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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判断的形式的初步划分

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首先区分了判断的形式与质料。他认为,每一个判断都是由判断的质料与判断的形式两部分构成,主词与谓词这两个“被相互比较的概念”构成了判断的质料,判断的形式就是表述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系词“是”,康德在《斐利比逻辑学》中持同样的观点。这种对判断的理解也被表述为“S是P”(SiP),其中“S”与“P”分别代表作为判断的质料的主词与谓词两个概念,而“是”体现了判断的形式,也是联结两个概念的系词。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与《斐利比逻辑学》中对判断进行分类时,都坚持了判断的形式和质料的区别,更强调判断的形式在他整理判断种类时的作用,经此整理后的诸判断种类为最终的判断表提供了充分的加工素材。

1.判断的质

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和《斐利比逻辑学》中坚持判断的形式和质料的区分,主要体现在对判断的质与判断的量这两种类别的划分中。在两部讲稿中,康德都是首先从判断的质开始划分的,他从判断的质进行的分类承接自判断的形式与质料的区分。从判断的形式与质料的区分可知,判断的基本结构“S是P”中的主词与谓词这两个概念是判断的质料,而系词“是”作为两个概念间的关系是判断的形式。康德认为,主词与谓词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只有两种,即结合关系与矛盾关系,其中前者就是肯定判断,而后者是否定判断。康德强调,否定判断的否定是作用于系词也就是判断的形式的,比如句子“动物不是会死的”,而如果这种否定不作用于系词而是作用于判断的质料,就会得出类似于“动物是不会死的”的肯定判断,这种系词没有被否定的判断被称作无限判断。与康德1781年判断表中将肯定的、否定的、无限的三种判断的逻辑功能视为并列的不同,他在早期逻辑学讲稿中是将无限判断归属于肯定判断之下的,因此在随后的§310中,康德依照质将判断区分为肯定的与否定的。

2.判断的量

随后,康德依照判断的量对判断种类所做出的划分在前后两部逻辑学讲稿中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对单称判断的处理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变化。在《布隆贝格逻辑学》《斐利比逻辑学》比较靠前的章节中,康德依照量对判断做出的划分,尤其是对单称判断的处理,与《斐利比逻辑学》比较靠后的章节中的处理存在着明显差异。在《布隆贝格逻辑学》的§301、§310的讨论中,康德认为,依照判断的量,所有的判断只能被划分为全称的或者特称的,而单称的属于全称的。他在《斐利比逻辑学》相对靠前的章节中也重申了《布隆贝格逻辑学》中的这种观点。结合上下文可知,康德依照量只区分出全称判断与特称判断这种做法所依照的标准是,主词的概念在谓词的外延中的包含或不包含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我在前面对判断的质进行区分时曾提到,判断的“S是P”结构中系词“是”作为判断的形式,表示了两个概念间的关系。而主词与谓词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只有两种,即结合关系与矛盾关系,前者是肯定判断,后者是否定判断。康德这里所说的主词的概念在谓词的外延中的包含或不包含,所表达的就是在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两种情况下的系词的状态。主谓概念相互之间的“包含或不包含”所体现的全部还是部分这种量的差异,实际上是与作为判断形式的“系词”紧密相关的。在这种区分中,量的规定性是作用于系词上的。因此,这种划分标准的制定依旧是以康德对判断的形式与质料的区分作为基础的,而正是从这种标准出发,康德认为单称判断只能做出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进而认为单称判断属于全称判断或者与全称判断相同。

3.判断的模态

判断的模态在康德早期逻辑学讲稿中并没有像判断的质、量等一样被着重讨论,康德只是附带地提到,所有的判断要么是或然的要么是实然的。而两者的差别在于,在或然判断中只能不确定地思考,不能认定主词与谓词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在实然判断中则可以认定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对康德而言,或然的与实然的相对应,就如同有关认识问题中“怀疑的”与“独断的”两种认识态度相对应一样。此外,康德在解释可说明判断时也提到了“模态”。他认为,可说明判断,首先根据Qualis可以确定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其次根据Quanta可以确定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最后根据Quae可以确定是纯粹的还是模态的。模态判断就是,在其中谓词在某种特别的规定下被归于主词的那种判断,比如,“所有的人都是生来会死的”,而没有这种规定的判断就是纯粹的判断。在康德早期的两部逻辑学讲稿中,模态部分与最终判断表中各标题、环节之间的差异是最为明显的:首先,虽然提到了模态判断,但还没有将或然判断、实然判断与“模态”联系起来;其次,康德只是将判断区分为或然的与实然的,但缺少了必然的;再次,必然判断并没有出现在康德早期讲稿中讨论判断的章节,而是出现在《布隆贝格逻辑学》有关“认识的确定性”的§178中,他认为必然判断是先天判断,具有同样的必然确定性的认识是独断论的,比如数学等。

总之,从康德早期逻辑学讲稿中对或然判断与实然判断的区分方式来看,他依旧是以“S是P”结构中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确定性作为划分标准的,或然判断是在其中只能不确定地思考,不能认定主词与谓词两个概念间关系的判断,实然判断则是在其中可以认定两个概念间关系的判断。

4.判断间的关系

康德认为,判断可以进一步被区分为正常判断与非正常判断,在前者中被比较的是一个概念与另一个概念,而在后者中被比较的是一个判断与另一个判断,他也将考虑两个判断间相互关系的这些判断叫作关系判断。由于判断中的所有的关系要么是结合关系,要么是矛盾关系,因此两个判断间的关系与此相似,要么是结合关系,要么是矛盾关系。其中,表示两个判断间的结合关系的,就是假言判断;表示矛盾关系的,则是选言判断。可见,康德对判断的关系所进行的划分同样参照了定言判断的“S是P”结构。关于假言判断,康德在两个逻辑学讲稿中的说明是基本一致的,他认为在假言判断中总能找到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条件,表示为“如果……,那么……”前者被称作前件,后者被称作后件,二者间的关系被称作推论的。关于选言判断,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将体现了判断间的矛盾关系的选言判断区分为两类,要么是表现两个判断之间的关系,要么是表现多个判断之间的关系。康德认为,真正的选言判断是根本不会发生于多个判断的情况的,只能产生于两个判断之间,他认为只有在两个判断之间的彼此矛盾关系才是真正的纯粹的矛盾。当我们做出理性的判断时,选言判断应当是二分的,而那些非二分的选言判断则是产生于归纳,因为如果能将其中不同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列举,只能通过对经验的归纳。

可知,康德的这种看法,同他推导出假言与选言判断时就判断间的结构关系以“S是P”结构中主谓概念的关系作类比,有着直接关联。在定言判断的“S是P”中作为判断质料的主项和谓项只有两处位置,是无法处理两个以上的概念间的关系的。此外,康德在《布隆贝格逻辑学》中虽然已经提出了“关系判断”的说法,并列举了相对重要的假言判断、选言判断,但与最终判断表相比,他在讨论判断的关系时并没有提到定言判断,而定言判断只是在《布隆贝格逻辑学》涉及推理的章节中作为与假言判断相反对的判断而被提到。可知,在康德最初所理解的从判断的关系所进行的划分只是涉及不同判断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依靠于与“S是P”的类比只呈现为肯定与否定两种情况,因此只包含假言判断与选言判断。

总之,相比《纯粹理性批判》所提供的最终版本判断表中已有的判断的质、量、模态、关系四种类别,在早期逻辑学讲稿中还存在着当时康德就判断问题所做的许多其他的分类。但整体而言,康德在早期逻辑学讲稿中对判断的质、量、关系、模态四类的划分还是相对集中,并且是有规则可循的。从上述讨论情况可知,判断的形式与质料的划分在早期逻辑学讲稿的判断分类中是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的。康德所列举的判断形式,实际上是从“S是P”结构首先由对系词“是”的质的规定性区分出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对系词“是”的量的规定性进行区分得出全称判断与特称判断,从系词“是”在判断中的本身确定性区分出或然判断与实然判断,最后通过将“S是P”结构中的“S”与“P”替换为两个独立的判断,以“‘S是P’是‘S是P’”的形式结构,依靠系词的质的区别划分出了假言判断与选言判断。 +ORwUWUbKaXXugsNrn+Ng3OltHVt3B49OR/nFofkrXGUbWdV2qB8qKW6dzegee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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