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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同性婚姻?

现实问题

蔡某(女)和徐某(女)都是演艺圈的艺人,签约在同一家经纪公司,因长期共同工作和生活,两人由无话不谈的好姐妹,逐渐产生了异样的好感,并很快过上了同居生活。两人了解到国外同性可以登记结婚,为了能更好地互相照顾,两人也决定登记结婚。但当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在我国结婚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同性之间是不能结婚的,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呢?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只承认一男一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有极个别国家给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如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等。

我国《民法典》多处明文强调“男女双方”,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在这则案例中,蔡某和徐某是不能登记结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多大年龄可以结婚?

现实问题

同为20周岁的赵某(男)和钱某(女),都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由于是老乡,又在同一个工地打工,双方很自然地产生了好感,经过数次接触,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为了能更好地互相照顾,两人决定登记结婚。但当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赵某还没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那么法律对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由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在这则案例中,同为20周岁的赵某和钱某,却不能同时结婚。钱某由于是女性,20周岁的年龄已经可以结婚,而赵某是男性,要等到22周岁才能结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表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现实问题

周某(男)和吴某(女)是表兄妹,两人从小在一个院子里长大,青梅竹马,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在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建立家庭,两家的长辈也对能够亲上加亲表示赞成。但就当两人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办事人员却拒绝为两人办理婚姻登记,理由是两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为什么不能结婚?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呢?

律师解答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类血亲禁止结婚,具体为: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②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在这则案例中,男青年周某和女青年吴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两人不能结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异父异母的继兄妹可以登记结婚吗?

现实问题

卫某(男)和蒋某(女)是对异父异母的继兄妹,两人从小便生活在一起,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很自然地互相产生了好感,在父母的允许下,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在达到适婚年龄后,两人带着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但办事人员却以两人在户口本上显示的关系是兄妹为由,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办事人员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在这则案例中,办事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卫某和蒋某虽然名义上以兄妹相称,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有《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两人完全可以自愿登记结婚,办事人员应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子女可以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吗?

现实问题

冯某(男)与陈某(女)恋爱期间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因在家乡的父母抱孙心切,于是冯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陈某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冯某提出离婚,但遭到陈某拒绝。冯某遂提出,自己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亦无效。但陈某认为,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冯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那么,男女双方自愿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方面,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也明确规定,无论任何情况,结婚登记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委托、代替。冯某与陈某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冯某也是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毕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属违法办证,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

因此,冯某与陈某的婚姻是无效的,冯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他们的结婚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哪些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现实问题

沈某(男)和韩某(女)是同村老乡,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沈某到城里开了家服装公司,而韩某则留在村里照顾老人。一次,沈某因生意关系出差外地,结识了热情漂亮的杨某,两人互有好感,此后,沈某经常借“出差”之机与杨某同居生活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沈某已结婚的杨某多次催促沈某办理登记结婚,沈某为了稳住杨某,瞒着妻子在杨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沈某的重婚行为终于被韩某发现,随后,韩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沈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沈某喜新厌旧,瞒着韩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一次的登记结婚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侵犯了韩某个人的合法权益,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无效婚姻,法院应宣告沈某与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过了法定婚龄还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现实问题

朱、秦两家是世交,为了亲上加亲,在两家家长的主持下,同为21周岁的朱某(男)和秦某(女)通过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天有不测风云,三年后,朱某家由于生意失败,欠了很多外债。秦某的父母觉得女儿跟着朱某之后肯定要吃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朱某在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有效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未到法定婚龄确实是婚姻无效的理由之一,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同时还规定,在申请婚姻无效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这则案例中,当秦某父母提出申请时,朱某和秦某都已经24周岁,达到了法定婚龄,因此法院将不会支持秦某父母的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尤某(女)在饭店打工期间,与许某(男)相识并相恋。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尤某发现许某不仅性格暴躁,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便提出分手。许某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尤某不与其结婚,要让尤某身败名裂,还要杀死尤某一家,并三番五次到尤某所在的饭店和家里吵闹。无奈之下,尤某与许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许某依然如故、恶习难改,并常因生活琐事对尤某大打出手。绝望的尤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半年后,尤某走进了法院,申请法院撤销与许某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有关可撤销婚姻的问题。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该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一种婚姻关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在这则案例中,尤某与许某结婚前,确实受到了许某的威胁,符合《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两人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oNxHlVy9WmqGaHeEPbdY6HG1LylVC5uUpP26HjO+X4rfKV8DqyFizPTGKwoI0a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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