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虽然没有明确老旧住宅小区划分标准,但是一般将适用1981年旧耐震基准的小区视为老旧住宅小区。日本的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包含四种主要方式:小区再生、存量活用、用途转换和让渡返还。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同一个小区更新中混合使用。小区再生包括全面建替、部分建替、集约更新;用途转换是转换整个小区本来用途;让渡返还适用于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小区,目前与我们国家政策不匹配。我国的老旧住宅小区更新相当于日本的“存量活用”——改善和运营管理现有空间存量。相对于我国目前的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日本立足于老旧住宅小区基本情况,更新手段更加丰富,手法更加多样,可以为我国老旧住宅小区更新提供参考。
针对我国老旧住宅小区现状,应先行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详细调查,摸清老旧住宅小区存量房及公共区域现状,进行合理分类,找出适合的更新方法,根据各老旧住宅小区现实,依据各小区的优劣程度制定小区更新计划。
目前我国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包括房屋建筑本体与公共区域两大部分,两部分的现状与历史年代有关联,也有自身情况的不一致,可以分别,也可以综合考虑。我们先分别对其进行一个概括性分类评价,然后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
房屋建筑本体部分应以建筑分类及其风貌整治进行分类。
一类建筑:对于年代较近、建筑质量较好、功能需要提升、建筑风貌基本符合城市形象要求的建筑,可对其进行保留与提升。
二类建筑:对于年代较近、建筑质量一般、功能需要完善,但风貌与城市形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建筑,可对其进行功能完善与风貌修补。
三类建筑:对于年代较远、建筑质量较差、功能亟待完善,且风貌与城市形象要求不大的建筑,可对其进行功能提升与风貌修补。
四类建筑:对于年代较远、建筑质量较差、功能亟待完善,且风貌与城市形象要求差距较大的建筑,可对其进行功能提升与完整的外部风貌修缮与整治。
五类建筑:对于年代较远、建筑质量很差、功能难以提升、风貌与城市形象差距过大的建筑,可对其进行拆除新建。
公共区域大致可以分为室外环境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与综合管网类。其中室外环境类应包括:违章建筑、小区入口及围护、场地与广场设计、道路交通系统、绿地与景观、噪声、光、风等物理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类应包括:照明设施、指示系统、停车设施、无障碍设施、垃圾分类、便民设施、健身活动设施。综合管网类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信息网络、安防等。
一类小区:建成年代较近,室外环境较好,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综合管网运行良好,可对其进行功能提升,综合管网序化、优化。
二类小区:建成年代较近,室外环境尚好,功能需要完善,综合管网缺失或运行不畅,可对其进行室外环境提升,功能完善或提升,补缺管网或更新管网。
三类小区:建成年代较远,室外环境一般,功能不全,综合管网缺失或运行不畅,可对其进行室外环境改善或提升,功能完善或提升,补缺管网或更新管网。
四类小区:建成年代较远,室外环境破败,功能不全,综合管网亟待完善,可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五类小区:建成年代较远,室外环境破败,功能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综合管网亟待完善,全面改造或者与小区同时拆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