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是非法获得的财产,或者非法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由此可见,只要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就一概丧失继承权,并且只要继承人出于故意杀害的目的,不管达到目的与否,都将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了。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由此可见,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在上述法定的情形下,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主张其丧失继承权。
答: 《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其中所指的“第三项”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由此可见,如果继承人严重虐待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之后有悔改表现并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并且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的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而对于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是否有继承权,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继承人是因为《民法典》第1125条中所列罪行入狱服刑的,依法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因为触犯其他法律入狱的,则仍然享有继承权。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由此可见,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此外,即便情节严重,但是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也不丧失继承权。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由此可见,当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法律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使其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以此来约束各继承人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权。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时,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可见,虐待、打骂父母的子女,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如果其确实悔改并且得到被继承人原谅的,还有继承权。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女儿是不会因出嫁就失去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的。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所说的“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民法典》第1127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私生子”有继承权。
答: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子女享有继承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质的“过继”或“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答: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第1127条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可见,兄弟姐妹之间是可以彼此继承遗产的,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可以彼此继承遗产的。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此可见,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但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能够继承养子的遗产的。
答: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代位继承只发生在直系亲属之间,即孙子女辈代替先去世的父母辈来继承祖父母辈的财产。《民法典》颁布后,将“侄、甥”纳入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举个例子来说,甲的大伯终身没有结婚,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也都去世了,只有一个弟弟,但先于其去世。那么,当大伯死亡时,其弟弟的孩子就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可以说,《民法典》的规定,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有利于家庭范围内亲情的维系和财富的传承。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都可以视同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由此可见,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原则为均等,但是如果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的,则可以多分遗产。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由此可见,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适当地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老人不享有继承权,但他(她)可以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只要是公民合法的处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都予以认可,当然各种遗嘱要想生效还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如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才能成立等。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可见,老人的女儿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的,因为她属于老人的继承人,与遗嘱有利害关系。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旨在使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的继承人可以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遗产。因此,遗嘱是不可以拒绝分配财产给有智力缺陷的儿女的。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由此可见,立遗嘱人可以自由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是订立口头遗嘱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其次还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口头遗嘱无效。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1款和第3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当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时候,各份遗嘱同时适用,互不干涉;当存在内容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有效,其他遗嘱无效。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44条明确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后,应当积极履行遗嘱或者遗赠附有的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只要立遗嘱的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一概无效,并且无例外情况,不论其发育状况、理解事物的能力如何。小学生一般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订立的遗嘱无效。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只要不是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内容无效。被人胁迫订立的遗嘱自然是无效的。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的,应当视为遗嘱被撤回或部分撤回。
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那么对于遗嘱来说,是不是经过公证后的遗嘱效力最高呢?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并不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就最高,在立遗嘱人事后更改、撤回、重立遗嘱的情形下,公证遗嘱便失去了效力。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答: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由此可见,受死者资助的儿童如果是靠死者扶养的,是可以要求分得遗产的,如果只是单纯的资助,不是扶养,则不可要求分得遗产。
答: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养子女完全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嘱赠与财产。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此可见,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才可以接受遗赠,否则就将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53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此可见,分遗产前应当先将不属于死者的财产分离出去,只有死者自己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的一半应当先分出来,留给尚在的夫或者妻一方,另外一半的财产才可以成为遗产。当然,如果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还应当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不能把夫妻另外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家人的财产当作遗产。即分父亲的遗产时不能将母亲的财产也给分了。
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相关的遗产或者未分配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可见,继承人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当根据遗产的使用性能以及继承人的实际需要,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并不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可以随意占有。
答: 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同时,该法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见,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所欠债务,当然清偿范围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就不需要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所欠税款了。
答: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继承诉讼也适用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