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稽查周代田制史的原料,第一应当注意的是《春秋》经文中宣公十五年(前五九四)“初税亩”的记录和哀公十二年(前四八三)“用田赋”的记录。先说前者。
《公羊》把“初税亩”解作最初“履亩而税”,《谷梁》略同。我看这是对的。《管子•大匡篇》也记齐桓公践位十九年(前六六七)“案田而税”,可见齐鲁先后做同样的改革。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把土地丈量清楚,按照亩数的比例来征税。于此我们可以推测以下数点:
(一)在这改革实行以前,齐鲁的田税显然不是以亩数为比例的。
(二)在那以统治者的利益为中心的封建社会里,这是很麻烦的改革,若于统治者无利,换句话说,若不能增加税收,当不会被他们实行的。从最富于儒家道德意识的《左传》作者对这改革的讥弹(“初税亩,非礼也”),可知它当不是有利于民的。
(三)为什么改行按亩抽税能增加田税的收入呢?我们可以设想,原先的田税是以农户为单位的,而且各户的税额约略相等,因为原先各户所耕的亩数约略相等,但此时因为荒地逐渐垦辟(此时还没有田土的买卖),有些农户的田土增广了好些,若按亩抽,有些农户应当多纳好些税。
(四)我们更可以设想,周人最初来到东方的新殖民地里,把田土占为己有,把原有农夫役为农奴(也许他们原来也是农奴),为着劳工的经济,分配给各户农奴耕种的亩数,不能相差太大,总以适足尽其耕种的能力为度。“一夫授田百亩”的理想,当距事实不远(周以三千六百方尺为一亩,今以六千方尺为一亩。又据刘复奔量校算,周尺当今尺之0.72152,则周百亩约略当今31.2亩)。因为各户的领田略等,对它们的“粟米之征、布缕之征和力役之征”,可以略同,而无须以田亩为赋税的单位。
再看哀公十二年“用田赋”的记录,这与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是在同一背景,具同一作用的改革。古代赋与税有别,“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汉书•刑法志》)。税是地租,赋是军役。原初赋的性质大约是若干户战时出车马若干、士卒若干。“用田赋”就是“履亩而赋”,或“案田而赋”,以亩的单位代替户的单位。“税亩”是增加税收,“用田赋”是要增加赋出。我们将此二事比并观之,越觉得上文的推测之不可易。
原载《大公报》一九三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