了前者的劳动蓄水池。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借用”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只需要在“工厂政体”之外,留出一定的空间让“自我生产政体”生存下去,“借用”这种劳动使用方式,便可被信手拈来(由此我们也可以质疑这种自我生产的空间究竟是不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看,“自我生产政体”又属于“工厂政体”“包工体制”的“卫星政体”。

总之,“自我生产政体”是一只麻雀,对涉及与其相关的领域的分析才刚刚开始。我们提出并强调这个概念,不在于揭示一种经验上的发现,而在于对整个世界性生产体系的批判、在于对整个中国劳动形态的全面审视、在于对当下各种劳动本质的深入分析——如果有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入国家变量来进行更为全面地分析。布洛维的“工厂政体”及后续的“关系霸权”等系列概念,在于其能够加入国家干预、市场竞争甚至是殖民国家的殖民主义管理策略,去透视劳资关系视野下的劳动现场。而对从事自我生产的劳工的研究,不仅可以看到上述微观“政体”上的宏观投影,更能够在这只微型麻雀里知晓另一类劳动者在生产、销售、再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面貌,并反省整个国家中的劳动生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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