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历史,虽多懵昧难考,然即周、秦以来之书,推究上古社会之状况,亦往往有端绪可寻。盖自草昧社会进而至于开明,其中阶级甚多,必经若干年岁之蜕化,始渐即于完成。而后来社会之语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迹象,蝉联寓伏于其中。由后推前,不难见其经过之迹也。今世学者研究社会制度,病其拘牵束缚,欲一切破坏,以求其理想中廓然大公之境,实则草昧社会本无后来一切制度,而人类之思想,所以必构造此拘束人生自由之具,相沿至于数千年者,要必有其不得已之故。此非研究上古历史,无以明其由来也。
上古之社会无所谓家族也。人类之生,同于禽兽,男女无别,亦无名称。
《说文》:“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龟甲古文男字作 ,钟鼎文作 。据此可知男女之别,起于农业既兴之后。渔牧时代,男女群行,初无分别,至后服田力穑,则为男子专职。女子家居,席地作事,别有所持。是皆可以文字推求其原始者也。
至于伏羲之时,始有夫妇之制。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覆前而不能覆后。卧之詓詓,起之吁吁。饥即求食,饱即弃余,茹毛饮血而衣皮革。于是伏羲仰观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
其源创制之始,必以人类男女之欲,不可漫无禁制。不立夫妇之制,则淫污争夺,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以后世婚礼推之,即知其制之出于不得已矣。
《中国历史教科书》(刘师培):“上古婚礼未备,以女子为一国所共有,故民知母不知父。且当时之民,非惟以女子为一国所共有也,且有劫夺妇女之风。凡战胜他族,必系累妇女,以备嫔嫱,故取女必于异部。而妇女亦与奴婢相同。其始也,盛行一妻多夫之制,及男权日昌,使女子终身事一夫,故一妻多夫之制革,而一夫多妻之制,仍属盛行。伏羲之世,虑劫略之易于造乱,乃创为俪皮之礼,定夫妇之道。而女娲亦佐伏羲定婚礼,并置女媒。然俪皮之礼,即买卖妇女之俗也。故视妇女为财产之一。后世婚姻行纳采、纳吉、问名、纳徵、请期、亲迎六礼,纳采、纳吉皆奠雁,而纳徵则用玄 束帛,所以沿买卖妇女之俗也。而亲迎必以昏者,则古代劫略妇女,必乘妇女之不备,且使之不知为谁何,故必以昏时。”
按刘氏之说,大致可以证明婚姻制度因乱交而起,至以聘礼为买卖,则有未当。古者相见必执贽,或执羔,或执雁;国家聘使,则以玉帛;所以表示敬礼,不得谓之买卖也。婚姻之道,男下女,女从男,故男子以其所有赠遗于女氏,游猎之民所有者惟兽皮,爰以此为赠品。后世相沿,则委禽焉。非恶俗也。
伏羲之时,渔猎之时代也。家族等名起于猎。
《说文》:“家,居也。从宀,豭省声。”古文“家”从古文“豕”。
按豕为家畜。屋下覆豕,实为私产之起源。有私家之观念,于是有私产之制度。“家”字虽未必起于伏羲之时,然后世造字之观念,必根于前人之思想,可断言也。
《说文》:“族,矢缝也。束之族族也。从 从矢。 所以标众,众矢之所集。”
按族之本义为矢族,后衍为亲族之谊。其字亦必不起于伏羲之时,然族之所以为亲族者,大抵因血统相近。部落相邻之人,同事畋猎,或相争夺,于是各树旗帜,以供识别。凡在一旗帜之下者,即为一族。故古之分族,犹满洲之分旗也。
财产之制起于渔。
《说文》:“贝,海介虫也……古者货贝而宝龟。”
按所谓古者,未知何时。而以贝为货,必起于渔。“货”“财”等字皆从“贝”,知人之私财,由渔得贝,矜为奇宝而起。人类之有私心,其来固以久矣。降而至于神农之世,由渔猎进而为农田,人有定居,益爱护其私产。
《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曰:“有田有土,而可居矣。”
按游牧之民无定居,农业之民则有定居。有定居,则爱护私产之念益深,此定理也。由田土而有疆界。
《说文》:“畕,比田也。”“疆,界也,从畕,三其界画也。”
按“疆”起于田土之界,后世引申为国家郡邑之疆界。据此,是有田土即有此疆尔界之意。渔猎之时,无界限也。由居宅而有公私。
《韩非子·五蠹篇》:“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厶,背私谓之公。”
按“自环”者,人私其居,筑为垣墉,以自围匝也。字起于仓颉,而人之有私意,必在仓颉之先。又按后世以私为厶,而稼字从禾,家声;穑字从禾,啬声。可见农业之人,各私其家,务为吝啬,胜于他业矣。《说文》:“啬,爱 也。”田夫谓之啬夫,盖田夫多务盖藏,不肯以所得公之于人也。种谷作酒,宴其部族,而酋长尊属,遂由之起。
《说文》:“酋,绎酒也。”“尊,酒器也。”
按酋长等义,皆引申之义。是古代初无尊卑,由种谷作酒之后,始以饮食之礼而分尊卑也。原其所以私田产而分尊卑,要亦以人类彼此争攘,无有餍足,非各谋自卫,有家族之组织,不能免祸而争存也。
人类有私必有争,有争而私心愈炽。有圣哲出,或因其私而严为限制,或因其争而别谋变通。故家族之制,相沿不废,而商市井田之制,则因争因私而谋所以调剂之者也。日中为市始于神农。盖由私有之物,不能供其所需,故必甲以私有之物,易乙丙私有之物,而后欲望始平。《易》称“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者,即各得其私心之所需也。然提挈负戴之物,可持以入市交易者,有市易以厌其欲,而田土家屋之不可持以为市者,犹时有多寡、肥瘠、遗传、继续、侵占无主之争,无善法以处之,则生人贼杀斗争之祸未已也。浸淫至于黄帝之时,于是以田土为公有,而井田之法起焉。
《通典》:“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同,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有无相货,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
按井田之始,专为塞争,亦犹市易之使人各得其所也。土地所有权虽属于公而不得私,而八家各遂其私,是实限制私产之意,特求私产之平均耳。《通典》所言十利虽详,而授受之法,初未陈述。疑黄帝时仅肇其端,亦未遍行于各地。历唐、虞、夏、商而至周,始详制其授受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