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是不能随便搜查的。此外,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答: 民宅,也就是我们的家,是我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最重要的场所。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是不受侵犯的,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私闯民宅是违法的行为。即便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也必须持有搜查令,才可以进入公民住宅。
答: 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即使是老师,也无权对学生的信件私自拆看或者扣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答: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能被告的某封信件对于案件的定性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唯一的线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私拆被告的这封信件,以对被告判处刑罚吗?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可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且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案件时,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法院是没有权力私拆被告的信件的。
答: 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发生婚前性行为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女大学生不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