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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康德在早期判断分类中的思想变化

有些学者认为,康德在早期逻辑学讲稿中对判断种类的划分,虽然和同时代其他逻辑学家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也谈不上特别原创,因此是无法为理解判断表的形成问题提供太大的帮助的。诚然,康德在早期逻辑学讲稿中对判断所做的分类偏重对以往学者观点的梳理汇总,但这并不是说,康德早期逻辑学讲稿中的内容对理解最终判断表的形成过程就没有帮助。问题在于,如果人们仅仅是静态地分别关注《布隆贝格逻辑学》或者《斐利比逻辑学》中对判断种类的划分结果的话,由于与康德同时代的学者们在对判断的分类上有着不同观点,使得康德对判断分类的任何一种理解几乎都可以在别的学者那里找到相似之处,如此自然无法体现出康德做出的分类有哪些特殊价值。但是,如果我们将关注点集中到两部逻辑学讲稿中在判断分类部分出现的前后差异,并对这种变化的可能原因进行推断,就有可能会帮助人们理解康德在构建判断表之初的思想变化,以及这些思想变化的原因。因此,在随后的内容中,我将考察康德两部早期逻辑学讲稿在判断分类部分出现的前后思想之间的差异,并尝试推测出这些变动的可能原因。

1.两部讲稿中的分类差异

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以及《斐利比逻辑学》中虽然也列举了其他的判断种类,但最着重讨论的部分仍是对判断的量、质、关系、模态的分类,这些分类的成果构成了建构判断表所需要的基本素材。其中,《布隆贝格逻辑学》是1771年整理而成的,《斐利比逻辑学》的整理时间是1772年5月,两部讲稿的成文时间相差并不久。虽然两部讲稿对判断的分类大致相同,但认真考察后仍旧可以发现,在对个别判断种类的处理上,《斐利比逻辑学》中的做法相比《布隆贝格逻辑学》中的做法而言存在比较明显的变化。为便于对比,我用表格的方式将两部逻辑学讲稿对判断种类的划分进行如下展示:

表1.4 《布隆贝格逻辑学》(1771年):判断种类的划分情况

表1.5 《斐利比逻辑学》(1772年5月):判断种类的划分情况

就说明了《布隆贝格逻辑学》判断种类划分情况的表1.4的内容而言,有关判断的质,康德将无限判断归于肯定判断之下;有关判断的量,康德将单称判断归于全称判断之下;有关判断的模态部分,虽然康德提到了或然判断、实然判断等,但尚没有使用术语“模态”称呼该标题;而涉及判断的关系时,选言判断被康德理解为是处理两个判断间的关系的,与最终判断表中的选言判断有着明显差异。就体现了《斐利比逻辑学》判断种类划分情况的表1.5的内容而言,有关判断的质,康德仍旧选择将不定判断归于肯定判断之下;有关判断的量,康德选择将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特称判断并列;有关判断的模态部分,仍旧没有使用术语“模态”,只有或然判断、实然判断;涉及判断的关系时,表1.5认为选言判断可以是处理多个判断之间关系的,定言判断也被加入进来与假言判断、选言判断并列。

对比表1.4与表1.5的具体内容:首先,康德在两部讲稿中的划分结果上差别并不明显的两个类别,是判断的质与判断的模态。两个表格在判断的质中都采用了肯定判断、否定判断的划分方式,将无限判断置于肯定判断之下,并且将判断的质放于判断的量之前进行讨论。康德在两个表格中都尚未使用术语“模态”来指称或然判断、实然判断。其次,两部讲稿中划分判断的量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单称判断的处理,表1.4将单称判断归结于全称判断之下,而表1.5将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特称判断并列。再次,判断的关系中出现的差异有两处。一方面,表1.4没有定言判断,而表1.5增加了定言判断,并与假言判断、选言判断相并列。另一方面,对选言判断的界定上出现了差异,表1.4将选言判断视为表现了两个判断之间的关系,表1.5则将选言判断视为表现了多个判断之间的关系。最后,从具体类别下所划分出的判断种类的数量来看,表1.4中判断的四项分类都是“二分”的方式,但是在表1.5中,则已经有两项开始出现“三分”的方式。

总之,通过对比表1.4与表1.5可知,两部逻辑学讲稿在对判断种类的处理上出现了明显变化,比如对单称判断、定言判断、选言判断的处理,以及从“二分法”逐渐向“三分法”的转变等。而这些差异实际上反映出康德在讲授两部讲稿期间,在判断种类划分问题上的思想变化,尤其是对判断的形式与质料这一区分标准的态度的逐步转变。这种思想变化,与判断表思想的形成有着密切关联。

2.分类差异所蕴含的思想变化

从对前述两部讲稿中判断分类情况的对比可知,前后分类差异最明显的是判断的量中的单称判断、判断的关系中的定言判断与选言判断。而我想要阐明的是,这些判断分类上的变化并不是康德在教学过程中的随意之举,判断分类结果的变化恰恰反映了他当时的某种思想变化。这种思想上的变化,正说明了康德并不是简单因循其他学者对判断种类的划分结果,而是在改动其他学者的分类结果上有意识地逐步提出自己的分类观点。也许康德新提出的观点比如刚才提到的单称判断、定言判断、选言判断等,看上去与另一些学者的分类结果相似,但是,我所关注的并非仅仅是具体的分类观点,而是康德前后分类结果变化所反映的他的思想变化。

(1)单称判断

康德在两部讲稿中对单称判断的处理有着比较明显的变动,这种变动不仅是单纯的分类结果上的变化,更体现了康德开始对判断形式与质料这种区分标准的反思,他在《斐利比逻辑学》稍后的章节中对单称判断的处理就确实地突破了他在以往判断分类中所坚持的这一标准。就单称判断而言,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以及《斐利比逻辑学》相对靠前的章节中,康德认为,依照判断的量,所有的判断只能被划分为全称的或者特称的,而单称的属于全称的。但在《斐利比逻辑学》中稍靠后的章节§301中,康德却明确指出,一个判断要么是全称的,要么是特称的,要么是单称的。这里所体现的差别不仅仅在于划分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康德在做出两次划分时所采用的标准产生了变化。根据康德本人的说法,他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所做的划分依照的标准是,主词的概念在谓词的外延中包含(或不包含)关系中的量的状况,这种包含(或不包含)是全部的就是全称判断,是部分的就是特称判断。与此同时,他在《斐利比逻辑学》的§301中所做的划分依照的标准是,主词的外延是全部还是部分被包含于谓词的概念。对比上述两种划分标准,初看之下似乎并没有明显差异,因为遵照康德所说的这两种标准,都可以推出单称判断只能做出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这样的话,单称判断似乎理所当然地属于全称判断或者与全称判断相同。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观察这两种表述,就可以发现其中是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的,而这种差异恰恰反映了康德在这一阶段所关注的重点从逻辑问题向认识问题的转变,或者说是向形而上学问题的一个重要转向。

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提出的判断的量的划分标准是,主词的概念在谓词的外延中包含(或不包含)关系中的量的状况,这种包含(或不包含)是全部的就是全称判断,是部分的就是特称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康德在这一表述中强调了“主词的概念”与“谓词的外延”两者,但真正与判断的“量”相关的,是两者之间的“包含(或不包含)关系”。结合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内容可知,《布隆贝格逻辑学》所提供的标准中,量的规定性是作用于主谓词之间的包含关系,即系词的。当然,熟悉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人会发现,康德此处提出的这种理解是与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词项逻辑传统直接相关的。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中的命题基本结构是“S是P”,其中“S”指代主词,“P”指代谓词,而“是”作为系词表示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结合康德提出的上述说法可知,所谓全称判断与特称判断所反映的量的差异,就在于对表示主词与谓词之间关系的系词的量的程度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说“所有的S是P”与“有的S是P”中,与“量”相关的量词比如“所有的”“有的”所修饰的并非是主词“S”,而是在说明系词“是”与“不是”所要体现的“S”与“P”之间的关系中所体现的量,即两者间的关系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这种对判断的量的理解,在康德那里就体现为,划分结果上取决于主词对谓词做出的肯定或否定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从这种标准出发,单称判断虽然主语是个体词,但主语与谓语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在量上看都是全部的而不是部分的,因此,单称判断自然也被认为应该是属于全称判断的。可见,康德这种理解的基础是传统逻辑学的“S是P”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对于理解各类判断的基础性作用在康德的判断分类中的体现,就是判断的形式与质料的区分。因此,康德的这种划分方式仍旧是以传统逻辑学观念为基础的。

与此同时,康德在《斐利比逻辑学》的§301中所因循的划分标准是,主词的外延是全部还是部分被包含于谓词的概念。这种表述看上去似乎与之前的提法没有明显差异,似乎判断的量都是与主谓词之间的包含关系相关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康德认为主词的概念在谓词的外延中包含(或不包含)关系中的量,是全部的就是全称判断,是部分的就是特称判断,这种表述中与判断的量直接相关的是主谓词之间的系词。而在《斐利比逻辑学》的§301中,康德有关判断的量的表述变成了,主词的外延是全部还是部分被包含于谓词的概念。其中,与判断的量直接相关的成分从之前的“系词”变成了这里的“主词的外延”。可见,在后一种情况中,判断的量的规定性是取决于主词的外延的。

康德在两篇逻辑学讲稿中之所以就单称判断做出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其原因就在于他所采纳的有关判断的量的划分标准的变动。在前后两次分类中,虽然康德都指出了单称判断的主词是个体,但前一种划分中判断的量取决于主词对谓词做出的肯定或否定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在主词是个体的单称判断中,由于主谓间的关系是全部的而被归于全称判断。在后一种划分中,由于判断的量的衡量标准是与“主词的外延”直接相关的,因此,借用康德的表述,从主词的外延的角度出发,他认为全称判断的主词的外延是全部包含或不包含在谓词的概念中的,特称判断的主词的外延部分包含、部分不包含在谓词的概念中。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单称判断的主词作为单称概念并没有外延,只是一个点(Punkt),因此从量上对判断的划分将得出三种并列的类别。以上两种划分的差异显然反映出康德对判断的形式的态度开始转变,这种转变的直接原因就是他对单称判断的重视。在“S是P”结构下,康德原本将系词所体现的主谓词之间的结合关系与矛盾关系(即肯定与否定,“是”或“不是”)看作判断的形式,将“主词”与“谓词”视为判断的质料。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康德就坚持了这种观点,判断的量被看作是在判断的肯定或否定关系基础上的进一步划分,因而他在讨论判断的量时又将全称判断划分为全称肯定的与全称否定的,将特称判断划分为特称肯定的与特称否定的,以对应于A、E、I、O。然而,传统逻辑学A、E、I、O四类判断中的主词与谓词都是类名或概念,单称判断的主词作为个体词并不是类名,它之所以可以被归在全称判断之下,也是考虑到在三段论推理中二者的相似等多方面原因。所以,在《斐利比逻辑学》的§301中,由于单称判断的这种特殊情况,康德开始将他的关注点从主谓词间的肯定或否定关系转向了“主词的外延”,并以此为标准重新审视判断的量的问题,并从“主词的外延”所具有的全部三种情况给出相应的分类。也就是说,全称判断是主词的外延全部地属于谓词,特称判断是主词的外延部分地属于谓词,由于单称判断的主词没有外延,因而也区别于全称的与特称的。

(2)定言判断与选言判断

在对判断的关系的分类中,能够比较明显地体现出康德前后思想变化的就是他对选言判断和定言判断的处理了。就选言判断来说,虽然康德在两部讲稿中划分判断的关系时都列举了选言判断,但他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在两部讲稿中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认为,体现判断间矛盾关系的选言判断要么是表现两个判断之间的关系,要么是表现多个判断之间的关系,但是,真正的选言判断是根本不会发生于多个判断之间的,只能产生于两个判断之间。康德这种对真正的选言判断的理解,显然和他在最终版判断表中对选言判断的理解有着显著差异,如果坚持真正的选言判断只能产生于两个判断之间,就无法推导出相对应的整体与部分等知性概念,以及范畴表中的交互性范畴等。在《斐利比逻辑学》中,康德虽然仍坚持认为,在选言判断中涉及两个判断的情况才是纯粹的对立,但在对待涉及多个判断的情况时,他的态度相比《布隆贝格逻辑学》产生了明显的变化。他认为,由于纯粹的对立只是与两个判断的情况相关,那么当出现多个判断的情况时,多个判断可以被减少到两个,减少到两个纯粹的对立面从而符合于真的选言判断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判断中相对立的两方中的一方是由其他的那些判断共处于对立面之下而构成的。显然,康德实际上承认了真正的选言判断是可以讨论多个判断之间的关系的,至此,他对选言判断的理解已经与最终成形的判断表中的理解基本一致。

就定言判断来说,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对判断的关系进行分类时,只选择了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两者,并没有将定言判断纳入其中。考察《布隆贝格逻辑学》中相关文本可知,定言判断只是在康德讨论推理时,作为与假言判断相反对的判断而被提到。相比之下,康德在《斐利比逻辑学》中则开始将定言判断与假言判断、选言判断联系起来看待。康德也给出了他如此思考的理由:他首先区分了正常判断与非正常判断,其中,在非正常判断中被拿来比较的是一个判断与另一个判断,由此,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假言判断、选言判断,而在正常判断中被比较的是一个概念与另一个概念,实际上指具有最基本的“S是P”结构的定言判断。

总之,相比《布隆贝格逻辑学》,康德在《斐利比逻辑学》中对于判断关系的分类中存在如下改动:将定言判断解释为体现了概念间的关系,将假言判断、选言判断解释为体现了判断间的关系,并将选言判断中涉及多个判断的情况也处理为真的选言判断。从以上改动可知,康德在《斐利比逻辑学》中对于判断的关系的划分已经基本符合最终的判断表。然而,康德将选言判断处理多个判断的情况看作是真的选言判断,这种理解显然是不符合他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的说法的,他之前曾指出,当我们做出理性的判断时,选言判断应当是二分的,而那些非二分的选言判断则是产生于归纳,因为如果能将其中不同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列举,只能通过对经验的归纳。可见,即便康德认为可以将涉及多个判断的选言判断的情况处理为只涉及二分的情况,但实际上前者依旧无法回避他之前所提出的这种质疑,因此,康德的这种处理方式毋宁说是通过改动他之前的划分标准而得以完成的,具体说,就是在实际上承认了对经验的归纳方式在判断分类中的客观存在。

(3)感性对象: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分界

康德对这些判断分类处理上的变化,反映了他思想中某些更为深刻的变动。康德所要反对的,是以往讨论判断问题时只关注判断的形式这种做法,这种反对态度的集中体现,是他在判断分类时在判断的量视角下,将单称判断与全称的、特称的并列。通过这种方式,康德在判断分类标准中不仅以判断的形式作为标准,也将感性对象这种状况纳入判断分类的考量标准中。接下来,我将对这一观点展开论证。

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对包括单称的、选言的等各种判断类型进行分类依照的是判断的形式,即主谓词之间的关系。在前文的单称判断部分,我曾着重分析了传统逻辑的“S是P”判断结构在判断形式这一标准中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如前所述,康德当时是依照传统逻辑的观点,将判断中的主词、谓词视为判断的质料,认为主词、谓词应当是概念词而不是个体词。而在《斐利比逻辑学》§301中,康德依照判断的量进行分类时,关注的是主词外延所具有的量的规定性,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康德原本并不重视的判断的质料作为与判断的量相关的考察对象。并且,在关注主词外延的量的状况时,康德曾声称,单称判断的主词作为单称概念并没有外延,只是一个点(Punkt),而这种外延作为“点”的特殊情况是与全称判断、特称判断中外延的两种情况相并列的。

当然,康德在§301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单称概念”或者外延上的“一个点”就是指“感性对象”,但从他两部逻辑学讲稿的其他文本部分中,我们是可以把握到他的这种想法的。比如,在《布隆贝格逻辑学》的§319中,康德曾用不少的篇幅讨论直观判断与推论判断的区别,这种区别也涉及他对全称判断与单称判断的理解。康德认为,直观的判断如果是直接被认识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是单称判断,而推论的判断则是一个封闭的判断,以往全称判断就被叫作是推论的,单称判断被叫作是直观的,他将后者也称作直观或者经验判断。类似的说法也出现在《斐利比逻辑学》的§319中,康德将直观的判断与推论的判断的划分追溯到洛克,并指出前者是被直接认识的单称判断,后者是通过推论的方式从其他判断中被推出的。综上,康德在两部逻辑学讲稿中对直观的判断与推论的判断的划分是基本一致的,前者被视为与单称判断相关,后者被视为与全称判断相关。康德认为,单称判断实际上与直观判断相似,都是直接被认识的。而所谓“直接被认识”实际上指的就是,单称判断的主词是“感性对象”。

由直观的与推论的两种判断的划分,结合康德在两部逻辑学讲稿中对判断的量的不同分类可知,康德在有关量的判断分类中确实将主词是感性对象这种特殊状况纳入了判断分类的考量中。康德在《斐利比逻辑学》的§301中依照判断的量进行分类时,关注的就是主词外延所具有的量的规定性,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康德原本并不重视的判断的质料作为与判断的量相关的考察对象。由于以判断的主、谓词的外延作为标准,康德将感性对象的外延看作是一个“点”,并以此将主词代表着感性对象的单称判断看作是与全称的、特称的判断相并列的第三种情况。这种做法虽然仍旧是建立在对判断的形式与质料所做区分的基础上的,但突破了他以往以判断的形式作为衡量标准的做法。而感性对象作为判断质料的一种特殊形式,说明康德在判断分类的标准中开始重视感性对象,也就意味着在判断分类中判断形式原本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被削弱。

通过单称判断,康德将感性对象引入判断分类的考察标准中,但是,感性对象为康德的判断分类所带来的改变似乎不仅限于判断的量,在判断的关系中,康德加入了定言判断,使之与假言的、选言的并列,这就使得判断的关系所讨论的不仅局限于“逻辑真”,或者说是推理的有效性,同样也关注与感性认识对象相关的“事实真”。随后,康德对选言判断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实际上在判断分类问题上承认了归纳法,而归纳法原本所处理的就是诸多的感性对象。可见,康德通过单称判断将感性对象纳入判断分类的范围,不仅影响到了判断的量,对与真相关的判断的关系问题也存在影响。至此,康德在考察判断分类时对感性对象的额外关注,可以被视为康德判断表思想得以形成的发端。

判断表思想的这种发端,同样也预示了康德在判断问题上开始从逻辑向形而上学转变。在刚才的讨论中,我将康德在对判断分类时对单称判断尤其是感性对象的重视,视为其判断表思想形成的发端。而对于涉及感性对象的单称判断,或者说经验判断,康德本人就曾阐明过其所具有的形而上学特征。他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曾指出,直观的与推论的两种判断间的区别也体现了形而上学与逻辑的区别,一个判断是否是经验判断应当属于被形而上学考察的对象,而逻辑并不考虑形而上学所关心的判断是如何被给定的问题,只考虑判断中概念之间的比较。如此,依照康德的说法,《布隆贝格逻辑学》从判断的量仅区分出全称判断与特称判断的做法实际上是属于逻辑学视角的考察,而在《斐利比逻辑学》中将判断的量区分为单称判断、全称判断、特称判断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属于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所进行的考察,并且这种考察显然是与认识相关的。两者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单称判断中感性对象这一角色的出现,如果因循《布隆贝格逻辑学》中将单称判断视为与全称判断等同的做法,康德就无法通过单称判断获得直观经验,只能是判断中概念之间的比较。当康德开始考虑认识问题时,涉及直接认识的单称判断对于康德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他在《斐利比逻辑学》中选择将单称判断从全称判断中独立出来,也是为将感性对象或者说直观经验引入判断结构,或者说引入传统逻辑提供一个契机。如此,虽然康德宣称传统逻辑只考虑判断中概念之间的比较,但通过康德的这种改造,以传统逻辑为基础研究认识问题就是可能的,就可以考虑形而上学所关心的,也是康德本人所关心的“判断是如何给定的”这种认识问题了。

康德的这种做法为他思考判断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方面,康德选择以逻辑为基础来讨论形而上学或者说认识问题。虽然康德在判断分类中对传统逻辑的某些内容表示了不满,因此引入了感性对象与归纳等新的要素,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所做的这些改动仍旧是以判断的“S是P”结构,以及判断的形式与质料的区分作为基础的。只是相比传统逻辑对判断形式的关注,康德同样关注判断的质料,也就是感性对象。这种做法使得康德的形而上学在很多场合中仍旧呈现出对传统逻辑的依赖。随着康德逐步关注单称判断中的“单称概念”,或者说是感性对象,他显然开始摆脱之前传统逻辑对判断的某些理解。这种情况下,就体现出康德在其判断表思想构建之初与传统逻辑之间关系的微妙之处,具体而言就是,随着康德所关注的重点从逻辑问题逐步转向认识问题,他开始对传统逻辑只强调判断形式表示出不满,但又无法完全摆脱传统逻辑的“S是P”的判断结构,因为他仍需要借用传统逻辑所提供的“S是P”的判断结构等工具来建构或表达自己的新观点。另一方面,以逻辑为基础研究形而上学问题,这种方式固然有其优势,但同样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康德也曾提到直观的判断与推论的判断之间存在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就涉及逻辑与形而上学或者说认识问题的差别。既然存在这种差别,那么传统逻辑所秉持的判断的“S是P”结构,其中“S”“P”所讨论的也局限于各概念。康德将单称判断从全称判断中独立出来,固然可以将与认识相关的感性对象以单称词的形式引入判断中,但是,单称词的特性与传统逻辑的“S是P”结构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差异当然会使这两者的结合出现种种问题。比如,如果坚持用逻辑的“S是P”判断结构为基础讨论形而上学问题,那么就难免要区分判断的形式与质料,并且从判断的形式,或者说是表达前后概念词之间关系的系词“是”的角度来考察判断的量,然而,当康德将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特称判断相并列时,他对判断的量的划分标准显然是从之前的对系词的量的规定性的考察,转变为对原本作为判断的质料的主词的外延的量的规定性的考察。可见,虽然康德尝试将感性对象引入传统逻辑并以此为基础讨论形而上学问题,但这种引入工作实际上反而从结果上突破了传统逻辑的固有框架,这种破坏性作用尤其体现在传统逻辑的“S是P”判断结构,以及该结构所坚持的形式与质料的区分上。

至此,在对康德两部早期逻辑学讲稿中判断分类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我说明了随着康德对感性对象的关注,他在判断分类问题上所产生的从逻辑向形而上学的立场转变。康德以形而上学立场所做的最为典型的判断分类其实就是他的判断表,因此,针对本章最初有些学者所提出的种种质疑,人们可以确认康德早期逻辑学讲稿中有关判断分类等内容对于理解其判断表的形成与结构的重要价值。康德不仅仅从中获得了像单称判断、全称判断等构建判断表的具体要素,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他在思考判断形式问题时的立场变化,进一步引导出其在传统逻辑判断的“S是P”结构基础上对包含感性对象的判断结构的思考。正是在两部早期逻辑学讲稿中这些思想的基础之上,康德开始重新思考判断的形式结构问题,尝试构造出能够将感性对象包含在内的判断的形式结构。这些思考在随后的《杜伊斯堡遗稿》中有着比较充分的体现,最为重要的是,康德在其中提出了对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分,着重分析了综合判断的形式结构,并初步提出了判断表的主要框架。 HbvkKe2/toEXS21huVX7fRlE8iyLRB2oL0ZdGcw5sCk4wM/Li8ilRfq6WQiWwV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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