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国外学者围绕判断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关判断表中的具体标题或环节的设置。部分学者对康德所做的设置持批评态度。一种批评观点认为,康德在判断表中对各判断形式的搜集具有经验性、随意性,他只是通过对18世纪逻辑学家们对判断的归类进行经验性总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判断形式,并以此推导出他的范畴的。比如黑格尔就指出,康德是通过已经列举出的各种判断的形式获得思维的各种范畴的,而这些不同的判断的形式是在普通逻辑学中就已经根据经验所揭示出来的;阿利森认为,由于康德获得各判断形式的方式,使得康德对亚里士多德搜集范畴的方式所给出的经验性、随意性等评价同样适用于他自己;裴顿认为,如果康德对判断的诸形式的搜寻方式具有经验性、随意性,那么这些形式的普遍必然性就难以得到保证,比如为什么要恰好分化为判断的12种形式,既不能多些也不能少些等问题就无法得到妥善解答;此外,赫费、帕茨西(Patzig)具体指出康德判断表中仍然遗漏了一些必要的逻辑形式,比如同一命题、联言命题等。另一种批评观点认为,康德在判断表中的某些标题或环节的设置不符合传统逻辑的规则,乃至于遗漏了某些必要的逻辑形式。比如兰克(Lenk)和帕茨西认为,康德无法提供出搜寻这些判断形式的“原则”,只是接受了他所处的18世纪的逻辑学家们对判断的分类的现成成果以构成他本人的判断表;为了与范畴表相对应,康德还在判断表中做出了一些不符合逻辑形式的改动,比如在量的标题下列举了单称判断,在质的标题下列举了无限判断,在关系标题下将定言的与假言的、选言的相并列等不同于传统逻辑观点的改动。赫费在列举某些同样满足判断表所需要的客观有效性,却没有被纳入判断表的各种判断时,提到了同一判断、数学等式等。当然,也有些学者持维护或理解态度,他们更强调我们应当从康德的文本出发去思考康德为什么会这样来设置判断表的各个标题和环节,应当去为康德的这种设置做进一步的解释工作而不是随意地给出批评或反驳。这些学者普遍认为,康德之所以在判断表的设置上与以往学者不同,是因为他们在划分立场上的差异,康德不仅考虑到传统逻辑的基础作用,同样也将认识角度纳入划分标准中。比如沃尔夫(M.Wolff)认为,康德的判断表并不是逻辑研究,而是语法或认识论的研究。
第二,有关判断表中具体环节应当具有何种形式结构的讨论。多数学者认为,康德判断表中诸环节的形式结构秉承自传统逻辑的“S是P”结构,且正由于因循这种结构,判断表自产生之初就具有某些缺陷。一方面,康德的判断表无法处理关系判断。比如帕茨西就认为,从“现代形式逻辑”的观点来看,具备“相比每一个数都有一个更大的数”这种形式结构的关系判断是无法被放到表里的;赫费认为,像“慕尼黑比斯图加特大”这样的单称关系判断很难与康德的列表相符。另一方面,具有该结构的判断表无法达成形而上学演绎所需要的从判断的形式到诸范畴的推进。批评者们站在现代逻辑的立场上看待康德的判断表,认为康德的计划无论在传统亚里士多德逻辑的脉络中显得多么合理,但根据现代真值函项和谓词逻辑来看,就只能是一个显然无望的设想。但也有学者认为,康德判断表中各环节的形式结构并非单纯的“S是P”结构,而是具有着现代谓词逻辑的某些基本特征。比如施耐德巴赫认为,虽然康德也将判断的标准形式理解为“S是P”(SεP),但依照康德在先验分析论中对判断的功能所做的解释,系词属于谓词的一种不饱和的表达,并能够借助单个词项补充为一个判断,这种理解就与弗雷格的函数理论极为相似。舒特思(Peter Schulthess)也认为,康德在判断表中引入的功能概念与弗雷格-罗素式的函数概念有结构上的相似,使得康德在该部分对判断结构的说明,相比传统逻辑更接近于现代逻辑中的命题结构。
第三,有关判断表完备性问题的讨论。康德曾声称,他所给出的判断表是完备的,但他并没有给出针对判断表完备性的直接论证。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围绕康德判断表完备性的讨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康德的判断表是否具有完备性?一种观点认为,康德对判断表中某些命题或者环节的设置存在种种问题,比如表格中某些环节像单称判断、无限判断、模态标题等并不符合传统逻辑的形式规范等,因此康德判断表并不具有完备性;而多数学者持另一种观点,选择相信康德针对判断表所做的完备性的声称。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们需要面对第二个问题,即如何论证判断表的完备性?总体而言,学者们所使用的论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认为,仅仅通过对康德文本的解释是无法证明判断表的完备性的,而需要通过将判断表中的各环节构造成某种形式系统而加以证明,比如莱希(Klaus Reich)、弗里斯(Fries)等学者所采用的论证方式就属于此类;另一种认为,不需要额外构造出第一种方式所谓的那种证明,仅仅通过对康德文本内容的解读就可以证实判断表的完备性,比如布兰特(Brandt)、沃尔夫、约普纳(Hoeppner)等学者就采用了这种论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