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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

哪些情形不能结婚?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8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另外,该法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存在以上情形的,都不能结婚。

要想成为夫妻一定要登记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见,要想成为夫妻一定要登记。登记不仅是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也是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

结婚后,女方一定要落户到男方吗?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由此可见,结婚后,不管是女方落户到男方,还是男方落户到女方,都是自愿的,并不是女方一定要落户到男方。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答: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属于胁迫结婚。所谓胁迫结婚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或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以给其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威胁强迫其缔结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此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包办婚姻,对于这种婚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原则上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如果父母没有胁迫,仅构成包办婚姻的,当事人则可提出离婚。

结婚必须达到怎样的年龄?

答: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所谓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关于法定婚姻的规定具有强制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由此可见,最低法定婚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有效婚姻的年龄界限,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给予登记。即使当事人谎报年龄骗取登记,一旦经过查实,这种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

表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8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长辈(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育的下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晚辈)。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包括亲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同父、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女、外甥。由此可见,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

答: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我国实行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下,就可以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劳教人员,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

公公与儿媳可以结婚吗?

答: 我国《民法典》中确实没有对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公公与儿媳等关系的公民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进行相关规定。在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典》中,没有明确地禁止这种关系的公民结婚,但也没有明确地肯定。因此,需视实际情况而定,只要双方系自愿结婚,在当地又不会引起什么骚乱,则公公和儿媳可以结婚。

一方婚前患有梅毒,婚后另一方能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吗?

答: 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结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有效吗?

答: 我国传统的结婚形式是举行婚礼,但法律对结婚是否一定要举行婚礼未作规定。而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婚姻实行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因此,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以举行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更不能以仪式代替登记。对于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举行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要求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重婚的婚姻有效吗?

答: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1项就是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欺骗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或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法院才会受理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答: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答: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只有结婚男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无效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由此可见,申请宣告当事人间婚姻无效的主体不限于婚姻当事人。即不是只有结婚男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婚姻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能否就此上诉?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后,女方提出撤销婚姻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 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的,女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由此可见,女方只有提供了以上证明材料,法院才会判决撤销婚姻。因此,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后,女方是否随时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婚姻?

答: 我国《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受胁迫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人身自由恢复后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当然丧失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后,并不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了,受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对有限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

与外国人在我国结婚,要适用我国法律吗?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矛盾,一方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知法院是会受理同居后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然,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VLYSgjuzC/szUy35Lx8knDw43AgVWC6h9jgpi4wOBVrQUX3ANrHe4YQTE1Eczp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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