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夫妻双方准备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双方暂时分开一段时间,以考虑清楚是否继续离婚。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做出草率决定而冲动离婚。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此可知,在我国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是30日。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和第1078条的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还想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外,《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即使是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也要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发给离婚证的。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答: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因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比如在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等情况下,如果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律将会驳回起诉。原因是对于离婚登记问题,属于行政主体的行为存在不当,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或者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13)一方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此外,分居满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满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分居满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如果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所谓“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中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女性在怀孕期间都会有情绪波动,甚至性情大变,这是正常的生理及心理反应,男方应多些耐心与呵护,不应因此提出离婚。即使因此提出离婚,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也有例外规定,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答: 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答: 原则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律还作了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男方就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1)女方结婚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包括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的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由此可见,妻子因外遇生下了他人的孩子,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是离婚被准许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且,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妻子发现丈夫包养情妇,不仅可以要求离婚,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有赌博习惯,屡教不改,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61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丈夫死亡后,妻子是合法的继承人,因此可以依法继承丈夫的遗产。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上述意见中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由此可见,当出现一方隐瞒精神病的事实导致双方结婚,并且精神病无法治愈或者久治不愈的,法律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见,夫妻关系中男方经常对女方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的,女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判决离婚。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由此可见,女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妇女怀孕期间,男方无特殊理由,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则没有限制条件,只要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对于成年人来讲,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之选。但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为另一方当事人,所以不能担任其监护人。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父亲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可以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必起诉到法院,只需要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等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提出上诉,在15日内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下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15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其立即与他人结婚是非法的。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离婚时一方拒绝承担双方共同债务的,可以交由人民法院解决。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由此可见,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答: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由此可见,离婚时,双方是不可以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的。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离婚时,妻子一方在照料老人方面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在离婚时向丈夫请求给予补偿。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离婚后,父母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关系不会解除。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8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就是说,只要父母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一致,且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利益,子女可以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答: 请别人代签离婚协议是不行的。签署离婚协议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办理离婚协议,绝对不能让别人代办。即使让别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拒绝办理。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83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由此可见,男女双方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自行恢复的。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协议离婚作为离婚的一种方式,如果具有上述情形,当然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