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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养与赡养

符合什么条件的孩子才能被收养?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此外,根据该法第1104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8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30周岁。

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民法典》将以前《收养法》中所规定的“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改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也就是说,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外国人收养我国的儿童应当履行怎样的手续?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09条的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亲生子女失踪5年后,父母可以收养子女吗?

答: 一般情况下,当自己的亲生子女失踪后,父母是不可以因此收养子女的,因为亲生子女的失踪并不能表明其已经死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在亲生子女失踪5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子女死亡,并且法院宣告其子女死亡的,父母双方则可以再收养子女。

女子收养男童,是否也有年龄差距的限制?

答: 在现实生活中,选择独自生活或者离异的人越来越多,收养子女的现象也逐渐增多。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限制。我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可见,无论是女性收养男童还是男性收养女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必须在40周岁以上。

孩子被人收养后,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抚养亲友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0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抚养亲戚朋友的孩子不属于收养行为,他们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

丈夫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妻子可以要回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此可见,子女是父母共同的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独送养子女,否则,送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答: 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民法典》第1110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养父母将养子女抚育成年后,还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15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即便是养父母将养子女抚育长大、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养子女仍然可以同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被收养的孩子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孩子被收养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消除,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1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

答: 我国《宪法》《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该法第20条还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只有老人的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吗?

答: 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的,不仅是老人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还包括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有明确的前提条件的。一般是在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没有赡养老人能力的前提下。除此之外,老人的弟弟和妹妹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对老人承担抚养义务。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能否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由此可见,不能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答: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生病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提供医疗费用等。这些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允许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还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答: 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仅仅是指老人的儿女,还包括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的规定,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老人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失去了赡养能力或者是他们先于老人死亡,并且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如果老人的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则老人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养子女未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如果是成年的养子女,他们本人愿意自食其力而不愿意回到生父母身边,或者生父母不同意与他们恢复关系,那么他们对生父母的财产则不享有继承权。

家庭成员被遗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实践中,被遗弃的家庭成员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选择报警,或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解和劝阻;如果这些方式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依法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上的帮助。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答: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该法第77条还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子女不得干涉也无权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不让父母离婚?

答: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成年子女拒绝让父母离婚、阻止父母再婚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69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据此可知,每个人都享有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即使子女已经成年,其也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父母离婚。 +ByNPb7Wmb+qSu3REn/lOvat3X/+DQtZ97O+8G9FEla/07PHBbQIOME3SBixQw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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